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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信用保護工具交易業務指南

上海證券交易所信用保護工具交易業務指南(二○一九年一月)1業務概述信用保護工具是指信用保護賣方和信用保護買方(以下合稱交易雙方)達成的,約定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信用保護買方(以下簡稱
上海證券交易所信用保護工具交易業務指南
(二○一九年一月)
1 業務概述
信用保護工具是指信用保護賣方和信用保護買方(以下合稱交易雙方)達成的,約定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信用保護買方(以下簡稱買方)按照約定的標準和方式向信用保護賣方(以下簡稱賣方)支付信用保護費用,由賣方就約定的一個或多個參考實體或其符合特定債務種類和債務特征的一個或多個、一類或多類債務向買方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金融工具。
信用保護工具分為信用保護合約(以下簡稱合約)和信用保護憑證(以下簡稱憑證)兩類產品。合約由交易雙方簽署,相關權利義務限于合約簽署雙方,不可轉讓。憑證由憑證創設機構(以下簡稱創設機構)創設,就一個或多個參考實體或其符合特定債務種類和債務特征的一個或多個、一類或多類債務向憑證持有人提供信用保護,并可以通過交易系統轉讓。
信用保護工具業務的參與機構實行分層管理制度。合約的參與者分為合約核心交易商(以下簡稱核心交易商)和其他投資者,核心交易商需事先向本所備案。憑證的參與者包括創設機構和其他投資者。創設機構需事先向本所備案。
信用保護工具業務流程包括參與者備案、業務實施、信用事件后續結算安排等環節。其中,參與者備案指核心交易商、創設機構按業務需求進行備案;合約業務實施包括簽署主協議、簽署交易確認書、支付保護費等流程;憑證業務實施包括憑證創設、登記、掛牌、轉讓等;信用事件后續結算安排包括確定信用事件決定日及實物結算、現金結算等。相關登記結算具體流程按照中國結算相關規則辦理。
試點初期,信用保護工具受保護債務范圍主要包括在中國境內發行并在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掛牌轉讓的以人民幣計價的公司債券(不含次級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及上交所認可的其他債務。
2 業務開展前準備
2.1 合約交易前簽署主協議和補充協議
2.1.1簽署主協議
交易雙方參與合約業務前應當簽署《中國證券期貨市場衍生品交易主協議(信用保護合約專用版)》。主協議為一對一簽署,簽署后在相關簽署人之間生效。
合約參與者為法人機構的,主協議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進行簽署;參與者為證券投資基金、銀行理財、資產管理計劃等資管產品的,由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代為簽署;同一個管理人管理的多個資管產品,應分別簽署主協議。
2.1.2簽署補充協議
交易雙方可以就合約相關事宜簽訂補充協議,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試點辦法》、《業務指引》及本所、中國結算的其他相關規定。
2.1.3主協議備案方式
市場參與者簽署主協議后,應當在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和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中國證券業協會與本所進行主協議備案數據共享。
2.2 參與者資質要求及備案
信用保護工具業務實行參與者資質管理。參與者應當充分知悉信用保護工具相關規則,了解信用保護工具的相關風險,根據《試點辦法》、《業務指引》規定的條件及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是否適合參與信用保護工具業務,并自行承擔風險。
信用保護工具參與者的投資者適當性應當與《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的參考實體受保護債務投資者適當性標準保持一致。參考實體受保護的多個債務投資者適當性標準不一致的,以受保護債務中較高的投資者適當性標準為準;受保護債務投資者適當性標準不明確的,僅限于合格機構投資者。上交所可以根據市場發展情況,調整信用保護工具投資者適當性標準。
