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關于發布專業技術服務業等四個行業的信息披露指引的公告
2025-06-07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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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關于發布專業技術服務業等四個行業的信息披露指引的公告(股轉系統公告〔2018〕1497號)為進一步規范申請掛牌公司公開轉讓說明書及掛牌公司年度報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關于發布專業技術服務業等四個行業的信息披露指引的公告
(股轉系統公告〔2018〕1497號)
為進一步規范申請掛牌公司公開轉讓說明書及掛牌公司年度報告、臨時報告的編制及信息披露行為,提高行業信息披露針對性和有效性,滿足投資者的信息需求,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制定了專業技術服務業、零售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業以及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四個行業的信息披露指引(包括公開轉讓說明書信息披露指引和持續信息披露指引),現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其中,公開轉讓說明書信息披露要求適用于申請掛牌公司,持續信息披露要求適用于創新層公司,鼓勵基礎層公司參照執行。
附件1-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信息披露指引-專業技術服務公司
附件1-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專業技術服務公司
附件2-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信息披露指引-零售公司
附件2-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零售公司
附件3-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信息披露指引-互聯網和相關服務公司
附件3-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互聯網和相關服務公司
附件4-1: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信息披露指引-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公司
附件4-2: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公司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
2019年1月4日
附件1-1: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信息披露指引--專業技術服務公司
第一條 為滿足差異化信息披露要求,規范專業技術服務業申請掛牌公司的首次公開信息披露行為,提高信息披露針對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申請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并公開轉讓,且從事專業技術服務業務的公司,適用本指引的規定。
本指引所稱專業技術服務公司是指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制定并發布的《掛牌公司管理型行業分類指引》規定的行業分類,屬于專業技術服務業的申請掛牌公司。
專業技術服務公司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子公司,屬于本條所規定的專業技術服務公司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占合并財務報表營業收入10%及以上的,適用本指引的規定。
第三條 專業技術服務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適用本指引時,還應當遵循法律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及全國股轉公司關于信息披露的其他規定。
公司確屬客觀原因難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關信息的,經全國股轉公司同意可以不予披露,但應當解釋未按要求進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別提示。
第四條 公司披露行業經營性信息時,應對行業專業術語、專業背景、行業知識等進行必要的介紹和解釋說明,便于投資者理解公司實際經營狀況和風險信息。
公司在披露行業經營性信息時引用相關數據、資料的,應當保證引用內容充分可靠、客觀權威,并注明其來源。
第五條 公司應針對行業和自身特點,遵循相關性和重要性原則,于公開轉讓說明書重大事項提示部分充分披露影響其經營活動的重大風險因素,如行業政策風險、市場風險、客戶及供應商依賴風險、核心人才流失風險、品牌風險、服務責任風險、資質到期無法續期風險、項目管理風險等。
第六條 公司應分類披露從事的專業技術服務類型、細分領域、具體服務內容、主要服務對象。公司可以披露代表性項目(含已中標尚未實施重大項目)、所獲榮譽、行業排名等情況。
報告期內公司收入主要來自單一區域的,應披露公司業務是否存在區域壁壘或區域壟斷、區域市場容量、公司市場占有率、發展瓶頸與應對措施。
第七條 公司應披露已經取得的業務許可與資質情況,包括名稱、發證機構、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發證日期、到期日期等。報告期內資質發生重大變化的,應披露對公司的影響及應對措施。公司訂單超越資質許可范圍的,應披露是否構成違規情形及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
業務許可與資質證書即將到期的,應披露展期計劃、展期障礙(如有)及對公司的影響。
第八條 公司應披露專利情況,包括專利名稱、類型、專利號、專利權人、授權日期、取得方式等。
通過受讓取得專利的,應披露受讓程序(包括合同簽署及登記備案移轉情況等)、轉讓價格確定依據。
公司與其他方共同享有專利權的,應披露專利對公司的影響、雙方合作模式及對專利權使用與收益的歸屬、爭議解決方式等方面的約定、公司使用專利的限制及對合作方的依賴程度。
公司通過許可使用專利權的,應披露許可方、許可使用方式、期限、對公司的重要性、許可到期后對公司生產經營的影響及應對措施。
公司可以披露非專利技術的具體內容、取得方式、技術水平、對公司的重要性、可替代性、所獲獎項或認證(如有)及頒發機構。
公司可以披露對核心技術的保護措施與機制。
第九條 公司應披露為開展業務配置的核心設備與重要軟件情況,包括名稱、數量、賬面原值、賬面凈值、軟件剩余使用年限、設備成新率、與公司業務規模匹配性等。
第十條 公司應披露研發模式、研發機構設置、研發人員構成、報告期主要研發成果。公司可以披露研發投入較大或已取得階段性成果的在研項目。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的研發支出情況及其占營業收入的比重。存在研發支出資本化的,應披露資本化對公司損益的影響以及公司在研發支出資本化方面的內控制度。
第十一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專業技術人員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及占比、按資質類型與等級劃分的專業技術人員結構。
公司核心技術(業務)人員曾在公司以外其他機構任職的,應披露與原任職單位在知識產權、商業秘密、競業禁止等方面的協議及履行、糾紛情況(如有)。
公司應披露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公司任職、持股情況、報告期重大變化情況(如有)及對公司的影響。
第十二條 公司應披露正在實施或已經審議通過尚未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公司正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應披露股權激勵計劃履行的審議程序、激勵對象、激勵政策、會計核算方法、對公司當期及未來業績的影響等。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已經審議通過尚未實施的,應披露計劃草案、履行的審議程序,計劃實施時間及可能對公司產生的影響。
第十三條 公司存在業務外包或業務合作的,應披露下列情況:
(一)外包或合作服務內容、必要性;
(二)外包或合作模式、期限;
(三)外包或合作方的相關資質;
(四)報告期相關交易金額及占比、結算方式;
(五)相關業務的質量控制制度和標準;
(六)糾紛解決機制與糾紛解決情況(如有);
(七)外包或合作方與公司之間的關聯關系(如有);
(八)涉及技術資料提供的,應披露核心技術的保密措施。
第十四條 公司存在特殊用工情形(臨時用工、勞務派遣用工等)的,應披露合同主要內容、合作方相關資質、特殊用工占比及合法規范情況、糾紛解決機制等;報告期內存在用工糾紛的,應披露糾紛及解決情況。
第十五條 公司設立子公司提供服務的,應披露公司與子公司的分工合作模式,結合股權比例、制度安排、決策機制、利潤分配方式等披露公司對子公司及其資產、人員、財務、業務等控制的有效性。
第十六條 報告期內公司專利技術、研發、技術人員、勞務用工等方面涉及訴訟、仲裁或產生其他爭議情形的,應披露具體情況,包括具體事由、進展情況、對公司經營的影響等。
第十七條 公司通過招投標獲得訂單的,應披露報告期內通過招投標獲得的主要訂單情況、訂單金額及占當期銷售收入比重、標的來源及招投標模式、招投標流程及具體實施情況、合法規范情況、未按規定實施招投標(如有)可能引發的風險及規范措施。
第十八條 公司應結合具體業務模式披露報告期內各項成本構成及占比情況,披露人工成本的歸集、分配、結轉方法及內控措施、項目人員工時統計及核算方法、人工成本或期間費用的劃分依據等。
第十九條 公司應結合主要客戶性質、信用政策、行業特點等,分析披露應收賬款賬齡、金額、壞賬計提情況、可能面臨的壞賬損失風險等;結合期后回款和業務拓展情況,分析披露資金管理對公司的影響。
第二十條 公司從事工程技術業務的,應按照下述要求披露:
(一)法律法規對公司從事的業務類別在股本、股東資質、股東結構等方面有特殊規定的,應披露條件滿足情況,在資質存續期內存在暫時不滿足條件情形的,應披露可能對公司開展業務產生的影響并作重大事項提示。
(二)公司跨區域承接業務需要履行相關程序的,應披露程序完備性;報告期內存在跨區域承接業務未履行相關程序的,應披露可能引發的法律后果、對公司生產經營的影響及規范措施。
(三)公司從事工程監理業務的,應披露報告期內主要合同的項目性質、規模、復雜程度、專業系數、高程情況,并按照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定價分別披露監理合同金額、監理費用率等情況。
(四)公司從事EPC總承包業務的,應披露報告期內公司重大項目的名稱、來源、交易金額、項目進度、工程管理流程及風險控制措施等情況;存在工程施工發包、轉包、分包及掛靠的,應披露合法合規情況及對公司的影響。
第二十一條 公司從事質檢技術服務的,應按照下述要求披露:
(一)公司從事檢測業務的,應披露取得CMA、CNAS證書情況、證書許可的檢測項目類型及數量、配備的研究中心及實驗室情況、獲得國內外認可情況、定期接受監管情況;公司從事計量業務的,應披露配備的標準設備情況、建立的計量標準數量情況。
(二)公司應披露檢測服務質量控制的標準、方法、執行情況,以及在保持檢測設備先進性、技術精度、檢測人員技術水平和獨立性、檢測報告公正性等方面采取的措施。
(三)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發放的認證證書數量、出具的檢測報告(證書)數量、報告期內的檢測能力、檢測利用率。
(四)公司開展業務涉及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化學品的,應披露其在獲取、儲存、使用、運輸等環節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報告期內發生的相關安全事故(如有)。
第二十二條 公司從事測繪服務的,應按照下述要求披露:
