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開展綠色公司債券試點的通知_全文
2025-06-06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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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開展綠色公司債券試點的通知(上證發〔2016〕13號)各市場參與人: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決策,踐行“十三五”規劃綠色發展理念,引導
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開展綠色公司債券試點的通知
(上證發〔2016〕13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決策,踐行“十三五”規劃綠色發展理念,引導債券市場支持綠色產業,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轉型升級,根據《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公司債券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以下簡稱“《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就開展綠色公司債券試點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綠色公司債券,是指依照《公司債券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則發行的、募集資金用于支持綠色產業的公司債券。綠色產業項目范圍可參考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編制的《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15年版)》(詳見附件)及經本所認可的相關機構確定的綠色產業項目。
二、發行人申請綠色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或掛牌條件確認、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除按照《公司債券管理辦法》、《公司債券上市規則》、《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則的要求報送材料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綠色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應當包括募集資金擬投資的綠色產業項目類別、項目認定依據或標準、環境效益目標、綠色公司債券募集資金使用計劃和管理制度等內容;
(二)提供募集資金投向募集說明書約定的綠色產業項目的承諾函;
(三)提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除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外,鼓勵發行人提交獨立的專業評估或認證機構就募集資金擬投資項目屬于綠色產業項目所出具的評估意見或認證報告。
四、發行人應當在募集說明書中約定將募集資金用于綠色產業項目建設、運營、收購或償還綠色產業項目貸款等,并按照有關規定或約定對募集資金進行管理。
五、發行人應當指定專項賬戶,用于綠色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的接收、存儲、劃轉與本息償付。
六、綠色公司債券存續期內,發行人按照《公司債券管理辦法》、《公司債券上市規則》、《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暫行辦法》等規則規定或約定披露的定期報告等文件中,應當披露綠色公司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綠色產業項目進展情況和環境效益等內容。
綠色公司債券受托管理人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務報告中應當披露綠色公司債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綠色產業項目進展情況和環境效益等內容。
七、綠色公司債券存續期內,鼓勵發行人按年度向市場披露由獨立的專業評估或認證機構出具的評估意見或認證報告,對綠色公司債券支持的綠色產業項目進展及其環境效益等實施持續跟蹤評估。
八、本所設立綠色公司債券申報受理及審核綠色通道,提高綠色公司債券上市預審核或掛牌條件確認工作效率。
九、本所對綠色公司債券進行統一標識,并適時與證券指數編制機構合作發布綠色公司債券指數,在時機成熟時將設立綠色公司債券板塊,擴大本所綠色公司債券市場的影響力。
十、鼓勵政府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出臺優惠政策支持綠色公司債券發展。
鼓勵各類金融機構、證券投資基金及其他投資性產品、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社會公益基金、企事業單位等機構投資者投資綠色公司債券。
十一、綠色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未盡事宜按照公司債券相關規定執行。
十二、符合要求的境外公司發行綠色公司債券在本所上市預審核或掛牌條件確認,以及在本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參照本通知執行。
十三、符合要求的綠色資產支持證券及本所認可的其他綠色債券品種在本所相關審核、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參照本通知執行。
十四、本通知由本所負責解釋。
十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15年版)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15年版)
中國金融學會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編制
一級
分類
二級分類
三級分類
說明或界定條件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名稱和代碼
備注
1.