2.2.1核心交易商和創設機構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的金融機構、信用增進機構等經本所備案可成為核心交易商:
(一)具有較豐富的信用風險管理經驗和較強的信用風險承擔能力;
(二)具有相對獨立的信用保護工具交易團隊,建立完備的信用風險管理工具內部操作規程和業務管理制度;
(三)近三年未因重大的證券期貨違法行為被采取過重大行政監管措施或者受到行政、刑事處罰;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核心交易商經本所備案可成為創設機構:
(一)最近一年末凈資產不少于40億元;
(二)具有較強的信用風險管理和評估能力,并配備5名以上(含5名)的風險管理人員;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備案成為核心交易商或者創設機構的,還須符合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2.2.2核心交易商、創設機構備案文件要求
市場參與者擬成為核心交易商或者創設機構的,應當向本所提交以下參與者資質備案文件:
(一)信用保護合約核心交易商/憑證創設機構資質申請信息表;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總資產、凈資產的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公司信用保護工具交易團隊、信用保護工具業務內部操作規程和業務管理制度或者業務系統說明;
(四)近三年未因重大的證券期貨違法行為被采取過重大行政監管措施或受到行政或者刑事處罰的承諾函;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2.3經紀客戶管理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經紀客戶進行管理,建立健全經紀客戶參與信用保護工具業務相關的風險控制制度和業務流程,并建立經紀客戶參與信用保護工具業務的誠信檔案。
證券公司應當在經紀客戶參與信用保護工具業務前,向其全面介紹信用保護工具的相關業務規則及協議,充分揭示可能產生的風險,并要求其簽署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應當包含本所確定的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詳見附件8)。
2.2.4參與者備案文件的提交方式
參與者備案成為核心交易商或創設機構的文件可通過以下兩種方式提交本所:
(1)通過電子郵件(ssebond@sse.com.cn);
(2)通過債券業務管理系統。
初期主要采用電子郵件方式,郵件標題格式為“【參與者備案】XXX公司-信用保護合約核心交易商/憑證創設機構備案材料”,附件超過20M的請以超大附件或網盤鏈接通過普通附件發送。
3 合約業務流程
3.1 生成交易確認書
交易雙方協商一致后,一方通過交易系統進行合約申報,另一方進行確認。交易系統根據交易雙方的確認,對符合形式要求的合約生成《XXXX信用保護合約交易確認書》(以下簡稱交易確認書,詳見附件2)。
試點初期,買方需持有受保護債券,方可買入合約,且買入合約的名義本金額不得超過其持有基礎債券的面值。
3.1.1 合約申報要素
合約的申報要素包括:買方名稱、買方證券賬戶、賣方名稱、賣方證券賬戶、名義本金、參考實體、債務種類、債務特征、可交付債務(如有)、信用事件類型、合約起始日、合約到期日、保護費率、保護費支付方式(含保護費支付頻率和支付日期、保護費支付路徑)、信用事件后的結算方式等。
合約申報要求如下:
(1) 合約名義本金:不低于50萬元;
(2) 保護費率計價單位:bp;
(3) 保護費率變動單位:1bp。
3.1.2申報時間
合約的申報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30。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合約的申報時間。
3.1.3申報平臺
市場參與者為本所固定收益平臺交易商的,可直接通過固定收益平臺進行申報;市場參與者為經紀客戶的,由證券公司根據客戶的委托和真實意思表示代為申報。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合約的申報平臺。
3.1.4申報流程
業務初期,交易系統僅支持指定對手方方式達成交易。由任意一方發起定向的指定對手方申報,填妥交易要素后發送到對手方,對手方確認后成交。指定對手方申報時,對手方必須符合相關參與者資質要求并簽署了主協議。