(一)公司保密管理制度、保密設施與風險控制措施及公司或員工泄漏國家秘密情形(如有)。
(二)公司從事地圖相關業務的,應披露地圖審批情況、審圖號、保密技術處理情況(如有);從事互聯網地圖服務的,應披露互聯網地圖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三)公司從事測繪服務的,應披露在測繪技術、測繪設備、資質、訂單獲取等方面的優劣勢;公司從事地理信息服務的,應披露在數據處理與存儲、軟件開發、盈利模式、訂單獲取、客戶粘性、市場占有率等方面的優劣勢。
(四)公司業務需要收集、使用、存儲用戶個人信息的,應披露收集、使用、存儲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取得用戶同意情況及防止用戶個人信息泄露、丟失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本指引由全國股轉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2: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專業技術服務公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滿足差異化信息披露要求,規范專業技術服務業掛牌公司的持續信息披露行為,提高信息披露針對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等業務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專業技術服務業掛牌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年度報告和臨時報告中披露行業經營性信息,適用本指引的規定。
本指引所稱專業技術服務業掛牌公司是指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制定并發布的《掛牌公司管理型行業分類指引》中屬于專業技術服務業的公司。
第三條 公司在適用本指引時,還應當同時遵循法律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及全國股轉公司關于信息披露的其他規定。
公司確屬客觀原因難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關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應當在年度報告或臨時報告中解釋未按要求進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別提示。
第四條 公司披露行業經營性信息時,應對行業專業術語、專業背景、行業知識等進行必要的介紹和解釋說明,便于投資者理解公司實際經營狀況和風險信息。
公司在披露行業經營性信息時引用相關數據、資料的,應當保證引用內容充分可靠、客觀權威,并注明其來源。
第二章 年度報告
第五條 公司根據全國股轉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要求披露年度報告時,應當同時按照本章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條 公司應針對行業和自身特點,遵循相關性和重要性原則,于年度報告重要風險提示部分充分披露影響其經營活動的重大風險因素,如行業政策風險、市場風險、客戶及供應商依賴風險、核心人才流失風險、品牌風險、服務責任風險、資質到期無法續期風險、項目管理風險等。
第七條 公司應分類披露從事的專業技術服務類型、細分領域、具體服務內容、主要服務對象。公司可以披露代表性項目(含已中標尚未實施重大項目)、所獲榮譽、行業排名等情況。
報告期內公司收入主要來自于單一區域的,應披露公司業務是否存在區域壁壘或區域壟斷、區域市場容量、公司市場占有率、發展瓶頸與應對措施。
第八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取得的資質與業務許可,包括名稱、發證機構、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發證日期、到期日期等。報告期內資質發生重大變化的,應披露對公司的影響及應對措施。公司訂單超越資質許可范圍的,應披露是否構成違規情形及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
資質與業務許可即將到期的,應披露展期計劃、展期障礙(如有)及對公司的影響。
第九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專利的變動情況。
報告期內專利增加的,應披露專利名稱、類型、專利號、專利權人、授權日期、取得方式等。涉及以下情況的,還需披露如下信息:(1)通過受讓取得專利的,應披露受讓程序(包括合同簽署及登記備案移轉情況等)、轉讓價格確定依據;(2)公司與其他方共同享有專利權的,應披露專利對公司的影響、雙方合作模式及對專利權的使用與收益的歸屬、爭議解決方式等方面的約定、公司使用專利的限制及對合作方的依賴程度;(3)公司通過許可使用專利權的,應披露許可方、許可使用方式、期限、對公司的重要性及許可到期后對公司生產經營的影響及應對措施。
報告期內專利減少的,應披露減少原因及對公司生產經營的影響。
公司可以披露報告期內非專利技術的變動情況。非專利技術增加的,可以披露非專利技術的具體內容、取得方式、對公司的重要性等。非專利技術減少的,可以披露減少原因及對公司的影響。公司可以披露對核心技術的保護措施與機制等。
第十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為開展業務配置的核心設備與重要軟件的變動情況,包括名稱、數量、與公司業務規模的匹配性及對公司的影響等。
第十一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的研發模式、研發機構設置、研發人員構成以及報告期主要研發成果。公司可以披露研發投入較大或已取得階段性成果的在研項目,如報告期存在研發支出資本化,應披露研發支出資本化對公司損益的影響。
第十二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主要技術負責人、核心技術人員的變化情況及對公司的影響。公司核心技術人員報告期內曾在公司以外其他機構任職的,應披露與原任職單位在知識產權、商業秘密、競業禁止等方面的協議及履行、糾紛情況(如有)。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專業技術人員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及占比、按資質類型與等級劃分的專業技術人員結構。
第十三條 公司報告期內重大項目(項目金額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10%以上)存在業務外包或業務合作且金額占項目金額30%以上的,應披露項目外包或合作的內容、模式、交易金額、結算方式等,外包或合作方資質、與公司之間的關聯關系,相關業務的質量控制機制和標準的改進情況。存在重大糾紛的,應披露糾紛解決的具體情況。涉及技術資料提供的,應披露核心技術的保密措施。
第十四條 公司報告期內存在特殊用工(臨時用工、勞務派遣用工等)且數量占員工總數30%以上的,應披露合同主要內容、合作方相關資質、特殊用工占比及支付的報酬總額、合法規范情況及糾紛解決機制的改進情況等。
第十五條 公司報告期內新設子公司提供服務的,應披露公司與新設子公司的分工合作模式,結合股權比例、制度安排、決策機制、利潤分配方式等披露公司對子公司及其資產、人員、財務、業務等控制的有效性。
第十六條 公司報告期內專利技術、研發、技術人員、勞務用工等方面涉及重大訴訟、仲裁或產生其他爭議的,應披露具體情況,包括具體事由、進展情況及對公司經營的影響等。
第十七條 公司應披露以下項目信息:
(一)按不同業務類型披露報告期內新增訂單數量及合計金額、新增訂單中尚未簽訂合同的數量及合計金額,報告期內確認收入的訂單數量以及合計確認收入金額、期末在手訂單數量以及合計未確認收入金額等內容。
(二)詳細披露報告期內訂單金額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10%以上的正在履行的訂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訂單金額、業務類型、項目執行進度、本期確認收入、累計確認收入、回款情況等內容,項目進展出現重大變化或者重大風險的,還應說明并披露原因。
第十八條 公司參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披露財務報告附注時,應當同時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結合具體業務模式披露報告期內各項成本構成及占比情況,披露人工成本的歸集、分配、結轉方法、項目人員工時統計及核算方法、人工成本或期間費用的劃分依據等。
(二)結合主要客戶性質、信用政策、行業特點等,分析披露應收賬款賬齡、金額、壞賬計提情況、可能面臨的壞賬損失風險等;結合期后回款和業務拓展情況,分析披露資金管理對公司的影響。
第十九條 公司從事工程技術服務業務的,應披露以下信息:
(一)法律、法規對公司從事的業務類別在股本、股東資質、股東結構等方面有特殊規定的,應披露報告期內條件滿足情況,在資質存續期內存在暫時不滿足條件情形的,應披露可能對公司開展業務產生的影響。
(二)公司跨區域承接業務需要履行相關程序的,應披露程序完備性;報告期內存在跨區域承接業務未履行相關程序的,應披露可能引發的法律后果、對生產經營的影響及規范措施。
(三)公司從事工程監理業務的,應披露報告期內主要合同的項目性質、規模、復雜程度、專業系數、高程情況,并按照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定價分別披露監理合同金額、監理費用率等情況。
(四)公司從事EPC總承包業務的,應披露報告期內工程管理流程及風險控制措施的改進情況,如存在工程施工發包、轉包、分包及掛靠的,應披露合法合規情況及對公司的影響。
第二十條 公司從事質檢技術服務的,應披露以下信息:
(一)公司報告期內從事檢測業務的,應披露接受監管情況;公司報告期內從事計量業務的,應披露配備的標準設備及建立的計量標準數量的變化情況。
(二)公司應披露檢測服務質量控制的執行情況,以及在保持檢測設備先進性、技術精度、檢測人員技術水平和獨立性、檢測報告公正性等方面采取的措施的改進情況。
(三)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發放的認證證書數量、出具的檢測報告(證書)數量、報告期內的檢測能力、檢測利用率。
(四)公司報告期內開展業務涉及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化學品的,應披露其在獲取、儲存、使用、運輸等環節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報告期內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具體情況及對公司的影響(如有)。
第二十一條 公司從事測繪服務的,應披露以下信息:
(一)公司報告期內保密管理制度、風險控制措施的改進情況及公司或員工泄漏國家秘密情形及整改情況(如有)。
(二)公司報告期內從事地圖相關業務的,應披露地圖審批情況、審圖號、保密技術處理情況(如有);公司報告期內從事互聯網地圖服務的,應披露互聯網地圖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的改進情況。
(三)公司報告期內從事測繪服務的,應披露在測繪技術、測繪設備、資質、訂單獲取等方面的優劣勢;公司報告期內從事地理信息服務的,應披露在數據處理與存儲、軟件開發、盈利模式、訂單獲取、客戶粘性、市場占有率等方面的優劣勢。
(四)公司報告期內業務需要收集、使用、存儲用戶個人信息的,應披露收集、使用、存儲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取得用戶同意情況及防止用戶個人信息泄露、丟失的措施的改進情況。
第三章 臨時報告
第二十二條 專業技術服務業相關政策法規或其他行業影響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發生其他行業性重大事件,對公司具有直接或重大影響的,公司應及時披露相關情況及其對公司經營的影響。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及時披露資質或業務許可的變動情況。取得資質或業務許可的,應披露名稱、發證機構、資質等級、證書許可的業務范圍、發證日期、到期日期等。喪失資質或業務許可的,應披露對公司的影響。
第二十四條 從事工程技術服務業務的公司,法律、法規對公司從事的業務類別在股本、股東資質、股東結構等方面有特殊規定的,如發生暫時不滿足條件的情形應及時進行信息披露,同時披露可能對公司開展業務產生的影響。