節能
1.1
工業節能
1.1.1
裝置/設施建設運營
1.國家頒布單位產品/工序能源消耗限額標準的行業,裝置/設施(不含燃煤火力發電)產品能耗或工序能耗≤國家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先進值;
2.燃煤火力發電機組限定為容量≥300MW超超臨界或超臨界熱電(冷)聯產機組和背壓式供熱機組(背壓式供熱機組無機組容量限制);
3.特高壓電網等采用特定高效低耗技術項目按特定技術直接認定;
4.生物質、低熱值燃料供熱發電等項目,按項目消費生物質或低熱值燃料原料屬性認定;
5.LED照明等高能效產品利用項目按產品技術直接認定。
E-建筑業-48土木工程建筑業。
產品(工序)能源消耗限額先進值參照相應行業產品(工序)能源消耗限額國家標準或《全國工業能效指南(2014年版)》第4節重點行業產品和工序能效附表4重點行業主要產品(工序)能效表。
1.1.2
節能技術改造
含采用《國家重點節能低碳技術推廣目錄(2014年本,節能部分)》節能技術的改造項目,“上大壓小、等量替換”集中供熱改造項目及工業、交通、通訊等領域其他類型節能技術改造項目。被改造裝置/設施/設備節能改造后滿足如下標準之一:
1.裝置/設施產品能耗或工序能耗≤國家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先進值;
2.改造后裝置/設施/設備節能率≥相應行業/領域節能應用推廣技術平均節能率/節能能力。
E建筑業-48土木工程建筑業-4840工礦工程建筑或-49建筑安裝業。
國家有相關具體項目節能量測量與驗證標準的節能技術改造項目,項目節能效果及認定標準按照國家標準要求執行。
1.2
可持續建筑
1.2.1
新建綠色建筑
指新建符合以下標準的建筑:
1.新建工業建筑:達到《綠色工業建筑評價標準》(GB/T50878-2013)二星級及以上標準;
2.新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達到《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2006)二星級及以上標準。
E建筑業-47房屋建筑業。
1.2.2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類別建筑節能改造項目:
建筑圍護結構節能改造、供熱系統、采暖制冷系統、照明設備和熱水供應設施節能改造。
E建筑業-49建筑安裝業;-50建筑裝飾和其他建筑業。
1.3
能源管理中心
1.3.1
設施建設運營
指采用自動化、信息化技術和集中管理模式,對企業能源系統生產、輸配和消耗各環節(不限定包含所有環節)實施集中扁平化動態監控和數字化管理,改進和優化能源平衡,實現系統性節能降耗的能源管理管控一體化系統。包括系統硬件設施設備購置安裝和配套軟件系統開發運用。
I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65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6510軟件開發及-6520信息系統集成服務。
項目建設標準符合《工業企業能源管控中心建設要求》國家標準。
1.4
具有節能效益的城鄉基礎設施建設
1.4.1
設施建設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類別:
1.城市地下綜合管廊項目;
2.按照城市內澇及熱島效應狀況,調整完善地下管線布局、走向以及埋藏深度的建設及改造項目;
3.根據氣溫變化調整城市分區供暖、供水調度方案,提高地下管線的隔熱防潮標準的建設及改造項目。
E建筑業-48土木工程建筑業-4819其他道路、隧道和橋梁工程建筑;-485架線和管道工程建筑。
參照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1號)。
2.
污染
防治
2.1
污染防治
2.1.1
設施建設運營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類別污染物處理設施建設運營:
污水、污水處理副產污泥、大氣污染物、城鎮生活垃圾等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醫療垃圾等)處理、綜合治理等污染處理、治理設施及最終處置設施等(含管網、收集中轉儲運等配套設施建設運營)。
D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46水的生產和供應業-4620污水處理及其再生利用;7340海洋服務;N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77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
符合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企業相關國家標準要求;
如涉及廢棄物轉移,須符合《控制危險廢料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相關要求。
2.2
環境修復工程
2.2.1
項目實施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類別環境修復項目:
城市黑臭水體綜合整治項目、礦山土地復墾與生態修復項目、土壤污染治理及修復項目等。
N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77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
如涉及廢棄物轉移,須符合《控制危險廢料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相關要求。
2.3
煤炭清潔利用
2.3.1
裝置/設施建設運營
指對煤炭進行洗選加工,分質分級利用,以及采用便于污染物處理的煤氣化等技術對傳統煤炭消費利用方式進行替代的裝置/設施建設運營項目。
B采礦業-06煤炭開采和洗選業;E建筑業-48土木工程建筑業-4840工礦工程建筑;C制造業-25石油加工、煉焦和核燃料加工業-2520煉焦;33金屬制品業-3311金屬結構制造。
限定為符合《煤炭清潔高效利用行動計劃(2015-2020年)》、《關于規范煤制燃料示范工作的指導意見》政策范圍的裝置/設施建設運營項目。
3.