3.2 合約保護費支付
3.2.1保護費支付流程
合約的保護費支付方式可選擇按季支付約定保護費、季度標準保護費和部分前端費用相結合或者前端一次性支付。
合約保護費可以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或者自行協商的其他方式支付保護費。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辦理保護費支付的,交易雙方在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PROP綜合業務終端辦理資金代收代付,具體流程參見中國結算相關規定。通過自行協商支付保護費的,在每個保護費支付日,合約買方需自行向賣方支付保護費。
3.2.2合約提前終止
交易雙方可在交易系統上提前終止合約。合約交易雙方協商一致提前終止合約的,可以由一方通過交易系統申報,另一方進行確認。交易雙方自行計算相關結算金額并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或者自行協商的其他方式支付結算金額。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辦理結算金額支付的,交易雙方在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PROP綜合業務終端辦理資金代收代付,具體流程參見中國結算相關規定。通過自行協商支付結算金額的,交易雙方需自行完成支付。
3.2.3合約保護費停止積累情形
(1)對于按季支付約定保護費、季度標準保護費率和部分前端費用相結合的,若合約存續期未發生信用事件,合約到期后停止保護費積累;
(2)對于按季支付約定保護費、季度標準保護費率和部分前端費用相結合的,若合約存續期發生信用事件,信用事件決定日后停止保護費積累;
(3)合約提前終止的,合約終止日后停止保護費積累,交易雙方在合約終止日通過約定方式支付結算金額。
3.3 合約頭寸要求
試點初期,任何一家市場參與者對特定受保護債務的信用保護合約凈買入余額不得超過該受保護債務總余額的100%;任何一家市場參與者對特定受保護債務的信用保護合約凈賣出余額不得超過該受保護債務總余額的100%。
信用保護合約買入余額、賣出余額按照各期限未到期余額加總計算。
4 憑證業務流程
4.1 憑證創設前準備
4.1.1憑證創設文件
創設機構創設憑證應當向本所提交以下創設文件,創設文件均應加蓋出具文件機構的公章:
(一)憑證創設說明書(附件3);
(二)創設機構的信用評級報告;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創設機構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憑證創設說明書中應當明確創設機構的基本情況、參考實體、債務種類、債務特征、可交付債務(如有)、名義本金、憑證起始日、憑證到期日、信用事件類型、結算方式、憑證持有人會議規則等相關內容。憑證持有人會議規則應當載明憑證持有人通過憑證持有人會議行使權利的范圍、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項。
4.1.2憑證創設文件的提交方式
憑證創設文件可通過以下兩種方式提交本所:
(1)通過電子郵件(ssebond@sse.com.cn);
(2)通過債券業務管理系統。
初期主要采用電子郵件方式, 郵件標題格式為“【憑證創設備案】XXX公司XX年XX期信用保護憑證創設備案材料”,附件超過20M的請以超大附件或網盤鏈接通過普通附件發送。
4.1.3憑證創設文件完備性核對
本所對憑證創設文件進行完備性核對,但是不對憑證的投資價值及投資風險進行實質性判斷。
創設文件完備的,本所在收到文件10個交易日內,出具無異議函。
4.2 憑證創設文件披露
創設機構應當在憑證創設前2個交易日通過債券業務管理系統向本所提交并通過本所網站(www.sse.com.cn)或者以本所認可的其他方式向投資者披露憑證創設說明書、創設機構的信用評級報告、創設機構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等相關文件。
4.3 憑證創設操作
4.3.1憑證創設方式
創設機構應在無異議函有效期內完成憑證創設工作。憑證創設可以采用簿記建檔或者其他方式。
憑證創設前,創設機構向本所申請確定憑證掛牌代碼及簡稱。
憑證掛牌代碼及簡稱可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向本所申請:
(1)通過電子郵件(ssebond@sse.com.cn);