第二十五條 公司重要專利技術發生變化的,應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專利增加的,應披露授權日期及取得方式等。涉及以下情況的,還需披露如下信息:(1)通過受讓取得專利的,應披露受讓程序(包括合同簽署及登記備案移轉情況等)、轉讓價格確定依據;(2)公司與其他方共同享有專利權的,應披露專利對公司的影響、雙方合作模式及對專利權的使用與收益的歸屬、爭議解決方式等方面的約定、公司專利使用的限制及對合作方的依賴程度;(3)公司通過許可使用專利權的,應披露許可方、許可使用方式、期限、許可到期后對公司的影響及應對措施。
專利減少的,應披露減少原因及對公司經營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 公司存在主要技術負責人、核心技術人員離職的,應及時披露對公司經營的影響,及與公司在知識產權、商業秘密、競業禁止等方面的糾紛情況(如有)。
第二十七條 公司專利技術、研發、技術人員、勞務用工方面存在重大訴訟與仲裁或產生其他爭議的,應及時披露具體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具體事由、進度及對公司經營的影響等。
第二十八條 公司新中標項目或新簽訂合同金額占公司上一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10%以上的,應及時披露項目的中標或簽訂情況。
未達到前款標準或者沒有具體金額的中標或合同,董事會認為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或者主辦券商、全國股轉公司認為有必要的,公司也應及時披露。
第二十九條 公司發生重大安全或環保事故應及時披露相關情況,并說明對公司當期與未來發展的影響,以及公司擬采取的應對措施。因安全或環保問題被主管部門采取行政處罰的,應及時披露處罰原因、內容以及對公司未來業務的影響。
第三十條 公司發生重大數據泄露、丟失等事項,涉及商業秘密、國家秘密或用戶信息等,應及時披露具體情況、影響程度及相關整改措施。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指引由全國股轉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1: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信息披露指引--零售公司
第一條 為了滿足差異化信息披露要求,規范零售業申請掛牌公司的首次公開信息披露行為,提高信息披露針對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申請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并公開轉讓,且從事零售業務的公司,適用本指引的規定。
本指引所稱零售公司是指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制定并發布的《掛牌公司管理型行業分類指引》規定的行業分類,屬于零售業的申請掛牌公司。
零售公司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子公司,屬于本條所規定的零售公司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占合并財務報表營業收入10%及以上的,適用本指引的規定。
第三條 零售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適用本指引時,還應當遵循法律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及全國股轉公司關于信息披露的其他規定。
公司確屬客觀原因難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關信息的,經全國股轉公司同意可以不予披露,但應當解釋未按要求進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別提示。
第四條 公司披露行業經營性信息時,應對行業專業術語、專業背景、行業知識等進行必要的介紹和解釋說明,便于投資者理解公司實際經營狀況和風險信息。
公司在披露行業經營性信息時引用相關數據、資料的,應當保證引用內容充分可靠、客觀權威,并注明其來源。
第五條 公司應針對行業和自身特點,遵循相關性和重要性原則,于公開轉讓說明書重大事項提示部分充分披露影響其經營活動的重大風險因素,如國際貿易摩擦風險、消費領域政策調整風險、購物方式變化風險、跨區域經營風險、門店選址風險、經營場所租賃期滿無法續租風險、新開門店短期無法盈利風險、貨源中斷風險、存貨積壓風險、商品質量和安全風險等。
第六條 公司應披露所屬細分行業的國內外發展狀況和市場競爭格局,以及公司的市場地位、競爭優劣勢、業務前景及發展規劃。
公司可以披露報告期內宏觀經濟形勢、國家及地方金融稅收政策、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全國或地區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新興經營模式等對公司業務的具體影響,以及公司已經或計劃進行的業務調整(如有)。
公司可以披露為打通線上線下、優化消費場景、升級客戶體驗、提高銷售業績等研發或采用的新技術、新模式、新方法。
第七條 公司擁有門店的,應按下述要求披露門店情況:
(一)公司應披露報告期末門店的總數量、經營業態及各業態的門店數量、地域分布、管理模式(直營、加盟或其他模式)。公司應披露收入前十名直營門店的名稱、開業時間、所在地域、經營面積、物業權屬(自有物業、租賃物業或其他權屬狀態)、租賃物業的租賃期限及糾紛情況(如有)。
(二)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門店變化情況,包括新增門店(如有)的名稱、所在地域、取得方式、開業時間、管理模式(直營、加盟或其他模式)、物業權屬(自有物業、租賃物業或其他權屬狀態)、經營面積等,以及減少門店(如有)的名稱、所在地域、減少原因、停業時間、經營面積等。對于下一年度租賃期限屆滿的門店,應披露續租或退租安排。公司可以披露下一年度開關店計劃。
(三)公司應按經營業態及所在地區披露直營門店的店效信息,包括平均銷售增長率、日均平效(日均銷售額/門店經營面積)等。公司可以披露加盟門店的店效信息。
第八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主要經營模式及各經營模式的營業收入。采用自營方式經營的,應披露自營商品主要品類及自營銷售經營面積;采用聯營方式經營的,應披露主要入駐商戶品牌、結算方式及銷售結算賬期;采用場地租賃方式經營的,應披露租賃商戶的主要業務、租賃合同簽訂周期以及物業和商戶管理方式。
公司在百貨商場、購物中心、超市等設置店鋪的,應披露與上述主體之間的合作方式、結算方式及周期(如有)、各期租金及管理費情況(如有)。
第九條 公司采用加盟模式經營的,應披露報告期末加盟商的數量、加盟費收入及其占營業收入的比重、與加盟商的關聯關系情況、與加盟商之間的結算方式及周期、向加盟商供貨的品類和方式、加盟商退換貨政策(如有)及開展加盟業務取得的特許經營備案情況。
公司應披露對加盟商的管理方式,包括品牌加盟策略、商品質量控制、對加盟商的培訓等,并披露報告期內與加盟商之間的糾紛情況(如有)。
第十條 公司從事線上銷售,且線上銷售額占公司總銷售額5%以上的,應按下述要求披露線上銷售情況:
(一)公司通過自建平臺銷售商品的,應披露報告期內各期交易額(GMV)及計算標準、營業收入、日均訪問量、入駐商戶數量、注冊用戶數量及注冊用戶人均消費金額。
公司可以披露報告期內的獲客方式及成本、客單價、復購率、日均活躍數量及轉化率、訂單履約成本、PC端及移動端訂單占比等。
(二)公司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面向終端消費者銷售的,應披露與各平臺的合作模式和期限,以及在主要合作平臺上的營業收入。
第十一條 公司從事跨境電商業務的,應披露進出口商品的報關、報檢、完稅情況及支付結算方式。公司聘請第三方提供報關、報檢、商品預歸類等服務的,應披露第三方資質情況及公司與第三方的關聯關系情況。
公司從事跨境進口電商業務的,應披露報告期內代理銷售品牌及品類、代理模式及對進口產品的質量管理措施;公司從事跨境出口電商業務的,應披露報告期內在境外的主要銷售平臺、出口國家、各國銷售占比、主要出口國稅收政策、境外商標注冊情況及境外子公司設置情況。
第十二條 公司自有品牌商品銷售占總銷售額5%以上的,應披露報告期內自有品牌商品的品類、營業收入及其占比。
第十三條 公司存在商品采購的,應披露主要采購渠道、存貨管理政策、對滯銷和過期商品的處理政策及其執行情況。報告期內主要供應商發生重大變更的,應說明變動原因,分析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并說明應對措施。
第十四條 公司應披露物流體系建設情況,包括租賃及自有倉庫面積、倉庫及物流中心的地區分布情況、冷鏈設施配備情況(如需)及配送半徑(如有)。公司采用第三方倉儲及配送的,應披露與第三方之間的關聯關系情況、對第三方倉儲及配送的管理措施、報告期內的自有物流費用與第三方物流費用。
公司可以披露提升物流管理效率的具體措施,包括降低物流成本、降低倉儲成本、提高存貨周轉率、提升貨品管理水平等。
第十五條 公司應披露主要消費群體及地區分布情況。公司對客戶采取會員管理的,應披露報告期末會員數量、會員卡充(儲)值功能的備案情況(如需)及保障會員資金安全的風險防控措施。
公司應披露銷售返利或獎勵、折扣銷售、充值卡消費、現金券抵付貨款、積分消費或兌換、贈送禮品及免費試用等促銷活動的會計處理方法。公司可以披露報告期內主要促銷活動對經營業績的影響。
第十六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的退換貨政策、各期退貨金額占營業收入比例,以及退貨的會計處理方法。采用售后服務外包模式的,應披露與外包方的關聯關系情況及對外包方的管理方式。
第十七條 公司日常經營中存在采集和使用客戶個人信息和支付數據情形的,應披露信息和數據的獲取方式、使用方式和目的、數據分析成果對公司銷售活動的作用,并披露公司對信息和數據的管理措施及風險控制體系。
第十八條 公司擁有自有物業的,應披露物業建設審批及備案情況、消防及安全設施配備情況、物業管理方式。公司采用勞務派遣或外包方式進行物業管理、安保人員配備的,應披露派遣方和外包方的資質情況及其與公司之間的關聯關系情況。
第十九條 公司報告期內存在因價格欺詐、捆綁銷售、違規獲取和使用客戶信息、商品質量等原因受到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存在重大糾紛、訴訟的,應披露相關事項進展情況、規范措施及對公司經營的影響。
第二十條 公司從事黃金或其他珠寶零售的,應披露報告期內原材料、在產品、庫存商品、在途物資等存貨項目中各存貨類型(如黃金、鉑金等)的分布情況及進行商品期貨套期保值(如有)、黃金租賃(如有)等交易的具體情況及會計處理方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從事藥品零售的,應披露各門店醫師和藥劑師的人數及執業資格情況、特殊藥品保管情況、處方藥銷售管理情況及過期藥品處置方式。
第二十二條 公司從事汽車銷售的,應披露授權銷售品牌及授權期限、購車貸款服務(如有)合作銀行及合作方式、汽車保險服務(如有)合作保險公司及合作方式、汽車維修服務(如有)的模式及維修人員配備情況。
第二十三條 本指引有關用語含義如下:
(一)經營業態,是指百貨商場、購物中心、大型綜合賣場、連鎖超市、專賣店、專業店(包括醫藥零售、珠寶零售等)、便利店、折扣店等國家統一標準的經營場所形態。公司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經營業態的,應明確相關名稱或含義,并保持表述一致。
(二)經營模式,是指自營銷售、聯營銷售、專柜銷售、場地租賃等模式。
(三)線上銷售,是指顧客通過計算機、手機或其他移動設備等利用互聯網渠道購買商品而實現的銷售。
(四)經營面積,是指實際用于經營活動的場地面積,一般按照建筑面積扣減用于辦公、安保等后勤工作所需建筑面積及建筑公攤面積之外的場地面積計算。
(五)交易額(GMV),是指一定期間線上銷售平臺的訂單成交總額。
第二十四條 本指引由全國股轉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2: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零售公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滿足差異化信息披露要求,規范零售業掛牌公司的持續信息披露行為,提高信息披露針對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等業務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零售業掛牌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年度報告和臨時報告中披露行業經營性信息,適用本指引的規定。