資源
節約
與
循環
利用
3.1
節水及非常規水源利用
3.1.1
設施建設運營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類別:
工業節水技術改造、農牧業節水灌溉工程、城市供水管網改造以及水資源綜合利用和非常規水源利用(含海水淡化、苦咸水、微咸水、再生水和礦井水處理利用等)設施建設運營;以及海綿城市配套設施建設運營項目。
E-建筑業-48土木工程建筑業;
D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46水的生產和供應業-4690其他水的處理、利用與分配;
N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76水利管理業-7620水資源管理;-7630天然水收集與分配。
作為水資源優化配置,本類目具有氣候變化適應方面的效益。
3.2尾礦、伴生礦再開發及綜合利用
3.2.1
裝置/設施建設運營
指以提高資源利用率為目的的礦產資源尾礦、伴生礦再開發利用、資源高效利用以及地熱能開發、回灌及綜合利用等裝置/設施建設運營。
B采礦業-06煤炭開采和洗選業;-07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08黑色金屬礦采選業;-09有色金屬礦采選業;-10非金屬礦采選業;-12其他采礦業。
不包括利用地熱及水資源資源建立的熱電廠及礦泉水生產廠。
3.3
工業固廢、廢氣、廢液回收和資源化利用
3.3.1
裝置/設施建設運營
指工業固體廢棄物、廢氣、廢液回收和資源化利用裝置/設施建設運營。
B采礦業-06煤炭開采和洗選業;C制造業-14食品制造業-146調味品、發酵制品制造;-17紡織業;-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業;-22造紙和紙制品業;-25石油加工、煉焦和核燃料加工業;-29橡膠和塑料制品業;-30非金屬礦物制品業;D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4411火力發電;C制造業-31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32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33-金屬制品業-3360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
符合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服務企業相關國家標準要求。
3.4
再生資源回收加工及循環利用
3.4.1
回收、分揀、拆解體系設施建設運營
指工業等領域金屬、非金屬生產加工廢料、碎屑的回收體系建設運營;報廢汽車、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塑料、廢鋼鐵、廢有色金屬等“城市礦產”資源回收、分揀、拆解體系設施建設運營。
C制造業-42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
3.4.2
加工裝置/設施建設運營
指工業等領域金屬、非金屬生產加工廢料、碎屑的加工處理再利用設施建設運營;報廢汽車、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塑料、廢鋼鐵、廢有色金屬等“城市礦產”資源加工再利用設施建設運營。
C制造業-42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
3.5
機電產品再制造
3.5.1
裝置/設施建設運營
指汽車零部件、工程機械、機床等機電產品再制造裝置/設施建設運營。
C制造業-38汽車制造業-3660汽車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4通用設備制造業;-33金屬制品業。
3.6
生物質資源回收利用
3.6.1
裝置/設施建設運營
指農業秸稈、林業廢棄物、城鄉生活垃圾等生物質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裝置/設施建設運營。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類別:
非糧生物質液體燃料生產裝置/設施、農林生物質發電、供熱裝置/設施、生物燃氣生產裝置/設施、城鄉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裝置/設施等。
N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78公共設施管理業-7820環境衛生管理;A農、林、牧、漁業-05農、林、牧、漁服務業-0519其他農業服務;-0529其他林業服務;-0530畜牧服務業;D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44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4419其他電力生產。
4.
清潔
交通
4.1
鐵路交通
4.1.1
設施建設運營
指鐵路線路及場站、專用供電變電站等設施建設運營(含技術升級改造項目)。
分屬于E建筑業-48土木工程建筑業-481鐵路、道路、隧道和橋梁工程建筑-4811鐵路工程建筑和G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53鐵路運輸業。
4.2
城市軌道交通
4.2.1
設施建設運營
指城市地鐵、輕軌等軌道交通設施建設運營。
分屬于E建筑業-48土木工程建筑業-481鐵路、道路、隧道和橋梁工程建筑-4811鐵路工程建筑、4819其他道路、隧道和橋梁工程建筑和G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54道路運輸業-5412城市軌道交通。
4.3
城鄉公路運輸公共客運
4.3.1
車輛購置
指公共客運運營所需的公共汽車、電車等公共交通車輛購置。
G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54道路運輸業-5411公共電汽車客運。
4.3.2
設施建設運營
指公共交通體系所需的站點、BRT線路、以及其他相關配套設施的建設運營,以及線路養護。
G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54道路運輸業-5411公共電汽車客運。
4.4
水路交通
4.4.1
船舶購置
指更新淘汰老舊船舶,購置內河標準化船舶、以及全面滿足國際新規范、新公約、新標準沿海和遠洋運輸船舶;LNG燃料動力內河船舶、海船、天然氣動力客船、貨船等。
G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55水上運輸業。
參考文件:《船舶工業加快結構調整促進轉型升級實施方案(2013-2015)》、《內河船型標準化補貼資金管理辦法》、《2014年交通運輸行業節能減排工作要點》。
如涉及遠洋運輸,須符合國際海事組織(IMO)公約的《73/78防污公約(MARPOL73/78)》
4.4.2
航道整治
指內河高等級航道疏浚、整治工程項目。
E建筑業-48土木工程建筑業-4823港口及航運設施工程建筑。