(2)通過債券業務管理系統。
初期主要采用電子郵件方式, 郵件標題格式為“【憑證掛牌代碼及簡稱申請】XXX公司XX年XX期信用保護憑證掛牌代碼及簡稱申請”,郵件正文中需說明憑證品種及自擬簡稱(不超過8個字符),創設機構需一并提交本所出具的無異議函,附件超過20M的請以超大附件或網盤鏈接通過普通附件發送。
4.3.2憑證創設流程
試點初期,憑證創設實行與基礎債券發行聯動的業務模式。主要包括三個步驟:
一是憑證的預配售。創設機構采用簿記建檔或者其他方式向基礎債券的潛在投資者進行預配售,投資者獲得憑證的預配售額度。
二是基礎債券的發行。債券主承銷商采用簿記建檔或者其他方式向投資者發行基礎債券。
三是對憑證預配售結果進行匹配、調整和登記確權。創設機構基于基礎債券的發行結果對憑證預配售結果進行匹配和調整。若投資者認購的憑證的名義本金額超過其基礎債券面值規模,其超過部分作認購無效處理,基于調整后的憑證認購情況進行登記、確權。
4.3.3憑證創設情況公告
憑證的銷售由創設機構自行完成。創設完成后,憑證創設機構發布憑證創設情況公告(附件4)。
4.4 憑證登記托管和掛牌
4.4.1憑證登記掛牌要求
憑證創設完成后,創設機構向本所提交憑證登記掛牌申請材料。創設機構應當與本所簽訂憑證掛牌協議,本所為憑證辦理登記、掛牌一站式服務。創設機構需要向本所提交以下憑證掛牌申請電子材料:
(1)憑證掛牌轉讓申請書(附件9);
(2)信用保護憑證掛牌協議;
(3)經具有從事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簽字的憑證募集資金的驗資報告或創設款到賬確認書(附件10);
(4)憑證掛牌公告(附件11);
(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為提高工作效率,本所提供網上下載文本的方式簽署信用保護憑證掛牌協議。協議以PDF格式在本所網站“規則”下的“本所業務指南與流程”欄目公布。協議簽署人下載打印相應協議,在協議簽字頁中填妥相關內容,簽字蓋章、注明日期,掃描并與其他掛牌、轉讓申請電子材料一并提交,并承諾提交的協議版本內容與本所提供的協議版本完全一致。申請人提交的協議與本所網站公布的協議版本不一致的,視為已按照本所網站公布的版本簽署協議。
掛牌申請材料均應加蓋出具文件機構的公章,紙質材料由創設機構保存。
提交的登記申請電子材料[1]包括:
(1)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
(2)證券登記申請表;
(3)憑證持有人名冊清單;
(4)中國結算要求的其他文件。
4.4.2憑證登記掛牌流程
憑證創設完成后,創設機構向本所遞交登記申請電子材料和掛牌申請電子材料。創設機構遞交電子材料的郵箱地址為:ssebond@sse.com.cn。相關文件的紙質材料由創設機構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憑證摘牌之日起3年。
本所收到材料審核無誤后發送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在完成登記后通過本所反饋給創設機構,本所安排憑證掛牌。
若憑證投資者信息有誤,根據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相關規定辦理更正。
4.4.3憑證掛牌后續流程
T+5日內
創設機構應當在憑證掛牌后5個交易日(T+5)內將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原件郵寄至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
創設機構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完成憑證ISIN代碼申請。
4.5 憑證交易
4.5.1交易時間
憑證的交易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30。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憑證的交易時間。
4.5.2交易要素
憑證申報要求如下:
(1) 交易單位:手(憑證每張面值為100元人民幣,即百元名義本金,10張為1手);
(2)計價單位:百元名義本金憑證的價格;
(3)申報價格變動單位:0.001元;
(4)申報數量:不低于500手。
4.5.3交易平臺
市場參與者為本所固定收益平臺交易商的,可直接通過固定收益平臺進行憑證交易申報;市場參與者為經紀客戶的,由證券公司根據客戶的委托在固定收益平臺上代為申報。
初期,申報通過固定收益平臺的客戶端完成。后續本所還將為憑證的各類申報提供交易端電子接口接入方式。