本指引所稱零售業掛牌公司是指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制定并發布的《掛牌公司管理型行業分類指引》中屬于零售業的公司。
第三條 公司在適用本指引時,還應當同時遵循法律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及全國股轉公司關于信息披露的其他規定。
公司確屬客觀原因難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關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應當在年度報告或臨時報告中解釋未按要求進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別提示。
第四條 公司披露行業經營性信息時,應對行業專業術語、專業背景、行業知識等進行必要的介紹和解釋說明,便于投資者理解公司實際經營狀況和風險信息。
公司在披露行業經營性信息時引用相關數據、資料的,應當保證引用內容充分可靠、客觀權威,并注明其來源。
第二章 年度報告
第五條 公司根據全國股轉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要求披露年度報告時,應當同時按照本章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條 公司應針對行業和自身特點,遵循相關性和重要性原則,充分披露影響其業務經營活動的行業重大風險因素及變動情況,如國際貿易摩擦風險、消費領域政策調整風險、購物方式變化風險、跨區域經營風險、門店選址風險、經營場所租賃期滿無法續租風險、新開門店短期無法盈利風險、貨源中斷風險、存貨積壓風險、商品質量和安全風險等。
第七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重大風險因素及行業變化對公司當期和未來發展的具體或潛在影響,以及公司已經或計劃采取的應對措施。
第八條 公司應披露所屬細分行業的國內外發展狀況和市場競爭格局,以及公司的市場地位、競爭優劣勢、業務前景和發展規劃。
公司可以披露報告期內宏觀經濟形勢、國家及地方金融稅收政策、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全國或地區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新興經營模式等對公司業務的具體影響,以及公司已經或計劃進行的業務調整(如有)。
公司可以披露為打通線上線下、優化消費場景、升級客戶體驗、提高銷售業績等研發或采用的新技術、新模式、新方法。
第九條 公司應當按照下述要求披露報告期門店的相關信息:
(一)門店經營情況。公司應披露報告期末門店的總數量、經營業態及各業態門店數量、地域分布、管理模式(直營、加盟或其他模式)。公司應披露收入前十名直營門店的名稱、開業時間、所在地域、經營面積、物業權屬(自有物業、租賃物業或其他權屬狀態)、租賃物業的租賃期限。
(二)門店變動情況。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門店的變動情況,包括按地區、經營業態披露新增和減少門店的數量、經營面積、對公司業績的影響。新增門店對公司業績有重大影響的,應披露新增門店的名稱、所在地域、取得方式、開業時間、管理模式(直營、加盟或其他模式)、物業權屬(自有物業、租賃物業或其他權屬狀態)、經營面積等;減少門店對公司業績有重大影響的,應披露減少門店的名稱、所在地域、減少原因、停業時間、經營面積等。對于下一年度租賃期限屆滿的門店,應披露續租或退租安排。公司可以同時披露下一年度開關店計劃。
(三)門店店效情況。公司應按經營業態及所在地區披露直營門店的店效信息,包括平均銷售增長率、日均平效(日均銷售額/門店經營面積)等。公司可以披露加盟門店的店效信息。
第十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主要經營模式、各經營模式的營業收入及同比變動情況。采用自營方式經營的,應披露自營商品主要品類及自營銷售經營面積;采用聯營方式經營的,應披露主要入駐商戶品牌、結算方式及銷售結算賬期;采用場地租賃方式經營的,應披露租賃商戶的主要業務、租賃合同簽訂周期以及物業和商戶管理方式。
公司在百貨商場、購物中心、超市等設置店鋪的,應披露與上述主體之間的合作方式、結算方式及周期(如有)、各期租金及管理費情況(如有)。
第十一條 公司采用加盟模式經營的,應披露報告期末加盟商的數量、加盟費收入、加盟費收入占營業收入的比重及同比變動情況等。
公司對加盟商的管理方式,包括品牌加盟策略、商品質量控制、對加盟商的培訓等發生變動的,應披露相關變動情況。
第十二條 公司從事線上銷售,且線上銷售額占公司總銷售額5%以上的,應按下述要求披露報告期內線上銷售情況:
(一)公司通過自建平臺銷售商品的,應披露報告期內交易額(GMV)及計算標準、營業收入、日均訪問量、入駐商戶數量、注冊用戶數量及注冊用戶人均消費金額。
公司可以披露報告期內的獲客方式及成本、客單價、復購率、日均活躍數量及轉化率、訂單履約成本、PC端及移動端訂單占比等。
(二)公司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面向終端消費者銷售的,應披露與各平臺的合作模式和期限,以及在主要合作平臺上的營業收入。
第十三條 公司自有品牌商品銷售占總銷售額5%以上的,應披露報告期內自有品牌商品的品類、營業收入及占比、同比變動情況等。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采購、倉儲及物流情況:
(一)采購與存貨情況。公司存在商品采購的,應披露主要采購渠道、存貨管理政策、對滯銷和過期商品的處理政策等的變動及執行情況。報告期內主要供應商發生重大變更的,應說明變動原因,分析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并說明應對措施。
(二)倉儲與物流情況。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倉儲物流情況,包括租賃及自有倉庫面積、倉庫及物流中心的地區分布情況、冷鏈設施配備情況(如需)及配送半徑(如有)。公司采用第三方倉儲及配送的,應披露對第三方倉儲及配送管理措施的變動情況、報告期內的自有物流費用與第三方物流費用。
公司可以披露報告期內提升物流管理效率的具體措施,包括降低物流成本、降低倉儲成本、提高存貨周轉率、提升貨品管理水平等。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客戶的主要消費群體及其地區分布情況。
公司對客戶采取會員管理的,應披露報告期末會員數量,公司可以披露線上客戶與線下門店客戶銷售占比等信息。會員卡充(儲)值功能的備案情況(如需)及保障會員資金安全的風險防控措施發生變動的,應披露變動情況。
報告期內存在主要客戶不再續約或整體會員數量大幅減少的,應分析原因及其對公司未來經營的影響。
公司可以披露報告期內參加或舉辦的主要促銷或營銷活動及其財務或業務效果。
第十六條 公司從事跨境電商業務的,應披露進出口商品的報關、報檢、完稅情況及支付結算方式。公司聘請第三方提供報關、報檢、商品預歸類等服務的,應披露第三方資質情況。
公司從事跨境進口電商業務的,應披露報告期內代理銷售品牌及品類、代理模式、對進口產品的質量管理措施的變動情況;公司從事跨境出口電商業務的,應披露報告期內在境外的主要銷售平臺、出口國家、各國銷售占比、主要出口國稅收政策、境外商標注冊情況及境外子公司設置情況。
第十七條 公司從事黃金或其他珠寶零售的,應披露報告期內原材料、在產品、庫存商品、在途物資等存貨項目中各存貨類型(如黃金、鉑金等)的分布情況及進行商品期貨套期保值(如有)、黃金租賃(如有)等交易的具體情況。
第十八條 公司從事藥品零售的,應披露報告期內門店醫師和藥劑師的人數及執業資格情況、特殊藥品保管情況、處方藥銷售管理情況及過期藥品處置方式。
第十九條 公司從事汽車銷售的,應披露報告期內授權銷售品牌及期限、購車貸款服務(如有)合作銀行及合作方式、汽車保險服務(如有)合作保險公司及合作方式、汽車維修服務(如有)的模式及維修人員配備情況。
第二十條 公司參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披露財務報表附注時,應當同時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公司應當披露行業相關的具體會計政策及會計處理方式。公司應基于企業會計準則的原則性規定,結合自身經營特點,細化財務報表附注部分中不同銷售模式下的收入確認時點、確認方法和賬款結算方式,以及存貨計量和跌價準備等會計政策,同時還應披露銷售退回、積分消費或兌換、銷售返利及銷售獎勵等會計處理方式。
(二)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與行業特點相關的費用情況并分析其波動原因,包括租金、廣告營銷費、門店裝飾裝修費、自有物流費用與外包物流費用等。
第三章 臨時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所在零售細分行業相關政策法規或其他行業影響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發生其他行業性重大事件,對公司具有直接或重大影響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情況及其對公司經營的影響。
第二十二條 公司簽訂購買、租入、租出或續租物業的相關協議,影響重大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交易對方基本情況及其履約能力、交易標的基本情況、交易協議主要內容等。
第二十三條 公司新開設門店,預計對公司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及時披露新開設門店的名稱、所在地域、開業時間、管理模式(直營、加盟或其他模式)、物業權屬(自有物業、租賃物業或其他權屬狀態)、經營面積等內容。公司前期已披露相關物業的購買、租賃信息的,可援引前期公告。
公司關閉重要門店,對公司經營業績產生重要影響的,應當及時披露關閉門店的名稱、所在地域、關閉原因、停業時間、經營面積、對公司的影響等。
第二十四條 公司收購同類公司股權,影響重大的,除應當按照相關臨時公告格式模板進行披露外,還應披露收購標的的經營業態、管理模式(直營、加盟或其他模式)、門店數量及其地區分布、經營面積、物業權屬(自有物業、租賃物業或其他權屬狀態)等情況。
收購對公司經營業態分布產生重大影響的,公司應當披露變動后的業態分布情況。
第二十五條 公司因重大產品質量安全或服務問題受到消費者投訴、起訴的,或發生重大生產經營事故的,應及時披露相關事件情況、對公司的影響及擬采取的處理措施等。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指引有關用語含義如下:
(一)經營業態,是指百貨商場、購物中心、大型綜合賣場、連鎖超市、專賣店、專業店(包括醫藥零售、珠寶零售等)、便利店、折扣店等國家統一標準的經營場所形態。公司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經營業態的,應明確相關名稱或含義,并保持表述一致。
(二)經營模式,是指自營銷售、聯營銷售、專柜銷售、場地租賃等模式。
(三)線上銷售,是指顧客通過計算機、手機或其他移動設備等利用互聯網渠道購買商品而實現的銷售。
(四)經營面積,是指實際用于經營活動的場地面積,一般按照建筑面積扣減用于辦公、安保等后勤工作所需建筑面積及建筑公攤面積之外的場地面積計算。
(五)交易額(GMV),是指一定期間線上銷售平臺的訂單成交總額。
第二十七條 本指引由全國股轉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1: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信息披露指引--互聯網和相關服務公司
第一條 為滿足差異化信息披露要求,規范互聯網及相關服務業申請掛牌公司的首次公開信息披露行為,提高信息披露針對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申請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并公開轉讓,且從事互聯網和相關服務的公司,適用本指引的規定。
本指引所稱互聯網和相關服務公司是指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制定并發布的《掛牌公司管理型行業分類指引》,大類行業屬于“互聯網和相關服務業”的公司,具體子行業包括“互聯網接入及相關服務”、“互聯網信息服務”、“其他互聯網服務”。
