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關于發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信息披露指引―環境治理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環境治理公司》的公告
2025-06-07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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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治理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關于發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信息披露指引-環境治理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環境治理公司》的公告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關于發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信息披露指引-環境治理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環境治理公司》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范環境治理業申請掛牌公司公開轉讓說明書及掛牌公司年度報告、臨時報告編制過程中的信息披露行為,落實差異化信息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滿足投資者的信息需求,全國股轉公司制定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信息披露指引-環境治理公司》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環境治理公司》,現予以公告發布,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實施。創新層的環境治理業掛牌公司應當按照該指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基礎層的環境治理業掛牌公司可以參照該指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附件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信息披露指引--環境治理公司
附件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環境治理公司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
2018年9月19日
附件1: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信息披露指引--環境治理公司
第一條 為滿足差異化信息披露要求,規范環境治理業申請掛牌公司的首次公開信息披露行為,提高信息披露針對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等業務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申請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并公開轉讓,且從事環境治理業務的公司,適用本指引的規定。
本指引所稱環境治理公司是指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制定并發布的《掛牌公司管理型行業分類指引》規定的行業分類,屬于環境治理業的申請掛牌公司。
申請掛牌公司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子公司,屬于本條所規定的環境治理公司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占合并財務報表營業收入10%及以上的,適用本指引的規定。
第三條 環境治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適用本指引時,還應當同時遵循法律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及全國股轉系統關于信息披露的其他規定。
公司確屬客觀原因難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關信息的,經全國股轉公司同意可以不予披露,但應當解釋未按要求進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別提示。
第四條 公司披露行業經營性信息時,應對行業專業術語、專業背景、行業知識等進行必要的介紹和解釋說明,便于投資者理解公司實際經營狀況和風險信息。
公司在披露行業經營性信息時引用相關數據、資料的,應當保證引用內容充分可靠、客觀權威,并注明其來源。
第五條 公司應針對行業和自身特點,遵循相關性和重要性原則,于公開轉讓說明書重大事項提示部分充分揭示和披露影響其業務經營活動的各項重大風險因素,如行業政策風險、業務占用資金較大且現金流緊張的風險、項目運營風險、重大合同履約風險等。
第六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對所屬環境治理細分行業具有重大影響的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發展政策、環保政策、政府補貼和稅收優惠等外部因素的變化情況,并說明可能對公司造成的影響以及公司采取的應對措施。