4.5.4交易申報
憑證可以采用報價、詢價及指定對手方等方式達成交易。
Ⅰ、報價交易申報
市場參與者可以向全市場提交報價申報,報價申報包括憑證代碼、交易方向、名義本金、價格等要素。報價申報可以由交易雙方任一交易員發起,報價申報全市場可見。憑證市場參與者可以直接點擊報價成交。憑證市場參與者必須符合相關投資者適當性的要求。
Ⅱ、詢價交易申報
市場參與者可以向其他憑證參與者發送詢價申報,詢價申報包括憑證代碼、交易方向、名義本金、價格等要素。收到詢價申報的市場參與者可以對詢價請求進行報價,發起詢價的市場參與者可以確認報價成交。詢價申報時,詢價對象最多為5個憑證市場參與者,且必須符合相關投資者適當性的要求。詢價及詢價回復不設時間限制,在當日交易時間內均有效。
Ⅲ、指定對手方交易申報
市場參與者可以向特定的交易對手方發起一對一的申報。憑證交易經雙方協商一致后,由任意一方發起定向的指定對手方申報,填妥交易要素后發送到對手方,對手方確認后成交。指定對手方申報時,對手方必須符合相關投資者適當性的要求。
試點初期,僅支持指定對手方交易申報,其他申報方式開通時間由本所另行通知。
4.5.5 憑證轉讓限制
單只憑證創設及轉讓后的投資者原則上不超過200人,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試點初期,投資者需持有受保護債券方可購入憑證,且持有憑證的名義本金額不得超過其持有基礎債券的面值。
若憑證存續期間未發生信用事件,憑證自到期日收盤后終止轉讓流通;若憑證存續期間發生信用事件,憑證可交易至創設機構公告的最后交易日期。
4.5.6憑證轉讓的結算
憑證參與者在固定收益平臺達成交易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成交數據辦理實時逐筆全額結算。
4.5.7憑證回購注銷
創設機構可回購其創設的憑證,并將其注銷。創設機構購回自身創設的憑證后,向本所提交注銷申請,申請要素包括憑證名稱、憑證代碼、需要注銷的憑證數量等。
本所對注銷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審查無誤的將相關數據發送至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本所提供的數據完成注銷并將相關數據反饋至本所。
4.6 憑證頭寸要求
試點初期,任何一家市場參與者對特定受保護債務的信用保護憑證的買入余額不得超過該受保護債務總余額的100%;任何一家市場參與者對特定受保護債務的信用保護憑證的賣出余額不得超過該受保護債務總余額的100%。
針對特定受保護債務的信用保護憑證創設總規模不得超過該受保護債務總余額的500%。
5 信息披露及行情
5.1 信息披露
信用保護工具在本所掛牌后的日常信息披露和操作業務由本所債券業務中心受理。
信息披露文件通過債券業務管理系統提交本所。
5.1.1定期信息披露
憑證存續期間,創設機構應當在每年4月30日之前通過本所網站或者以本所認可的其他方式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并在每年6月30日之前通過本所網站或者以本所認可的其他方式披露定期跟蹤評級報告。年度報告應當至少記載以下內容:
(1)創設機構概況;
(2)創設機構經營情況、財務狀況;
(3)創設機構主體評級情況;
(4)創設機構在報告期內發生的可能影響創設機構賠付能力或者憑證價格的重大事項;
(5)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5.1.2臨時信息披露
憑證存續期間,發生可能影響創設機構賠付能力的重大事項,或者存在關于創設機構及其創設的憑證的重大市場傳聞的,創設機構應當及時向本所提交并通過本所網站或者以本所認可的其他方式披露臨時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后果。
重大事項包括:
(1)創設機構創設的憑證發生賠付;
(2)創設機構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
(3)創設機構發生超過上年末凈資產10%的重大損失;
(4)創設機構發生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5)創設機構作出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6)創設機構涉及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或者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7)創設機構履約保障方、擔保物或者其他償債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