參考文件:《船舶工業加快結構調整促進轉型升級實施方案(2013-2015)》、《2014年交通運輸行業節能減排工作要點》。
4.5
清潔燃油
4.5.1
裝置/設施建設運營
指建設運營滿足國Ⅴ汽油和國Ⅳ柴油生產工藝要求的高清潔性標準燃油生產裝置/設施或既有汽油、柴油生產裝置清潔性標準提升技術改造項目(升級改造后滿足國Ⅴ汽油、國Ⅳ柴油生產工藝要求)。
C制造業-35專用設備制造業-3521煉油、化工生產專用設備制造。
4.5.2
車用燃油產品生產
指生產符合國Ⅴ汽油標準的汽油產品和符合國Ⅳ柴油標準的柴油產品;以及抗爆劑、助燃劑等清潔燃油添加劑產品生產。
C制造業-25石油加工、煉焦和核燃料加工業-2511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4.6
新能源汽車
4.6.1零部件生產及整車制造
指電動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天然氣燃料汽車等新能源汽車整車制造、電動機制造、儲能裝置制造以及其他零部件、配件制造。
C制造業-36汽車制造;-38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業-381電機制造;-384電池制造。
4.6.2
配套設施建設運營
指新能源汽車配套充電、供能等服務設施建設運營。
E建筑業-48土木工程建筑業。
4.7
交通領域互聯網應用
4.7.1設施建設運營
指以移動通訊終端、通訊基站、衛星定位設備、互聯網等設備、設施為依托,應用物聯網感知、大數據等技術開發建設的實現信息全面溝通、共享互通和資源統籌管理,直接以物流和交通設施為服務對象,提升現有交通、物流等設施服務能力和運營效率的軟硬件設施和系統。包括如下設施的建設運營:物流信息服務平臺、智能倉儲系統、智能物流配送調配體系;交通運輸(車、船)資源在線集成系統、交通運輸管理、決策信息系統及智能化監管系統等。
G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及其他相應行業;
I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不含車、船、航空客運網絡訂票系統;打車軟件等類型以互聯網技術應用為主的項目。
5.
清潔
能源
5.1
風力發電
5.1.1
設施建設運營
指風力發電場建設運營(含配套風能監測、風電場功率預測系統、風電場群區集控系統等)。
D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44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4414風力發電。
5.2
太陽能光伏發電
5.2.1
設施建設運營
太陽能光伏發電站、太陽能高溫熱發電站(不含分布式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需滿足如下限定條件:
1.多晶硅電池組件光電轉化效率≥15.5%,組件自項目投產運行之日起,一年內衰減率≤2.5%,之后年衰減率≤0.7%;
2.單晶硅電池組件光電轉化效率≥16%,組件自項目投產運行之日起,一年內衰減率≤3%,之后年衰減率≤0.7%;
3.高倍聚光光伏組件光電轉化效率≥28%,項目投產運行之日起,一年內衰減率≤2%,之后年衰減率≤0.5%,項目全生命周期內衰減率≤10%;
4.硅基薄膜電池組件光電轉化效率≥8%,銅銦鎵硒(CIGS)薄膜電池組件光電轉化效率≥11%,碲化鎘(CdTe)薄膜電池組件光電轉化效率≥11%,其他薄膜電池組件光電轉化效率≥10%;
5.多晶硅、單晶硅和薄膜電池項目全生命周期內衰減率≤20%。
D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44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4415太陽能發電。
1.參照文件:《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認監委關于促進先進光伏技術產品應用和產業升級的意見》。
2.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歸入分布式能源類別。
5.3
智能電網及能源互聯網
5.3.1
設施建設運營/升級改造
指能夠提高供、需負荷平衡和響應能力,顯著改善電網綜合能效、降低輸變電損耗及增強可再生能源接入能力電網建設運營和技術升級改造項目。
1.智能電網:指采用智能型電氣設備和實時、雙向、集成通信技術以及其他先進技術的電網建設運營項目及電網智能化升級改造項目。
2.能源互聯網:指綜合應用電力電子、信息和智能管理技術,連接分布式能源(含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儲能裝置及各類型負荷,實現能量雙向流動和對等交換與共享的電網、微電網及其他能源(燃氣等)網絡設施建設運營項目。
D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44電力生產-4420電力供應;-45燃氣生產和供應業。
5.4
分布式能源
5.4.1
設施建設運營
指區域能源站(包括天然氣區域能源站)、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等分布式能源設施建設運營以及分布式能源接入及峰谷調節系統、分布式電力交易平臺等能源管理系統建設運營。
D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44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4420電力供應。
設施能效達到國家分布式能源相關能效標準準入值要求。
5.5
太陽能熱利用
5.5.1
裝置/設施建設運營
指太陽能熱利用裝置/設施建設運營。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類別:
太陽能熱水器安裝運營工程;太陽能采暖系統;太陽能中高溫集熱系統;太陽能空調制冷系統、熱泵空調系統;太陽能與空氣源熱泵熱水系統、兆瓦級太陽能高溫熱發電裝置/設施等建設運營。
D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44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
5.6
水力發電
5.6.1
設施建設運營
指以水力發電為目的的水庫大壩、水工隧洞、電站廠房、發電機組等水利發電設施建設運營。
D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44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水力發電。
符合《2014年能源工作指導意見》及其他相關文件規定,且通過生態環境保護和移民安置方案論證的項目。
5.7
其他新能源利用
5.7.1
設施建設運營
指利用地熱能、海洋能及其他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工程設施建設運營。
D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44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4419其他電力生產。
6.