第七條 公司應披露與公司環境治理業務相關的國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有關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技術標準或者其他相關標準,前述相關標準的變化及其對公司業務經營的影響等。
第八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使用的主要技術或工藝情況,包括技術原理、知識產權、技術優勢、風險因素、技術發展前景等。
公司應披露取得的環境治理業務相關許可資質情況,包括許可證類型、資質等級、有效期、取得主體、發放單位、適用范圍以及變動情況等。
第九條 公司業務涉及水污染治理、大氣污染治理、固體廢物治理、危險廢物治理、放射性廢物治理及其他污染治理的,應披露具體細分行業信息及其上下游情況,涉及多個細分行業的,應分別披露。
第十條 公司業務涉及環境治理技術服務、環境治理設備銷售、環境治理工程施工、環境治理設施運營服務的,應披露具體的業務模式以及相關人員設備等關鍵資源要素匹配情況。
第十一條 公司業務涉及環境監測、環境影響評價、環境治理項目可行性研究、環境治理方案設計等環境治理技術服務業務的,應披露公司相關服務的業務資質、標準流程、技術服務特點、技術服務人員結構等情況。
第十二條 公司業務涉及環境治理設備銷售的,應披露產品的主要原材料及其價格走勢,并具體分析價格波動對公司業績的影響。
第十三條 公司業務涉及環境治理工程施工的,應披露以下信息:
(一)公司業務開展過程中,公司及相關人員應具備的施工業務許可、資質及其取得情況,日常建設施工安全生產、環保、消防合規情況;
(二)公司存在業務分包、勞務分包的,應披露分包方相應業務許可資質的取得情況以及與公司的關聯關系;
(三)公司在建重大項目的進展情況,包括項目名稱、訂單金額、項目來源、業務類型、工期、投資規模及資金來源、本期投資金額、累計投資金額、預計總工程量、項目執行進度、本期及累計確認收入、本期和累計成本投入、回款情況等內容;
(四)在建項目進展出現重大變化或者重大差異的,應說明并披露原因。
第十四條 公司業務涉及環境治理設施運營服務的,應披露以下信息:
(一)公司運營資質及運營場所環保、消防、安全驗收情況,日常運營合法合規情況;
(二)公司已進入運營期階段的重大項目履行情況,包括項目名稱、項目來源、業務類型、運營期限、產能情況(如廢棄物處理量、發電量等)、價格調整情況、收益分配情況、回款情況等;存在無法收回投資成本的風險或存在項目不能正常運營的情形的,應說明情況及影響,并做重大事項提示;
(三)項目運營涉及特許經營權的,應披露特許經營權取得情況、相關權利義務、期限、投資回收方式等;若上述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披露原因、變化情況及其對公司的影響。
第十五條 公司作為主要參與方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環境治理項目的,公司應披露項目來源情況、項目審批情況、項目公司相關合作模式及范圍、權利及義務劃分、項目開展方式、資金來源、相關的信用風險、投資回報機制、項目運營績效考核情況、相關會計核算情況等。
第十六條 公司應結合具體業務模式和結算方式披露收入確認方法,包括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時點、計量依據。按照完工進度確認收入的,應披露確定完工進度的方法、確認完工進度的依據及其內控措施。
第十七條 公司期末存貨中存在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結算資產的,公司應披露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工程結算、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等明細情況。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末主要已完工未結算的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累計已發生成本、累計已確認毛利、預計損失、已辦理結算的金額、已完工未結算的余額、施工期間等。
第十八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的研發支出情況,包括研發項目的名稱、研發費用明細及其占營業收入的比重,研究階段與開發階段的劃分標準。
如存在研發支出資本化,應披露開發階段資本化及開發支出結轉無形資產的具體時點和條件,研發支出資本化對公司損益的影響以及公司在研發支出資本化方面的內控制度等。
第十九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重大資本性支出情況,包括報告期內資本性支出計劃總金額、資金來源、資金成本、利息資本化金額等。
第二十條 公司開發與項目運營涉及衍生金融產品的,應披露該衍生產品的基礎資產、核心合同或協議條款、產品類型、現金流、盈利模式及相關風險等。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獲得的政府補助、資助及公司的使用情況,并披露報告期內公司享受的稅收優惠情況。
第二十二條 公司從事水污染治理業務的,應披露污水來源、報告期內各項目的管網權屬情況、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準與調價機制、實際污水處理量、污水處理量的計量情況、項目產能利用率等;并根據污水處理類型(如城鎮生活污水、工業污水、農村生活污水等)、地區分布分類列示報告期內收入構成情況。
第二十三條 公司從事大氣污染治理業務的,應披露治理的主要污染氣體及其來源,治理后副產物回收或處置情況;并按照業務模式、工藝流程等分類披露報告期內收入構成、污染氣體處理量、產能利用率及其變動情況等。
第二十四條 公司從事固體廢物治理業務的,應按照垃圾處理類型分別披露各類垃圾處理量、垃圾處理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及毛利率情況。
公司從事固體廢物治理并發電業務的,應按項目披露垃圾處理量、發電量、上網電量,并按照垃圾處置收入和補貼電價收入等分類披露收入構成。