(8)創設機構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創設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9)其他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10)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本所規定的其他事項。
5.1.3創設機構評級報告
創設機構應與信用評級機構就創設機構主體評級的有關安排作出約定,不定期跟蹤主體評級,每年至少跟蹤評級一次。憑證存續期間,發生可能影響創設機構賠付能力的重大事項的,評級機構應當及時進行跟蹤評級。跟蹤評級報告應及時向市場公告。
5.2 支付違約報告義務
市場參與者未按照相關規定、約定履行支付或交付義務的,該市場參與者與其對手方應當在支付或交付違約情形發生后1個交易日內將相關違約情形報告本所。
報告提交的郵箱地址為:ssebond@sse.com.cn,郵件標題格式為“【支付違約報告】XXX公司-信用保護工具支付違約報告”,附件超過20M的請以超大附件或網盤鏈接通過普通附件發送。
5.3 到期風險提示
創設機構應當于憑證到期日前30個交易日通過債券業務管理系統向本所提交并通過本所網站或者以本所認可的其他方式發布提示性公告,提示憑證即將到期及相關轉讓風險。證券公司應當于憑證到期前30個交易日起向申報買入憑證的經紀客戶提示到期風險。
5.4 憑證摘牌公告
憑證到期且未發生信用事件、創設機構回購注銷其全部憑證、憑證存續期間發生信用事件且創設機構與投資者完成結算或者出現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的,本所于相關日期確定后終止憑證的掛牌轉讓。
5.5 行情發布
本所在交易系統、上證債券信息網公布信用保護憑證當日逐筆行情和匯總行情等。
憑證逐筆行情信息包括:憑證代碼、憑證名稱簡稱、成交時間、成交量(手)、成交價格。
5.6 統計數據
本所將定期發布信用保護工具交易統計數據,統計數據要素包括核心交易商類型、合約規模等信息。
6 信用事件后續結算安排
6.1 確定信用事件決定日
信用事件發生后,買方或者賣方可按照雙方約定的方式向對手方發送 “信用事件通知書”及所附“公共信息通知書”(以下簡稱信用事件通知書,詳見附件5、6)。信用事件通知書中需對相關信用事件附有合理、詳盡的說明,至少需要指出參考實體發生了哪一種信用事件、發生的時間和對信用事件的基本描述。
“公共信息通知書”應列明買方或賣方從公開信息渠道獲得的有關信用事件已經發生的信息或報道。除非交易雙方另有約定,公開信息渠道限于全國發行報刊,或是參考實體所在行業協會認可的權威性專業報刊、網站或信息提供商,且有關報道者或報道機構未在提前終止日前撤銷該信息或報道,也未公開承認有重大誤報。
若交易雙方對信用事件無異議,則合約或者首份憑證信用事件通知書送達之日即為信用事件決定日。
買方或者賣方向對手方發送信用事件通知書及所附公共信息通知書后,應在1個交易日內向上交所報告,將信用事件通知書及所附公共信息通知書的PDF掃描件發送到以下郵箱:ssebond@sse.com.cn,郵件格式為“XXX信用保護工具信用事件通知書及公共信息通知書”。
6.2 發送結算通知書
信用事件決定日確定后,需要明確相關結算安排。
對于合約而言,信用事件決定日后30個自然日內,合約買方應按照約定的方式向合約賣方發送“結算通知書”(附件7),最后結算日不得超過結算通知書送達日后30個自然日。
對于憑證而言,信用事件決定日后3個自然日內,創設機構須通過本所網站發布關于信用事件和后續結算安排公告,內容包括信用事件決定日、可交付債務(如有)、憑證最后交易日期,結算方式以及結算時間區間等信息。最后結算日不得超過信用事件決定日后60個自然日。信用事件和后續結算安排公告發布后,憑證買方應按照創設說明書中約定的方式向創設機構發送“結算通知書”(附件7),明確具體結算日,具體結算日不得晚于最后結算日。
若采取實物結算方式,結算通知書中應當包括用于結算的可交付債務的具體信息、交割方式、交割時間等。若采取現金結算方式,結算通知書中應包括現金結算的交付方式、交付時間等信息。
6.3 結算期間結算安排
交易雙方應當在結算日確認相關結算要素。合約或憑證采用實物結算以及憑證采用現金結算的,由買方通過交易系統申報,賣方進行確認。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交易系統發送的數據提供T+1日逐筆全額非擔保交收服務。交收以單筆現金結算或實物結算為最小單位,不辦理部分交收。