互聯網和相關服務公司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子公司,屬于本條所規定的互聯網和相關服務的公司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占合并財務報表營業收入10%及以上的,適用本指引的規定。
第三條 互聯網和相關服務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適用本指引時,還應遵循法律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及全國股轉系統關于信息披露的其他規定。
公司確屬客觀原因難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關信息的,經全國股轉公司同意可以不予披露,但應解釋未按要求進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別提示。
第四條 公司披露行業經營性信息時,應對行業專業術語、專業背景、行業知識等進行必要的介紹和解釋說明,便于投資者理解公司實際經營狀況和風險信息。
公司在披露行業經營性信息時引用相關數據、資料的,應保證引用內容充分可靠、客觀權威,并注明其來源。
第五條 公司應針對行業和自身特點,遵循相關性和重要性原則,于公開轉讓說明書重大事項提示部分充分披露影響其經營活動的重大風險因素,如法律法規和政策環境變化風險、業務資質風險、知識產權糾紛風險、技術更新風險、信息收集和使用合規性風險、數據泄露風險、新產品研發與運營失敗風險、商業模式創新風險、人才流失風險等。
第六條 公司應披露開展經營活動所需要的所有許可、備案等資質的獲取情況,包括許可、備案類型(如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等)、有效期、取得主體和適用范圍等;若報告期存在無資質經營的情況,應披露無資質時期的產品或業務及其運營情況、規范措施及對公司業務的影響。
第七條 公司應披露公司業務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行業標準、經濟及產業政策(包括地方性政策),以及公司全部業務或產品的合規情況;對于公司業務涉及主管機關定期或不定期調查或檢查、自查自糾的,應披露相關檢查機制及檢查結果;對于公司開展業務涉及安全評估的,應披露相關安全評估的開展情況及評估結果。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及審查期間對所屬細分行業有重大影響的行業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行業標準、經濟及產業政策(包括地方性政策)等外部因素的重大變化情況,并說明可能對公司造成的影響及公司采取的應對措施。
第八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的重要知識產權名稱、權利人、登記備案情況、取得方式及取得時間、與公司業務相關性及公司知識產權管理與保護制度。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知識產權變動情況、變動原因及對公司業務的影響。受讓知識產權的,應披露受讓程序(包括合同簽署及登記備案情況等)、計價方法及其公允性等;通過許可使用知識產權的,應披露許可方、許可使用的范圍和期限及公司業務對該知識產權的依賴程度。
第九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的研發方式(自主研發、合作研發、外包研發等)、研發機構設置情況以及研發平臺等。
報告期內公司存在合作研發或外包研發的,應披露報告期內與合作方或外包方之間的合作或外包期限、合作或外包研發的相關成果、知識產權的權屬及利益分配方式;合作或外包研發對公司核心技術的貢獻情況以及公司對合作方或外包方的依賴性。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的研發支出總額及其占營業收入的比重;存在研發支出資本化情形的,應披露資本化金額、相關內控制度及執行情況。
第十條 公司應披露正在實施或已經審議通過尚未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公司正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應披露股權激勵計劃履行的審議程序、激勵對象、激勵政策、會計核算方法、對公司當期及未來業績的影響等。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已經審議通過尚未實施的,應披露計劃草案、履行的審議程序,計劃實施時間及可能對公司產生的影響。
第十一條 公司涉及用戶信息保護的,應披露:
(一)信息和數據的獲取及使用目的、使用方式及范圍、存儲方式、數據類型、取得用戶同意及真實身份核驗的制度建立情況及其有效性、數據分析對公司業務活動的作用、信息來源與應用的合法合規性、數據侵權情形(如有)及風險。
(二)公司對用戶信息、隱私及商業秘密的保護措施和風險控制體系及其有效性。
第十二條 公司業務涉及運營網絡或者通過網絡提供服務的,應披露公司在保障網絡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防范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絡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公司報告期內因發生重大信息安全事故被相關部門行政處罰、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或調查、檢查的,應披露重大信息安全事故的基本情況、對公司生產經營產生的影響、公司需承擔的賠償或補償責任,以及公司已采取或擬采取的應對措施及有效性。
第十三條 報告期內存在通過組織虛假交易進行誤導性宣傳情形的,公司應披露各期虛假交易金額及占營業收入比例、交易筆數及占全部交易量比例、賬務處理方式、剔除虛假交易收入的依據和會計處理方法、虛假交易對報告期內稅收繳納的影響、規范措施以及公司相關內控制度的設置和執行情況,并披露其法律風險且作重大事項提示。
第十四條 公司報告期內存在因違規獲取和使用客戶信息、商品質量問題(包括自營及商家銷售的商品)、知識產權侵權、業務或產品內容違規、資質瑕疵、跨境轉移利潤、逃避繳納稅收等情況受到相關部門處罰或導致客戶糾紛或投訴,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以及引起媒體廣泛報道與質疑的,應披露相關事件進展情況、規范措施及對公司經營的影響。
第十五條 公司從事提供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與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的,應披露:雙方協議存續情況、接受監督檢查、投訴舉報的制度建設情況;移動應用程序存在被警示、暫停發布、下架風險的,應作重大事項提示。
公司通過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務的,應披露用戶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機制、信息內容審核管理機制、對用戶知情權、更正權、刪除權和選擇權保護制度及用戶日志信息保存情況。
公司從事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的,應披露報告期內應用商店內新增的APP數量、報告期末運營的APP數量、備案情況、對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的審核情況、信用管理制度及對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發布內容的安全審核機制。
第十六條 公司業務涉及非銀行支付業務的,應披露支付牌照的具體情況;若與第三方支付平臺合作的,應披露合作第三方支付平臺名單、結算周期、關聯關系以及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牌照取得情況。
第十七條 公司業務涉及虛擬貨幣的(不包含比特幣等代幣),應披露虛擬貨幣(如游戲點數)的總發行金額、與人民幣的兌換比例區間、使用用途、退換政策,并說明發行虛擬貨幣的合法合規性。
第十八條 公司從事互聯網游戲業務的,應披露:
(一)報告期內各款游戲的具體信息,包括游戲的名稱、游戲著作權、所屬游戲類型(客戶端游戲、網頁游戲、移動游戲等)、運營模式(自主運營、聯合運營、代理運營等)、收費方式、報告期內主要游戲收入及其占公司游戲業務收入的比例、主要游戲的運營數據(用戶數量、活躍用戶數、付費用戶數、ARPU值、充值流水等)、游戲的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前置審批(版號)及文化部備案情況;主要用戶的年齡結構、防沉迷系統的制度建設情況、信息內容管理體系。
(二)公司從事游戲研發的,應披露各款游戲開發歷程,包括測試時間及階段等;公司從事游戲發行的,應披露發行資質情況;公司游戲涉及代理運營的(由他人代理的或通過代理取得游戲的),應披露各款游戲與合作方的合同簽訂情況;公司從事游戲聯合運營的,應披露聯合運營方及其資質、游戲備案和審批主體;公司從事游戲平臺運營的,應披露報告期內游戲平臺新增的游戲數量、報告期末運營的游戲數量。
(三)游戲的主要推廣方式,如品牌廣告、效果類推廣,主要游戲投入的推廣營銷費用總額、占公司游戲推廣營銷費用總額及收入總額的比例。通過采購流量的方式維護平臺活躍度的,應披露流量獲取方式,流量獲取及使用的合規性情況。
(四)主要會計估計,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消耗性道具、有限期間使用道具和永久性道具的判斷依據、壞賬計提依據、授權金減值計提依據,并披露“死亡賬戶”的定義、判斷依據及攤銷處理方法。
第十九條 公司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包括視頻、音頻及網絡直播)業務的,應按照不同終端類型(如PC客戶端、網頁端、移動端、其他終端等)披露:
(一)基本情況,包括視聽節目的內容(如自制劇、綜藝節目、脫口秀等)、視聽節目的取得方式、版權情況、資質許可、業務主管部門審批情況(若為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持證公司應披露掛牌申請批復情況)、可能存在的法律和運營風險。
(二)運營情況,包括日均頁面瀏覽量、日均獨立訪問者數量、日均視頻播放量、點擊轉化率、注冊用戶數、用戶平均停留時長、付費用戶數、ARPU值等。
(三)網絡直播業務情況,包括主播實名制注冊及認證情況、主播納稅情況、直播平臺對主播及互動環節的管理機制;公司對直播內容的審查機制及有效性、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機制、公司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發布內容和日志信息的記錄制度;直播業務涉及的虛擬身份、虛擬幣及虛擬禮物的具體情況。
(四)盈利模式:1、采用包月(年)等方式付費的業務,應披露付費用戶數量及滲透率、平均付費金額及續費率等;2、對于付費點播業務,應披露付費點播總次數、平均付費金額;3、對于廣告業務,應披露廣告主數量和平均廣告收入;4、對于網絡直播業務,應披露主播與平臺的分成比例區間。
第二十條 公司從事電子商務平臺(包括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運營的公司,應披露:
(一)基本情況,包括公司資質、許可、備案情況、網站地址、APP名稱及上架應用商店平臺名稱;網站運行情況,包括報告期各期頁面瀏覽量、注冊用戶數、活躍用戶數、付費用戶數、ARPU值等;從事移動電子商務業務的,應披露報告期各期總裝機量、付費用戶數、ARPU值等。
(二)業務整體經營情況,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的總訂單數、總交易金額、貨幣化率、平均訂單金額SKU(自營產品和第三方賣家產品)等;結合業務模式披露各項業務的經營情況:1、自營產品銷售業務,應披露自營商品交易訂單數、總交易金額、平均訂單金額等;2、廣告業務,應披露廣告類型、廣告客戶數量、總金額等;3、交易傭金、增值服務等其他業務模式,應按照業務類型披露收入構成、比例、付費客戶數(如有)。
(三)物流業務情況,包括其物流業務模式(自建或外包)、物流業務投入金額、物流運營效率(如庫存周轉率)等。