固體廢物治理涉及垃圾焚燒的,應披露焚燒產生的污染物適用的排放標準。
第二十五條 公司從事危險廢物治理業務的,應披露以下信息:
(一)公司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取得、辦理情況;
(二)開展危險廢物處理處置業務的,應披露報告期主要處置工藝、各處置工藝的處置量、處置收入、對處理后垃圾的處置情況;開展危險廢物資源化利用業務的,應披露再利用的方式、銷售收入情況。
第二十六條 本指引由全國股轉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環境治理公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滿足差異化信息披露要求,規范環境治理業掛牌公司的持續信息披露行為,提高信息披露針對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等業務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環境治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年度報告和臨時報告中披露行業經營性信息,適用本指引的規定。
本指引所稱環境治理公司是指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制定并發布的《掛牌公司管理型行業分類指引》規定的行業分類,屬于環境治理業的掛牌公司。
第三條 公司在適用本指引時,還應當同時遵循法律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及全國股轉系統關于信息披露的其他規定。
公司確屬客觀原因難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關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應當在年度報告或臨時報告中解釋未按要求進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別提示。
第四條 公司披露行業經營性信息時,應對行業專業術語、專業背景、行業知識等進行必要的介紹和解釋說明,便于投資者理解公司實際經營狀況和風險信息。
第五條 公司在披露行業經營性信息時引用相關數據、資料的,應當保證引用內容充分可靠、客觀權威,并注明其來源。
第二章 年度報告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六條 公司根據全國股轉系統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要求披露年度報告時,應當同時按照本章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七條 公司應針對行業和自身特點,遵循相關性和重要性原則,于年度報告重大事項提示部分充分揭示和披露影響其業務經營活動的各項重大風險因素,如行業政策風險、業務占用資金較大且現金流緊張的風險、項目運營風險、重大合同履約風險等。
第八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對所屬環境治理細分行業具有重大影響的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發展政策、環保政策、政府補貼和稅收優惠等外部因素的變化情況,并說明可能對公司造成的影響以及公司采取的應對措施。
第九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與環境治理業務相關的國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技術標準或者其他標準的變化情況及其影響等;應披露取得的環境治理業務相關許可資質情況,包括許可證類型、資質等級、有效期、取得主體、發證單位、適用范圍以及變動情況等。
公司存在業務承包、業務分包、勞務外包或外協生產的,應披露分包方、外協方相應業務許可資質的取得情況以及與公司的關聯關系。
第十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使用的主要技術或工藝情況,包括技術原理、知識產權、技術優勢、風險因素、發展前景等。
第十一條 公司從事環境監測、環境影響評價、環境治理項目可行性研究、環境治理方案設計等環境治理技術服務業務的,應按照產品(服務)類別及業務、地區分布列示報告期內收入構成及同比變化情況。
第十二條 公司業務涉及環境治理設備銷售的,應披露以下信息:
(一)產品的主要原材料及其價格走勢,并具體分析價格波動對公司業績的影響。
(二)按照主要產品分項披露報告期內新增訂單(以收到《中標通知書》為準,下同)情況,包括訂單中標時間、合同簽訂時間、合同金額、交付或驗收通過日期、確認的收入等。
訂單金額占同類產品當期銷售收入10%以下的,可免于披露上述信息。
第十三條 公司通過工程承包(EPC、EP)、建設-轉讓(BT)等方式承建環境治理工程的,應披露以下信息:
(一)按不同業務類型披露報告期內新增訂單數量及合計金額、新增訂單中尚未簽訂合同的數量及合計金額,報告期內確認收入的訂單數量以及合計確認收入金額、期末在手訂單數量以及合計未確認收入金額等內容。
(二)詳細披露報告期內訂單金額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30%以上的正在履行的訂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訂單金額、業務類型、項目執行進度、本期確認收入、累計確認收入、回款情況等內容,項目進展出現重大變化或者重大風險的,還應說明并披露原因。
第十四條 公司通過自主投資運營、合同能源管理(EMC)、建設-運營-轉讓(BOT)、運營維護(O&M;)、建設-擁有-經營(BOO)等方式提供環境治理運營服務的,應披露以下信息:
(一)按不同業務類型披露報告期內新增訂單的數量以及合計建設投資金額、新增訂單中尚未簽訂合同的數量及合計建設投資金額,未執行訂單的數量及合計建設投資金額,處于施工期階段的訂單數量、本期完成的建設投資金額及尚未完成的建設投資金額,已處于運營期階段的訂單數量以及合計的運營收入等內容。