若采用實物結算方式,買方應向賣方交付充足的可交付債務;若買方沒有充足的可交付債務,可申報部分可交付債務,則賣方按照實際交付債務的數量確認結算金額。對于按季度支付保護費的合約而言,買方還需向賣方支付應付未付的保護費,即從上一次保護費支付日到信用事件決定日期間的保護費。最終采用軋差方式支付,賣方支付的金額為軋差凈額。
合約采用現金結算的,交易雙方可以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或者自行協商的其他方式支付結算金額。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辦理結算金額支付的,交易雙方在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PROP綜合業務終端辦理資金代收代付,具體流程參見中國結算相關規定。
6.4 信用事件分歧處理
若交易雙方對信用事件產生分歧,交易雙方可對相關分歧進行協商,也可提請信用事件專家委員會出具專家意見并組織協商。若交易雙方認可信用事件專家委員會出具的專家意見或協商結果,交易雙方按照相關專家意見或協商結果進行處理。
若交易雙方發生爭議未提交信用事件專家委員會或者不認可相關專家意見或協商結果的,交易雙方可根據約定就信用事件爭議事項提交仲裁或訴訟。
若交易雙方認可的信用事件專家委員會出具的專家意見、仲裁裁決或者訴訟判決支持買方的訴求,則合約或者首份憑證信用事件通知書送達之日即為信用事件決定日,最后結算日不得晚于信用事件專家委員會專家意見、仲裁裁決書或者判決書送達賣方之日后30個自然日。
7 費用
信用保護工具業務擬按以下標準收費:信用保護工具業務中向交易雙方收取交易經手費,收費標準為:交易經手費按信用保護工具成交名義本金額的百萬分之一點五雙向收取,單筆交易經手費超過 200元的,按200元收取。試點初期,交易經手費暫免收取。相關內容由本所另行發布通知。
8 業務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機構名稱
部門名稱
聯系人
電話
上海證券交易所
債券業務中心
黃婉如(登記掛牌)
021-50496191
黃成(參與者備案)
021-50496269
錢濤(信息披露)
021-50185721
信息公司


中國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本所信用保護工具業務信箱:ssebond@sse.com.cn。
9 相關附件
附件1:信用保護合約核心交易商/憑證創設機構資質申請信息表
附件2:XXXX信用保護合約交易確認書
附件3:信用保護憑證創設說明書參考格式
附件4:信用保護憑證創設情況公告
附件5:信用保護工具信用事件通知書參考模板
附件6:信用保護工具公共信息通知書參考模板
附件7:信用保護工具結算通知書參考模板
附件8:信用保護工具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
附件9:信用保護憑證掛牌轉讓申請書
附件10:創設款到賬確認書
附件11:信用保護憑證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公告
附件1:
信用保護合約核心交易商/憑證創設機構資質申請信息表
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業務中心:
經我公司研究決定,特申請成為信用保護合約核心交易商/憑證創設機構。
申請人全稱:
備案類型: □合約核心交易商首次備案
□憑證創設機構首次備案
□備案信息表內容變更備案
(請在“□”內打“?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公司地址: (同營業執照)
投資者類型:
□證券公司 □期貨公司 □商業銀行 □保險公司 □信托公司 □財務公司 □信用增進機構 □其他金融機構
交易商代碼:
交易商名稱:
證券賬戶:
證券賬戶名稱:
CSDC結算參與人編碼:
信用保護工具業務負責人
部門
職務
電話
手機
傳真
E-mail
信用保護工具業務聯絡人
部門
職務
電話
手機
傳真
E-mail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總資產(億元)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資產(億元)

我公司在此鄭重承諾: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上交所及中國結算相關業務規則,依法參與上交所信用保護工具業務。
