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印發《關于加強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_全文
2025-06-07 22:22
214人看過
殘疾人
法律
工作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印發《關于加強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殘聯發[2009]10號)各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印發《關于加強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殘聯發[2009]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民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廳(局)、教育廳(教委、教育局)、衛生廳(局)、殘聯,xx兵團殘工委,黑龍江農墾總局殘工委: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和《中國殘疾人事業“十一五”發展綱要》、《殘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實施方案》、《〈殘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實施方案〉實施辦法》的要求,切實推進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制定了《關于加強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民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衛生部
中國殘聯
二○○九年五月六日
關于加強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見
黨和國家高度重視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2008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中發〔2008〕7號)中指出:“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體系,做好殘疾人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案件的查處力度。”2008年4月2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強化了相關單位和部門維護殘疾人權益的職責,規定了殘疾人法律救助的相關內容。國務院批轉的《中國殘疾人事業“十一五”發展綱要》中要求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體系,解決殘疾人的實際困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聯合制定下發《殘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實施方案》及《〈殘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實施方案〉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了“十一五”期間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任務目標和主要措施,明確了各相關單位和部門的法律救助職責,為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了堅實基礎。2008年6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批準我國加入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該公約要求締約國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殘疾人獲得平等司法保護。為切實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做好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使殘疾人能夠切實獲得法律救助服務,提出以下意見:
一、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重要意義
我國有8300多萬殘疾人,涉及2.6億家庭人口。殘疾人是一個數量眾多、特性突出、特別需要幫助的社會群體。黨和政府歷來十分關心殘疾人,高度重視發展殘疾人事業,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推動殘疾人事業不斷發展壯大,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的環境和條件明顯改善,法律意識普遍提高,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顯著增強。但是,殘疾人在社會中的弱勢地位并未得到根本改變,他們仍然是社會弱勢群體中最為困難的群體。殘疾人的總體生活狀況與社會平均水平仍然存在較大差距,歧視殘疾人、侵害殘疾人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許多殘疾人仍然面臨著咨詢難、請律師難、打官司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等問題,殘疾人的法律服務需求還不能得到充分有效滿足,依法維護殘疾人權益依然是殘疾人事業發展中一項根本而長遠的任務。
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務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內容。黨中央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全局出發,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戰略任務。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首要原則是以人為本,始終把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黨和國家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殘疾人作為社會弱勢群體中最為困難的群體,其權益保障狀況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務,是依法維護殘疾人權益的科學方法和有效手段,有助于充分發揮國家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法律服務的功能和作用,使殘疾人享受服務門檻更低、服務內容更多、服務范圍更廣的法律服務。切實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務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內容。
目前,我國正處在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這種空前的社會變革,給我國發展進步帶來巨大活力的同時,也必然帶來這樣那樣的矛盾和問題。殘疾人抵御風險的能力較低,保障自身權益的能力和途徑有限,因此殘疾人在經濟變革和社會變動中比其他人面臨更多的困難和障礙。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務,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一項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國理念和人權保障事業在殘疾人工作領域的生動體現,能夠提高殘疾人依法保障權益的意識和能力,使殘疾人充分享受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成果。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殘聯等單位和部門要切實提高對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認識,把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納入重要工作議程,出臺相關政策和有效措施,推進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深入開展。
二、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推進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需要各級政府發揮主導作用,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綜合協調、共同推進。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構有助于協調相關部門共同開展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研究制定殘疾人法律救助的政策和計劃,妥善處理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成立了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并通過召開會議、重點調研等多種形式,積極研究、部署全國范圍內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有序開展。遼寧、湖北、甘肅、廣東、貴州、xx兵團、河南、新疆、黑龍江、山西、河北、天津、黑龍江農墾總局、內蒙古等地方也都先后成立了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構,河北省將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構的組成單位擴大到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省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省財政廳,內蒙古自治區將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構的組成單位擴大到自治區政法委,有力地促進了當地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開展。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殘聯等單位和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著不同的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任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都通過不同途徑,采取不同方式,部署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深入、有序開展,并積極出臺相關政策措施,保證殘疾人享受內容更多、質量更高的法律救助服務。同時,還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檢察日報》、《中國法律援助》等報刊對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進行宣傳報道,營造了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殘聯等單位和部門也通過多種方式,積極加強對本地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研究、部署和宣傳,有力地推動了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全面開展。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殘聯等單位和部門應當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要求,結合當前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的有利時機,用科學發展觀指導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有效開展,及時成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構,加強溝通協調,認真履行職責,不斷完善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體系,努力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困難和障礙,避免工作走過場、形式化,真心實意地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務。