(四)對平臺商家的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及運行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對平臺商品質量保障制度、商家資質核查制度、商家信息公示制度、商家信用評價制度、商家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及侵權情況。
第二十一條 公司從事互聯網營銷(廣告)業務的,應披露:
(一)互聯網廣告的形式,包括搜索引擎廣告(如關鍵詞廣告和聯盟廣告等)、電商廣告、社交平臺廣告、視頻貼片廣告、品牌圖形廣告、文字鏈廣告、分類廣告、信息流廣告、其他形式廣告(如導航廣告、電子郵件廣告等)等。
(二)互聯網廣告的投放流程、各方主體(包括媒體資源平臺、廣告投放商、廣告主等)、公司所處的產業鏈環節及具體業務模式、公司數據或者流量的導入方式、移動端和非移動端覆蓋的用戶數量及日均活躍用戶數量。
(三)計費模式(CPA、CPC、CPS等);與反映公司主要業務的標準(如轉化率、點擊率、展現率等)相關的技術指標;公司在主要合作平臺(如需求方平臺、供應方平臺、廣告交易平臺等)上的交易金額及所占比例;按照主要合作媒體的類別(如門戶網站、搜索平臺、應用開發商等)匯總披露采購金額。
(四)公司從事限制類廣告業務的(例如金融、醫藥等),應披露宣傳方式、宣傳內容、許可及審查、廣告批準文號(如需)。
第二十二條 公司從事電商代運營業務的,應披露公司主要客戶、合作模式、合作期限、報告期內代理商品的總銷售額、服務費收入、銷售提成收入、主要代銷商品的提成標準及提成金額。
公司應披露合同中關于業績約定及績效退回條款的合理性,實際業務中績效退回的情形;公司應對可能導致合作解除的重大事件作風險提示。
第二十三條 公司從事自媒體運營業務的,應披露公司自營及簽約自媒體平臺的運營模式、賬號權屬、粉絲數量、更新頻率、打賞金額、發布內容的主要類型及審核機制。
第二十四條 公司從事其他互聯網平臺業務的(如網約車、互聯網旅游、社交、婚介平臺等),應披露公司所處的產業鏈環節及具體業務模式、產品或服務類型、從業人員資質(如需取得),用戶身份查驗措施(或實名認證措施)、用戶檔案管理、不良信息過濾機制,公司業務推廣措施、客戶安全保障制度等,按照不同終端類型(如PC客戶端、網頁端、移動端、其他終端等)披露報告期內公司業務的運營情況,包括注冊人數、活躍會員數、月均訪問次數和月均有效使用時長等。
第二十五條 本指引有關用語含義如下:
(一)APP:Application,是指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
(二)ARPU: Average Revenue Per User,是指每用戶平均收入。
(三)SKU:Stock Keeping Unit,是指庫存量單位。
(四)CPA:Cost Per Action ,是指按照新增下載、安裝或用戶注冊等收費的計費模式。
(五)CPC:Cost Per Click,是指按照廣告投放點擊數收費的計費模式。
(六)CPS:Cost Per Sale ,是指按照新增銷售收費的收費模式。
第二十六條 本指引由全國股轉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2: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互聯網和相關服務公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滿足差異化信息披露要求,規范互聯網和相關服務業掛牌公司的持續信息披露行為,提高信息披露針對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等業務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互聯網和相關服務業掛牌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年度報告和臨時報告中披露行業經營性信息,適用本指引的規定。
本指引所稱互聯網和相關服務業掛牌公司是指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制定并發布的《掛牌公司管理型行業分類指引》中屬于互聯網和相關服務業的公司。
第三條 公司在適用本指引時,還應當同時遵循法律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及全國股轉公司關于信息披露的其他規定。
公司確屬客觀原因難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關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應當在年度報告或臨時報告中解釋未按要求進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別提示。
第四條 公司披露行業經營性信息時,應對行業專業術語、專業背景、行業知識等進行必要的介紹和解釋說明,便于投資者理解公司實際經營狀況和風險信息。
公司在披露行業經營性信息時引用相關數據、資料的,應當保證引用內容充分可靠、客觀權威,并注明其來源。
第二章 年度報告
第五條 公司根據全國股轉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要求披露年度報告時,應當同時按照本章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條 公司應針對行業和自身特點,遵循相關性和重要性原則,充分披露影響其業務經營活動的行業重大風險因素及變動情況,如法律法規和政策環境變化風險、業務資質風險、知識產權糾紛風險、技術更新風險、信息收集和使用合規性風險、數據泄露風險、新產品研發與運營失敗風險、商業模式創新風險、人才流失風險等。
第七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對所屬細分行業具有重大影響的行業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行業標準、經濟及產業政策(包括地方性政策)等外部因素的重大變化情況,并說明可能對公司造成的影響以及公司已采取的措施。
第八條 公司報告期內存在重要管理制度、措施規范等變更的,如用戶信息保護制度、網絡安全制度、內容審查機制、知識產權管理與保護制度、信用評價制度等,應披露管理制度、措施規范等的變更原因、變更改進情況、執行的有效性。
第九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對經營具有重要影響的許可、備案等資質的變動情況,披露內容包括許可、備案類型(如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等)、變動原因、有效期、取得主體和適用范圍等。公司出現影響重要資質有效存續情形的,應披露對公司經營可能產生的影響及公司已采取或擬采取的應對措施。
第十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重要知識產權的變動情況。知識產權增加的,應披露知識產權名稱、取得方式、取得時間。受讓取得知識產權的,應披露受讓程序(包括合同簽署情況及登記備案情況等)、計價方法及其公允性等;通過許可使用知識產權的,應披露許可方、許可使用的方式、范圍、期限及公司業務對該知識產權的依賴程度。知識產權減少的,應披露其賬面價值、減少原因及對公司經營的影響。涉及無形資產評估的,應披露評估方法、評估價值。
第十一條 公司應披露報告期內的研發模式,包括研發方式(自主研發、合作研發、外包研發等)、研發機構設置情況以及研發平臺等。
報告期內公司存在合作研發或外包研發的,應披露報告期內與合作方或外包方之間的合作或外包期限、合作或外包研發的相關成果、知識產權的歸屬及利益分配方式;分析合作或外包研發對公司核心技術的貢獻情況以及公司對合作方或外包方的依賴性。
第十二條 公司業務涉及用戶信息、數據收集及應用的,應披露報告期內用戶信息及數據的獲取方式與渠道、數據類型、使用目的、使用方式與范圍、存儲方式(境內存儲、境外存儲)、數據分析對公司業務活動的作用、信息來源與應用的合法合規性。
第十三條 公司報告期內因發生重大信息安全事故被相關部門行政處罰、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或調查、檢查的,應披露重大信息安全事故的基本情況、對公司生產經營產生的影響、公司需承擔的賠償或補償責任,以及公司已采取或擬采取的應對措施及有效性。
第十四條 公司報告期內存在因違規獲取和使用客戶信息、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商品質量問題(包括自營及商家銷售的商品)、知識產權侵權、資質瑕疵、跨境轉移利潤、逃避繳納稅收等情況受到相關部門處罰或導致客戶糾紛投訴,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以及引起媒體廣泛報道與質疑的,應披露相關事件進展情況、規范措施及對公司經營的影響。
第十五條 公司業務涉及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的,應披露:
(一)公司通過APP提供信息服務的,應披露報告期內與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提供者所簽署服務協議的存續情況,協議擬到期的,應說明公司的續期安排;APP存在被警示、暫停發布、下架風險的,應披露相關情況以及對公司經營業務的影響。
(二)公司從事互聯網應用商店服務的,應披露報告期內應用商店內新增的APP數量、報告期末運營的APP數量,報告期內存在備案變更或注銷備案的,應披露相關情況以及對公司經營業務的影響。
第十六條 公司業務涉及非銀行支付的,應披露支付牌照的具體情況;若與第三方支付平臺合作的,應披露合作第三方支付平臺名單、結算周期、關聯關系以及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牌照取得情況。
第十七條 公司業務涉及虛擬貨幣的(不包含比特幣等代幣),應披露報告期內虛擬貨幣(如游戲點數)的總發行金額、與人民幣的兌換比例區間、使用用途、退換政策等,并說明發行虛擬貨幣的合法合規性。
第十八條 公司從事互聯網游戲業務的,應披露:
(一)報告期內主要游戲(收入占游戲業務總收入30%以上)的具體信息,包括游戲名稱、著作權、游戲類型(客戶端游戲、網頁游戲、移動游戲等)、運營模式(自主運營、聯合運營、代理運營等)、收費方式,報告期內主要游戲收入及其占公司游戲業務收入的比例、游戲的運營數據(用戶數量、活躍用戶數、付費用戶數、ARPU值、充值流水等),新增游戲的備案審批情況。
(二)報告期內主要游戲的推廣方式及推廣營銷費用總額,占公司游戲推廣營銷費用總額、游戲收入總額的比例。
(三)公司從事游戲平臺運營業務的,應披露報告期內游戲平臺新增運營的游戲數量、報告期末運營的游戲數量。
第十九條 公司從事互聯網視聽(包括視頻、音頻及網絡直播)業務的,應披露:
(一)按照不同終端類型(如PC客戶端、網頁端、移動端、其他終端等)披露報告期內互聯網視聽業務的運營情況,包括日均頁面瀏覽量、日均獨立訪問者數量、日均視頻播放量、點擊轉化率、注冊用戶數、用戶平均停留時長、付費用戶數、ARPU值等。
(二)結合互聯網視聽業務的盈利模式和經營特點,披露報告期內各項業務的經營情況:1、采用包月(年)等方式付費的業務,應披露付費用戶數量及滲透率、平均付費金額及續費率等;2、付費點播業務,應披露付費點播總次數、平均付費金額;3、廣告業務,應披露廣告主數量和平均廣告收入;4、網絡直播業務,應披露虛擬幣及虛擬禮物的交易總額、主播數量、主播與平臺的分成比例區間等。
第二十條 公司從事電子商務平臺(包括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運營的,應披露:
(一)報告期內電子商務網站的運營情況,包括頁面瀏覽量、注冊用戶數、活躍用戶數、付費用戶數、ARPU值等;從事移動電子商務業務的,應當披露總裝機量、付費用戶數、ARPU值等。
(二)報告期內業務整體經營情況,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的總訂單數、總交易金額、貨幣化率、SKU(自營產品和第三方賣家產品)等。結合業務模式披露各項業務的經營情況:1、自營產品銷售業務,應披露自營商品交易訂單數、總交易金額、平均訂單金額等;2、廣告業務,應披露廣告類型、廣告客戶數量、總金額等;3、交易傭金、增值服務等其他業務模式,應按照業務模式類型披露收入構成、比例、付費客戶數(如有)等。
(三)物流業務情況,包括其物流業務模式(自建或外包)、物流業務投入金額、物流運營效率(如庫存周轉率)等。
(四)報告期內對平臺內經營者知識產權侵權、資質瑕疵或無資質經營等的監督處理以及公示情況。
第二十一條 公司從事互聯網營銷(廣告)業務的,應披露:
(一)報告期內公司所處的產業鏈環節及具體業務模式、公司數據或者流量的導入方式,移動端和非移動端覆蓋的用戶數量及日均活躍用戶數量。