生態
保護
和
適應
氣候
變化
6.1
自然生態保護及旅游資源保護性開發
6.1.1
設施建設運營
指自然保護區建設工程;生態修復及植被保護工程;以及自然生態保護前提下的旅游資源開發建設運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項目:國家公園、國家地質公園、自然遺產所在地保護運營項目;國家級和省級自然保護區建設及維護;特定野生動植物棲息地、濕地、荒漠、草原等生態功能區建設、維護;沿海生態修復和植被保護工程;以及生態脆弱地區環境壓力釋放(如生態移民工程)等類型項目;城鎮園林綠化、土地復墾項目。
N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77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771生態保護;-78公共設施管理業-785公園和游覽景區管理-7852游覽景區管理。
6.2
生態農牧漁業
6.2.1
項目實施及設施建設運營
包括農牧漁良種育繁推一體化項目、農牧漁業有機產品生產等項目(含設施建設運營),項目產出產品符合如下標準或政策要求:
1.符合GB/T19630中國有機產品國家標準;
2.符合農業部環境質量標準和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食品添加劑、動物衛生等7項通用準則性標準,及45項產品質量標準,產品標注符合農業部《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
A農、林、牧、漁業-01農業;03畜牧業;-04漁業。
1.項目符合《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2.不包含煙草種植項目;以及采用細網捕魚、大型遠洋漂流網捕魚等有損海洋生態環境及海洋生物多樣性捕撈方法的項目;
3.項目如涉及國際貿易,須符合《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生產過程須符合《蒙特利爾破壞臭氧層物質管制議定書》相關要求。
6.3
林業開發
6.3.1
項目實施及設施建設運營
指森林撫育經營、可持續的林業開發等類型項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類別:
1.造林;
2.林業良種繁育、種苗生產;
3.林下種植、林下養殖。
A農林牧漁業-02林業。
1.排除《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清單之內的動植物物種資源開發和貿易(含國際貿易);
2.排除天然林商業采伐項目。
6.4
災害應急防控
6.4.1
設施建設運營
指災害監測預警和應急系統、重要江河堤防及河道整治工程、水土流失治理、草原、森林生態保護等工程設施建設運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類別:
1.重大基礎設施(水利、交通、通信及輸電系統、城市基礎設施等)災害監測預警和應急系統建設運營;
2.重要江河堤防建設和河道整治、蓄洪區建設工程及其調整維護,江河干支流控制性樞紐建設運營;
3.應對自然災害和極端天氣氣候事件的衛生應急系統建設與維護、衛生應急設備的生產、儲運建設運營項目;
4.森林火災、有害生物及外來物種監測防控工程;
5.農業災害預警與防治體系,動物疫病的監測和防控體系;
6.海洋災害監測系統,草原生態保護,水土流失治理;
7.天然林保護工程,退耕還林,防護林體系建設、維護;
8.備災物資的生產、儲運項目。
I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65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N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76水利管理業-7610防洪除澇設施管理;-77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771生態保護;-78公共設施管理業-7810市政設施管理;A農、林、牧、漁業-05農、林、牧、漁服務業。
注:本目錄將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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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規范融資融券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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