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關于2014年年度報告披露及其他信息披露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2025-06-07 23:43
382人看過
年度報告
披露
公司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關于2014年年度報告披露及其他信息披露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股轉系統公告〔2014〕130號)為妥善做好掛牌公司、兩網公司和退市公司2014年年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關于2014年年度報告披露及其他信息披露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股轉系統公告〔2014〕130號)
為妥善做好掛牌公司、兩網公司和退市公司2014年年度報告披露及其他信息披露工作,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轉讓暫行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掛牌公司2014年年度報告披露要求
(一)做好年度報告編制及披露工作
掛牌公司應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年度報告的編制、報送及披露工作。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之間掛牌且股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的財務報告未涵蓋2014年全年財務數據的公司,也應按上述要求披露2014年年度報告。
2014年年度報告應按照2014年12月31日公布的修訂后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持續信息披露業務指南》(以下簡稱《業務指南》)的要求,通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業務支持平臺信息披露系統(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系統”)進行報送。
2014年年度報告應按照2014年12月31日公布的《掛牌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模板》的要求進行編制,其中財務報表附注應參照中國證監會2014年12月25日公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2014年修訂)》進行編制。
對于預計不能在2015年4月30日前披露年度報告的公司,主辦券商應要求其在2015年4月15日前就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決方案、公司股票存在被終止掛牌的風險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等事項做出公告;對于未在2015年4月30日前披露年度報告的公司,主辦券商應發布風險揭示公告,并暫停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解除股份限售登記。
(二)做好年度報告披露時間的預約工作
2014年年報披露時間應按照《業務指南》的規定通過信息披露系統進行預約。為引導掛牌公司均衡披露年度報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對預約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間披露年報的數量不設定限制,對預約在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間披露年報的數量限定為每個轉讓日不超過45家。
掛牌公司應就年報預約披露時間同主辦券商協商,各主辦券商應合理統籌安排掛牌公司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于2015年1月23日之前完成年報披露時間的預約工作。因特殊原因需變更披露時間的,掛牌公司應提前5個轉日提出變更申請,說明變更理由并明確變更后的披露時間,全國股轉公司原則上只接受一次變更申請,并視情況決定是否調整。
全國股轉公司將根據主辦券商報送的預訂披露時間制作掛牌公司年度報告預披露時間表并在全國股轉系統指定信息披露平臺(www.neeq.com.cn或www.neeq.cc)予以公布。
如因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等情況,需申請年度報告豁免信息披露的,掛牌公司應在預約年報披露時間的同時,通過信息披露系統提出申請豁免披露相關信息。
(三)年度報告的風險警示
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或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的掛牌公司,主辦券商應在年度報告披露前至少5個轉讓日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對該公司實施風險警示。
(四)做好年度報告事前審查工作
主辦券商應對年度報告切實履行事前審查職責,進一步提高公司年度報告的披露質量。
主辦券商應安排符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督導人員,按照 掛牌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以下簡稱“內容與格式指引”)的要求,在公司年度報告正式披露之前對其進行審查。發現擬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錯誤、遺漏或者誤導的,或者發現存在應當披露而未披露事項的,主辦券商應當要求掛牌公司進行更正或補充。掛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補充的,主辦券商應當在兩個轉讓日內發布風險揭示公告,并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
(五)編制年度報告注意事項
主辦券商督促掛牌公司在編制年度報告時,應特別注意以下事項的披露:
1.已經在公開轉讓說明書或上年年度報告、本年臨時報告中披露且無變化的信息,可在本年年度報告中采用索引說明的方式披露。
2.重大風險提示部分,應重點說明與上一年度所提示重大風險的變化之處。
3.應按照內容與格式指引第四節管理層討論與分析規定的各項內容,對本年度公司經營狀況進行回顧,對持續經營能力進行評價。
4.重要事項中關聯交易應按日常性關聯交易和偶發性關聯交易分別披露相關信息。對下一年度的日常性關聯交易應在披露2014年年度報告前進行預計,由股東大會審議并披露。
5.掛牌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已披露的存在本年度或持續到本年度的承諾,應披露履行情況。
6.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部分,應注意說明公司治理改進情況,并對重大內部管理制度進行評價。
7.本年發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或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應披露變更、更正的原因及影響;涉及追溯調整或重述的,應披露對以往各年度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的影響金額,及調整前后的數據。
二、兩網公司和退市公司2014年年度報告披露要求
(一)督促公司做好年度報告的編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應編制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內容參照中國證監會頒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4年修訂)》正文部分相關內容進行編制。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審計報告須由該所至少兩名注冊會計師簽字。
主辦券商應督促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年度報告的編制、報送及披露工作。對于預計不能按時披露年度報告的公司,主辦券商應要求其在2015年4月15日前就不能按時披露年度報告的原因、預計披露日期、因不能按時披露年度報告導致其股份轉讓方式將被調整等事項做出公告。
(二)做好虧損公司的風險揭示
對于預計2014年度出現虧損的公司,主辦券商應督促其在2015年2月28日前發布風險揭示公告。
(三)做好年度報告的分析報告編制及披露工作
對于股份每周轉讓5次的公司,主辦券商在其年度報告披露后的10個轉讓日內,發布對該年度報告的分析報告。
(四)做好公司交易方式調整工作
兩網公司、退市公司和主辦券商應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暫行辦法》的有關要求,做好公司股份轉讓方式的調整申請。
對于在2015年4月30日前披露年度報告且涉及股份轉讓方式需要調整的公司,其股份轉讓方式應在年度報告披露后的第1個轉讓日調整;在2015年4月30日后披露年度報告且涉及股份轉讓方式需要調整的公司,其股份轉讓方式應在披露年度報告5個轉讓日后調整。
特此通知。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
2014年12月31日
評論
相關法律條文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