(二)計費模式(CPA、CPC、CPS等);反映公司主要業務標準(如轉化率、點擊率、展現率等)相關的技術指標;公司在主要合作平臺(如需求方平臺、供應方平臺、廣告交易平臺等)上的交易金額及所占比例;按照主要合作媒體的類別(如門戶網站、搜索平臺、應用開發商等)匯總披露采購金額。
(三)公司從事限制類廣告業務的(如金融、醫藥等),應披露宣傳方式、宣傳內容、許可及審查、廣告批準文號(如需)。
第二十二條 公司從事電商代運營業務的,應披露代運營業務的前五大客戶、合作模式、合作期限,報告期內代理商品的總銷售額、服務費收入、銷售提成收入,主要代銷商品的提成標準及提成金額、績效退回情況,對于可能導致與重要客戶合作解除的重大事件,公司應說明對業務開展可能產生的影響,并作風險提示。
第二十三條 從事自媒體運營業務的,應披露公司自營及簽約自媒體平臺的運營模式、賬號權屬、粉絲數量、更新頻率、打賞金額、發布內容主要類型。
第二十四條 公司從事其他互聯網平臺業務的(如網約車、互聯網旅游、社交、婚介平臺等),應披露公司所處的產業鏈環節及具體業務模式、產品或服務類型、從業人員資質(如需取得)、公司業務推廣措施,按照不同終端類型(如PC客戶端、網頁端、移動端、其他終端等)披露報告期內公司業務的運營情況,包括注冊人數、活躍會員數、月均訪問次數和月均有效使用時長等。
第二十五條 本指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四條,公司報告期內對應細分業務營業收入占合并財務報表營業收入的10%以下的,可免于披露。
第二十六條 公司參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披露財務報表附注時,應當同時按照以下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公司應結合自身盈利模式和產品特點,披露收入確認方法,確認收入的時點、依據、條件等。電子商務業務應結合付費方式(預付費、后付費等)、銷售退回情況等說明收入確認時點及依據。涉及虛擬道具的,應說明分類判斷依據(一次性消耗性道具、有限期間使用道具和永久性道具)及各類虛擬道具的會計處理方式。
(二)公司應結合不同業務模式,分類披露成本構成情況(無形資產攤銷、人工成本等)及其核算方法,包括成本的歸集方法、分配方法和結轉方法,對重要版權、專利權等無形資產的成本結轉、攤銷方式、余額變動情況進行說明。
第三章 臨時公告
第二十七條 行業相關政策法規或其他行業影響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發生其他行業性重大事件,對公司具有重大影響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情況、對公司經營的影響以及公司擬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及時披露對經營具有重要影響的許可或備案等資質變動情況,披露內容包括許可或備案類型、變動原因、有效期、取得主體和適用范圍等。公司出現影響重要資質有效存續情形的,應及時披露對公司經營可能產生的影響及公司已采取或擬采取的應對措施。
第二十九條 公司重要知識產權發生變化的,應及時披露相關信息。知識產權增加的,應披露知識產權名稱、取得方式、取得時間。受讓取得知識產權的,應披露受讓程序(包括合同簽署情況及登記備案情況等)、計價方法及其公允性等;通過許可使用知識產權的,應披露許可方、許可使用的方式、范圍、期限及公司業務對該知識產權的依賴程度。知識產權減少的,應披露其賬面價值、減少原因及對公司經營的影響。涉及無形資產評估的,應披露評估方法、評估價值。
第三十條 公司因發生重大信息安全事故被相關部門行政處罰、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或調查、檢查的,應及時披露重大信息安全事故的基本情況、對公司生產經營產生的影響、公司需承擔的賠償或補償責任,以及公司已采取或擬采取的應對措施及有效性。
第三十一條 公司因違規獲取和使用客戶信息、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商品質量問題(包括自營及商家銷售的商品)、知識產權侵權、資質瑕疵、跨境轉移利潤、逃避繳納稅收等情況受到相關部門處罰或導致客戶糾紛投訴,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以及引起媒體廣泛報道與質疑的,應及時披露相關事件進展情況、規范措施及對公司經營的影響。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指引有關用語含義如下:
(一)APP:Application,是指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
(二)ARPU:Average Revenue Per User,是指每用戶平均收入。
(三)SKU:Stock Keeping Unit,是指庫存量單位。
(四)CPA:Cost Per Action,是指按照新增下載、安裝或用戶注冊等收費的計費模式。
(五)CPC:Cost Per Click,是指按照廣告投放點擊數收費的計費模式。
(六)CPS:Cost Per Sale,是指按照新增銷售收費的收費模式。
第三十三條 本指引由全國股轉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1: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信息披露指引--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公司
第一條 為滿足差異化信息披露要求,規范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申請掛牌公司的首次公開信息披露行為,提高信息披露針對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申請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并公開轉讓,且從事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務的公司,適用本指引的規定。
本指引所稱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公司,是指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制定并發布的《掛牌公司管理型行業分類指引》規定的行業分類,屬于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的申請掛牌公司。
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公司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子公司,屬于本條所規定的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公司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占合并財務報表營業收入10%及以上的,適用本指引的規定。
第三條 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適用本指引時,還應當遵循法律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及全國股轉公司關于信息披露的其他規定。
公司確屬客觀原因難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關信息的,經全國股轉公司同意可以不予披露,但應當解釋未按要求進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別提示。
第四條 公司披露行業經營性信息時,應對行業專業術語、專業背景、行業知識等進行必要的介紹和解釋說明,便于投資者理解公司實際經營狀況和風險信息。
公司在披露行業經營性信息時引用相關數據、資料的,應保證引用內容充分可靠、客觀權威,并注明其來源。
第五條 公司應針對行業和自身特點,遵循相關性和重要性原則,于公開轉讓說明書重大事項提示部分充分披露影響其經營活動的重大風險因素,如行業政策風險、產品或技術研發風險、原材料價格波動風險、關鍵原材料和零部件進口依賴風險、核心資產大額減值風險、人才流失風險、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喪失風險、重大知識產權爭議風險、技術泄密風險等。
第六條 公司應當披露所處細分行業的發展歷程、所處發展階段、技術水平及特點;行業的周期性、季節性、區域性特點;行業競爭格局與核心競爭要素。
公司應當結合報告期內產業鏈上下游市場的發展狀況,披露報告期內上下游市場的價格波動情況,并說明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
第七條 公司應結合對所屬細分行業、細分領域具有重大影響的產業發展政策、財政稅收政策、貿易政策情況等,分析說明對公司發展的具體影響,以及公司已經或計劃采取的應對措施。
第八條 公司應當披露研發模式(自主研發、合作研發、外包研發等)、研發機構設置、研發人員構成、在研項目、已取得研發成果及權屬等情況。
公司存在合作研發或者外包研發的,應當披露報告期內與合作方或者外包方之間的合作或者外包期限、合作或者外包研發的相關成果、知識產權的歸屬及利益分配方式、糾紛解決機制、糾紛解決情況(如有);分析合作或者外包研發對公司核心技術的貢獻情況以及公司在技術上對合作或者外包研發單位的依賴情況;如在技術上存在對第三方的依賴,分析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因此受到的影響。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的研發支出情況,包括研發支出前五名的研發項目名稱、研發費用明細及其占營業收入的比重;如存在研發支出資本化,應當披露研發支出資本化對公司損益的影響。
第九條 公司應當披露專利相關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專利名稱、類型、專利號、專利權人、授權日期、取得方式;
(二)受讓取得專利與非專利技術的,應披露合同簽署、登記備案等情況;
(三)公司與其他方共同享有專利權的,應披露專利重要性、公司與其他方的合作模式、雙方對于專利權的使用、收益的歸屬、爭議解決方式等的具體約定,公司專利使用方面的限制及對其他方的依賴;
(四)公司通過許可方式使用第三方專利權的,應披露許可人、許可使用方式、期限、公司對該專利權的依賴情況、到期后公司應對措施及專利重要性;
(五)公司應披露對專利與非專利技術的保護措施。報告期內存在相關訴訟或仲裁的,公司應披露具體事由、訴求、爭議焦點、進度、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公司未來發生同類訴訟或仲裁的風險。
第十條 公司應當結合所處細分行業的特點,披露主要產品的核心競爭力。報告期內主要產品迭代的,應當披露迭代情況及對公司經營的影響。正在實施或擬實施業務轉型或產業升級的,應披露總體規劃或意向,相關能力及潛力等。
第十一條 公司應當按照產品類別披露報告期內相關產品的當前產能和在建產能情況,包括:
(一)相關產品的產量、產能利用率,若利用率較低,應當說明不能充分利用產能的原因;
(二)在建產能總投資額、設計產能、投產時間、工藝路線及環保投入等。
公司主要產品在報告期內存在委托生產的,應當披露委托生產產品的種類及占同類產品的比例,受托方基本情況,公司與受托廠商之間的排他性協議情況。
第十二條 通過招投標獲得生產訂單的,應當披露報告期內通過招投標獲得主要訂單數量、金額及占當期銷售收入比重,標的來源及招標模式,招投標流程的具體實施情況及合法合規性,未按規定實施招投標(如有)的風險及規范措施。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收到的政府補助金額明細,并結合報告期內累計獲得政府補助金額占同期利潤總額的占比情況和行業特點說明報告期內對政府補助的依賴情況。報告期內公司業績對政府補助存在較大依賴的,還應當進行重大風險提示,并分析披露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
第十四條 公司存貨或核心生產設備等重要資產科目發生減值的,應當結合自身技術水平、市場行情、產品銷售等情況,分析并披露上述減值的具體情況和依據。
第十五條 公司從事通用計算機及其外圍設備或相關零部件制造的,應當披露相關產品的品牌種類(包括自主品牌和代加工品牌),相關產品在產品定位、外觀設計、性能提升或者功耗等方面的競爭優劣勢。
第十六條 公司從事安防、金融、醫療衛生、稅務等特定行業相關計算機產品或設備制造的,應當結合所處細分市場情況披露相關產品的主要客戶群體、特定行業準入的門檻或資質條件情況等。