三、以殘疾人為本,充分發揮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作用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是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救助的協調服務機構,也是保證殘疾人獲得法律救助服務的具體實施機構。切實做好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設工作,有助于建立服務殘疾人的有效渠道,了解殘疾人訴求,解決殘疾人面臨的法律服務困境。
為推進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設工作,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決定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一批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見附件1),并制定了《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規定》(見附件2)。批準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地區,要有專人負責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通過社會化工作方式積極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務。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殘聯等單位和部門要共同制定工作規程,向社會公示能夠直接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務的案件范圍和條件,指定本單位、本部門負責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聯絡人,共同做好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設工作。
未批準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地區,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殘聯等單位和部門應當認真做好調查研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開展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設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要共同做好對地方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做好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人員的培訓,推進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規范化和網絡化建設,不斷開創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新局面。
附件1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名單
北京市西城區
北京市昌平區
天津市河東區
天津市大港區
河北省
河北省秦皇島市
山西省太原市
山西省忻州市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
遼寧省
遼寧省大連市
吉林省吉林市
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
上海市
江蘇省常州市
江蘇省通州市
浙江省寧波市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
安徽省銅陵市
安徽省舒城縣
福建省莆田市
江西省南昌市
江西省九江市
山東省東營市
山東省滕州市
河南省鄭州市
河南省焦作市
湖北省武漢市
湖北省黃石市
湖南省
湖南省張家界市
廣東省廣州市
廣東省東莞市
廣西壯族自治區
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
海南省海口市
海南省瓊海市
四川省
四川省達州市
重慶市江北區
重慶市涪陵區
貴州省遵義市
云南省
云南省曲靖市
陜西省
陜西省咸陽市
甘肅省
甘肅省天水市
青海省西寧市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地區
xx兵團農八師
附件2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管理規定
第一條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是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提供法律救助的協調服務機構。
第二條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由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批準設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對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進行指導和監督。
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民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衛生部門、殘聯共同負責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相關業務工作和管理。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設在同級殘聯。
第三條 殘疾人法律救助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咨詢、代書、調解、協調、代理等。
第四條 殘疾人可以通過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提出法律救助申請。對于殘疾人的法律救助申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應當認真處理。
第五條 如果認為案件符合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條件,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應當將案件轉介到相關機構,并協助殘疾人獲得相應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應當由相關單位或部門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服務和幫助的其他案件,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應當協助殘疾人獲得相應法律服務和幫助。
第六條 除第五條規定的案件外,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應當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直接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務。
對于能夠直接提供法律救助服務的案件范圍和條件,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應當公示。
對于下列殘疾人案件,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應當直接提供法律救助服務:(1)殘疾人經濟困難(具體標準由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2)侵犯殘疾人群體利益;(3)案情復雜、涉及面廣、社會影響較大。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應當不斷擴大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務的范圍和內容。
第七條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應當有專職人員負責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鼓勵通過社會化的工作方式,聘請律師、法律工作者、志愿者等人員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務。
第八條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應當建立健全案件登記制度、檔案制度和統計制度。
第九條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應當加強宣傳工作,重點宣傳具有重大社會意義的典型案件。
第十條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應當在每年度末,將年度工作開展情況報送同級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相關單位和部門。
第十一條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支付。中國殘聯等相關單位和部門應當通過多種渠道對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提供經費支持。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應當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規范經費的使用。
第十二條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批準設立的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遵照上述規定開展工作。
地方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可以參照上述規定,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設工作。
附件3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組成人員名單
(2009年5月6日調整)
一、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
組 長:
***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朱孝清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王新憲 中國殘聯理事長
趙大程 司法部副部長
執行組長:
申知非 中國殘聯副理事長
成 員:
羅東川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穆紅玉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徐 滬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長
王軍益 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副司長
閆 ?? 民政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
尚建華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監察局副局長
李天順 教育部基礎教育二司副司長
汪建榮 衛生部衛生政策法規司副司長
薄紹曄 中國殘聯維權部主任
二、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
主 任:
薄紹曄(兼)
副主任:
馬玉娥 中國殘聯維權部副主任
成 員:
吳兆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
王 莉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民事行政法律研究處處長
沈 萱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一處調研員
王旺林 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監督管理處主任科員
吳 明 民政部政策法規司二處處長
林淑莉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監察局稽查和制度處副處長
謝敬仁 教育部基礎教育二司特殊教育處處長
趙 寧 衛生部衛生政策法規司法規處處長
王治江 中國殘聯維權部法規處主任科員
評論
相關法律條文
關于加強孤兒救助工作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綜治委、高級人民法院、發展改革委、教育廳(教委)、公安廳(局)、司法廳(局)、財政廳(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建設廳(委)、農業廳(局)、衛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