(二)詳細披露合同約定的建設投資金額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資產30%以上的處于施工期階段的訂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業務類型、執行進度、本期建設投資金額、累計建設投資金額、未完成的建設投資金額、收入確認情況等內容,項目進展出現重大變化或者重大風險的,還應說明并披露原因。
(三)詳細披露已進入運營期階段,項目年度運營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10%以上,或者年度營業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利潤10%以上的訂單履行情況,包括項目名稱、業務類型、產能情況(如廢棄物處理量、發電量等)、價格調整情況、運營收入、營業利潤、回款情況等;存在項目不能正常運營的情形的,應說明情況及影響。
(四)項目運營涉及特許經營權的,應披露特許經營權的權利、義務、期限、投資回收方式等。報告期內上述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同時披露變化情況、原因及其對公司的影響。
第十五條 公司作為主要參與方參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的,應披露報告期內新增PPP項目的具體情況,包括項目來源、項目審批進度、項目公司合作模式及范圍、權利及義務劃分、項目開展方式、資金來源及相關的信用風險、項目投資回報機制、項目運營績效考核情況等。
第十六條 公司參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披露財務報告附注時,應同時披露以下信息:
(一)結合公司銷售模式、客戶類型、結算方式等,披露收入確認的具體政策和時點。
(二)期末存貨中存在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結算項目的,應具體披露項目名稱、累計已發生成本、累計已確認收入、預計損失、已辦理結算的金額、已完工未結算的金額、施工期間等。
(三)重大資本性支出情況,包括報告期內資本性支出計劃總金額、資金來源、資金成本、利息資本化金額等。
(四)開發與項目運營相關的衍生金融產品情況,包括該衍生產品的基礎資產、核心合同或協議條款、產品類型、現金流、盈利模式及相關風險等。
(五)業務涉及項目運營的,應按照運營方式分類披露運營項目相關關鍵財務指標,包括報告期內應收賬款、長期應收款、無形資產、預計負債、未確認的融資費用等。
(六)政府補助的主要內容和報告期內合計金額,并說明政府補助的持續性及其對公司的影響。
(七)報告期內各項稅收優惠政策、金額及其對公司的影響。
第二節 細分行業要求
第十七條 公司從事水污染治理業務的,應根據污水處理類型(如城鎮生活污水、工業污水、農村生活污水等)、地區分布分類列示報告期內收入構成及同比變動情況。
第十八條 公司從事大氣污染治理業務的,應披露治理的主要污染氣體及其來源,治理后副產物回收或處置情況。
第十九條 公司從事固體廢物治理業務的,應按照垃圾處理類型分別披露各類垃圾處理量、垃圾處理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及毛利率情況,各類垃圾處理收入同比變化30%以上的,應披露變化原因。
公司從事固體廢物治理并發電業務的,還應按項目披露垃圾處理量、發電量、上網電量,并說明總收入中垃圾處置收入和補貼電價收入的構成比例。單個項目收入占公司當期營業收入10%以下的,可免于披露上述信息。
第二十條 公司從事危險廢物治理業務的,應按項目披露主要的處置工藝、各處置工藝的處置量、及對處理后垃圾的處置情況;開展危險廢物資源化利用業務的,應披露再利用的方式、銷售收入情況。
第三章 臨時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所屬細分行業相關中央或地方環保政策、補貼政策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披露變化情況及其對公司的影響。
第二十二條 公司新中標項目或新簽訂合同金額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30%以上的,或者建設投資金額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經審計凈資產30%以上的,應及時披露訂單的中標或簽訂情況。
未達到前款標準或者沒有具體金額的中標或合同,董事會認為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或者主辦券商、全國股轉公司認為有必要的,公司也應及時披露。
第二十三條 公司出現污染物排放超標,或者發生重大環保事故等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時,應及時進行披露并揭示風險;因環保問題被主管部門采取行政處罰的,應及時披露處罰原因、內容以及對公司未來業務的影響。
第二十四條 公司發生銷售的設備驗收不合格被退回,影響重大的,應及時披露銷售退回的情況、原因及其對公司的影響。
第二十五條 公司在建項目因突發事件、方案調整等原因導致項目進展出現重大變化或者重大風險的,應及時披露具體情況及對公司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 公司項目運營涉及特許經營權,且特許經營權的權利、義務、執行等相關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披露變化情況、原因及其對公司的影響。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指引由全國股轉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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