第十七條 公司從事通信系統設備制造的,應當披露主要終端客戶的行業地位、公司在終端客戶供應鏈體系中的位置或級別,并按照下列要求披露相關信息:
(一)涉及通信傳輸材料、設備或相關零部件制造的,披露報告期內相關產品在解決信號傳輸損耗、熔接損耗、復用技術、光增益、抗干擾等方面所采用的技術手段及其優劣勢;
(二)涉及通信交換設備或其零部件制造的,披露報告期內相關產品在解決調制解調效率、誤比特率以及信號差錯控制等方面所采用的技術手段及其優劣勢;
(三)涉及通信接入設備或其零部件制造的,披露相關產品適用的接入網類型(如銅線接入、光纖接入、光纖同軸電纜混合接入、無線接入等),公司產品在提高傳輸速率或寬帶利用率,降低運行維護成本等方面所采用的技術手段及其優劣勢。
第十八條 公司從事通信終端設備制造的,應當披露相關產品的應用領域以及在外觀設計、性能提升、功耗等方面的競爭優劣勢。
第十九條 公司從事半導體分立器件、光電子器件、顯示器件或組件制造的,應當結合用途或應用領域披露相關產品在關鍵性能上的優劣勢或特點,如最大整流電流、最大耗散功率、發光強度、像素點間距、衰減特性、能耗等。
第二十條 公司從事集成電路制造業務的,應當披露產品類型(邏輯電路、存儲電路、微處理器等)、用途及應用領域、晶圓尺寸,產品良品率和重要性能指標(特征尺寸、功耗水平等)等。
公司從事集成電路封裝業務的,應結合客戶或訂單類別披露所采用的芯片粘結方法、引線鍵合方法、封裝材料、封裝形式、密封方法、芯片面積與封裝面積之比、封裝薄厚與散熱情況等。
第二十一條 公司從事電子元件及組件制造、印制電路板制造、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務的,應當披露公司產品的關鍵性能指標,并結合主要客戶類別及所屬應用領域,披露報告期內對上游供應商或下游客戶的依賴情況。
第二十二條 本指引由全國股轉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2: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公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滿足差異化信息披露要求,規范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掛牌公司的持續信息披露行為,提高信息披露針對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信息披露細則》等業務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掛牌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年度報告和臨時報告中披露行業經營性信息,適用本指引的規定。
本指引所稱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掛牌公司是指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制定并發布的《掛牌公司管理型行業分類指引》中屬于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的公司。
第三條 公司在適用本指引時,還應當同時遵循法律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及全國股轉公司關于信息披露的其他規定。
公司確屬客觀原因難以按照本指引要求披露相關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但應當在年度報告或臨時報告中解釋未按要求進行披露的原因,并予以特別提示。
第四條 公司披露行業經營性信息時,應對行業專業術語、專業背景、行業知識等進行必要的介紹和解釋說明,便于投資者理解公司實際經營狀況和風險信息。
公司在披露行業經營性信息時引用相關數據、資料的,應保證引用內容充分可靠、客觀權威,并注明其來源。
第二章 年度報告
第五條 公司根據全國股轉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要求披露年度報告時,應當同時按照本章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條 公司按照本指引披露年度報告時,應遵循相關性和重要性原則,充分揭示并披露報告期內影響或可能影響其經營活動的重大風險因素及其變化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行業政策風險、產品或技術研發風險、原材料價格波動風險、關鍵原材料和零部件進口依賴風險、核心資產大額減值風險、人才流失風險、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喪失風險、重大知識產權爭議風險、技術泄密風險等。
第七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對公司生產經營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國內外產業發展政策、財政稅收政策、貿易政策等變化情況,并說明對公司當期和未來發展的具體影響,以及公司己經或計劃采取的應對措施。
第八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所處細分行業的發展情況,市場競爭格局、技術水平或特點的變化情況。
公司應當結合報告期內產業鏈上下游市場的發展狀況,披露報告期內上下游市場的價格波動情況,并說明對當期生產經營的影響。
第九條 公司應當結合所處細分行業的特點,披露主要產品的核心競爭力,主要產品迭代的,還應當披露迭代情況并分析對當期經營的影響。
第十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主要產品的產能情況,包括:
(一)主要產品的產量和產能利用率,若利用率較低,應當說明不能充分利用產能的原因;
(二)在建產能的總投資額、設計產能、預計投產時間、工藝路線及環保投入等。
公司的主要產品在報告期內存在委托生產的,應當披露委托生產產品的種類及占同類產品的比例,受托方基本情況,公司與受托廠商之間的排他性協議簽訂情況。
第十一條 公司通過招投標獲得生產訂單的,應當披露報告期內通過招投標獲得的主要訂單數量、金額及占當期銷售收入比重。
公司在報告期內存在未按規定實施招投標的,還應當披露相關風險及己采取或擬采取的整改措施。
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的研發模式,包括研發方式(自主研發、合作研發、外包研發等)、研發機構設置、研發人員構成,在研項目、已取得研發成果及權屬等方面。
公司報告期內存在合作或外包研發的,應當披露合作或外包研發對公司核心技術的貢獻情況,并說明對合作方或外包方是否存在技術依賴。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的研發支出情況,包括研發支出前五名的研發項目名稱、研發費用明細及其占營業收入的比重,如存在研發支出資本化,應當披露研發支出資本化對公司損益的影響。
第十四條 報告期內對公司主要產品有重要影響的專利發生變動的,應當披露相關專利的基本信息、對應的產品及其實際應用,并按下列要求披露相關信息:
(一)專利新增的,若涉及受讓方式取得,披露合同簽署、登記備案等情況;若涉及與他方共享權利,披露該專利使用、收益及其爭議解決的主要約定;若涉及許可使用,披露許可協議的主要條款,公司對該專利的依賴情況等;
(二)專利減少或發生其他變動的,應當披露該專利減少或變動的原因及對公司經營的影響。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對專利或非專利技術所采取的保護措施。
對公司產品有重要影響的專利或非專利技術出現權利瑕疵或法律爭議的,應當披露該專利或非專利技術的產品應用情況及對公司生產經營的影響。
第十六條 公司從事通用計算機、計算機外圍設備或相關零部件制造的,應當披露相關產品的品牌種類(包括自主品牌和代加工品牌),相關產品在產品定位、外觀設計、性能提升或者功耗等方面具備的特性或競爭優劣勢。
第十七條 公司從事安防、金融、醫療衛生、稅務等特定行業相關計算機設備或其零部件制造的,應當結合所處細分市場情況披露相關產品的主要客戶群體、特定行業準入的門檻或資質條件等情況。
第十八條 公司從事通信系統設備制造的,應當披露主要終端客戶的行業地位、公司在終端客戶供應鏈體系中的位置或級別,并按照下列要求披露相關信息:
(一)涉及通信傳輸材料、設備或相關零部件制造的,披露報告期內相關產品在解決信號傳輸損耗、熔接損耗、復用技術、光增益、抗干擾等方面所采用的技術手段及其優劣勢;
(二)涉及通信交換設備或其零部件制造的,披露報告期內相關產品在解決調制解調效率、誤比特率以及信號差錯控制等方面所采用的技術手段及其優劣勢;
(三)涉及通信接入設備或其零部件制造的,披露相關產品適用的接入網類型(如銅線接入、光纖接入、光纖同軸電纜混合接入、無線接入等),公司產品在提高傳輸速率或寬帶利用率,降低運行維護成本等方面所采用的技術手段及其優劣勢。
第十九條 公司從事通信終端設備制造的,應當披露相關產品的應用領域以及在外觀設計、產品性能提升、功耗等方面的競爭優劣勢。
第二十條 公司從事半導體分立器件、光電子器件、顯示器件或組件制造的,應當結合用途或應用領域披露相關產品在關鍵性能上的優劣勢或特點,如最大整流電流、最大耗散功率、發光強度、像素點間距、衰減特性、能耗等。
第二十一條 公司從事集成電路制造的,應當披露主要產品的類型(邏輯電路、存儲電路、微處理器等)、用途及應用領域、晶圓尺寸,產品良品率和重要性能指標(特征尺寸、功耗水平等)等。
公司從事集成電路封裝業務,報告期內相關封裝技術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披露具體變化情況,如芯片粘結方法、引線鍵合方法、封裝材料、封裝形式、密封方法、芯片面積與封裝面積之比、封裝薄厚與散熱情況等。
第二十二條 公司從事電子元件或組件、印制電路板或者其他電子設備制造的,應當披露公司主要產品的關鍵性能指標,并結合主要客戶類別及所屬應用領域,披露報告期內對上游供應商或下游客戶的依賴情況。
第二十三條 公司參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披露財務報告附注時,應同時披露以下信息:
(一)存貨或核心生產設備等重要資產科目發生減值的,應當結合自身技術水平、市場行情、產品銷售等情況,分析并披露上述減值的具體情況和依據;
(二)報告期內收到的政府補助金額明細,結合政府補助占同期利潤總額的占比情況和行業特點說明報告期內對政府補助的依賴情況。報告期內公司業績對政府補助存在較大依賴的,還應當進行重大風險提示,分析并披露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
第三章 臨時報告
第二十四條 公司所屬細分行業的政策法規或其他行業性事件發生重大變化且對公司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及時披露相關情況,并分析對公司當期與未來發展的影響。
第二十五條 公司核心技術人員發生變動,預計對公司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及時披露提示性公告,說明上述核心技術人員變動對公司主要產品或業務升級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 當出現原材料價格異常波動、斷供等緊急情況,影響公司正常運營或預期對當期利潤產生重大影響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并揭示相關風險。
第二十七條 公司主要客戶的采購政策或主要供應商的銷售政策發生重大變化,預計對當年業績或生產經營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及時進行披露。
第二十八條 公司擬投資建設新生產線的,應當披露新增生產線涉及的產品、工藝路線、預計投產時間和預期產能等情況。
公司擬關閉當前生產線,預計對當期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披露該生產線產品上一年的銷售收入和關閉生產線對當期經營的影響。
第二十九條 公司或主要產品委托生產企業發生重大安全、質量、環保事故,或被有關部門要求進行安全、環保整改,影響公司或委托生產企業正常經營的,應當及時披露涉事生產線預計全年產量、停產整改期限及對公司生產經營的影響。
第三十條 公司核心專利或非專利技術出現糾紛的,應當及時披露相關專利或非專利技術的基本情況及其所應用產品的名稱、上一年的銷量、營業收入和利潤等情況。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指引由全國股轉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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