二、誠實守信,自覺遵守商業道德,維護上交所債券市場秩序。
三、同意遵守上交所信用保護工具業務的相關規定,接受上交所的自律管理。
四、如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上交所相關業務規則,接受上交所做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取消信用保護工具業務的核心交易商/憑證創設機構資質備案等監管措施,并對此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我公司保證向上交所提供的書面和電子申請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與合法。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加蓋公章)
經辦人(簽字):
申請日期:
聯系電話:
附件2:
XXXX信用保護合約交易確認書

XXXX[2]信用保護合約交易確認書
編號【 】
甲方(信用保護賣方):【】
代表其管理的【】
乙方(信用保護買方):【】
代表其管理的【】
本《XXXX信用保護合約交易確認書》(以下簡稱“本確認書”)旨在明確甲方和乙方在下文指明的簽署日達成的信用保護合約交易(以下簡稱“交易”)的條款與條件。
在本確認書中,甲方(信用保護賣方)與乙方(信用保護買方)合稱為“交易雙方”,分別稱為“交易一方”。
鑒于交易雙方已經簽署了《中國證券期貨市場衍生品交易主協議(信用保護合約專用版)》(以下簡稱“主協議”)和《中國證券期貨市場衍生品交易主協議(信用保護合約專用版)補充協議》(若有,以下簡稱“補充協議”),本確認書構成主協議所稱的“交易確認書”,主協議和補充協議(如有)中的全部條款,除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雙方另有特別規定或約定,適用于本確認書。
本確認書與主協議、補充協議以及交易雙方認可的確認交易雙方之間信用保護合約交易的所有援引了主協議的其他文件(以下簡稱“其他文件”),共同構成交易雙方之間單一和完整的協議。就本確認書項下的交易而言,若本確認書的約定與主協議、補充協議或其他文件(如有)的約定有沖突,在不違反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的條件下,應以本確認書的約定為準。
本確認書取代交易雙方在本確認書的簽署日之前就本確認書項下的該項交易所作出的任何其他確認(包括但不限于其他書面確認、電話及口頭確認)。
本確認書中的未明確的定義,參照《上海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信用保護工具業務管理試點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信用保護工具交易業務指引》、主協議及其補充協議中的定義。
本確認書正本一式【】份,交易雙方各持【】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適用的金融產品
本確認書為甲方作為以下金融產品的管理人代表該金融產品與乙方達成的,因此交易雙方達成的本確認書所涉及的甲方的權利和義務,除不適用于該金融產品的以外,均指該金融產品的權利和義務由甲方代表該金融產品行使或作出。
金融產品名稱
投資經理
聯系方式
托管機構
【】
【】
【】
【】
本確認書為乙方作為以下金融產品的管理人代表該金融產品與甲方達成的,因此交易雙方達成的本確認書所涉及的乙方的權利和義務,除不適用于該金融產品的以外,均指該金融產品的權利和義務由乙方代表該金融產品行使或作出。
金融產品名稱
投資經理
聯系方式
托管機構
【】
【】
【】
【】
二、基本條款
信用保護賣方
【】
信用保護買方
【】
名義本金
【】萬元人民幣
簽署日
【】年【】月【】日
起始日
【】年【】月【】日
約定到期日
【】年【】月【】日
交易日準則
若某一相關日期并非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日,則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
計算機構
適用以下第【】項:
(1) 甲方
(2) 乙方
(3) 甲方或乙方
(4) 其他:【】
清算安排
雙邊清算
三、保護費支付要素
保護費支付方
信用保護買方
保護費支付路徑
適用以下第【】項:
(1)雙方自行協商支付
(2)通過中國結算代收代付
保護費支付方式
適用以下第【 】項:
(1) 按季支付約定保護費
(2) 季度標準保護費和部分前端費用相結合
(3) 前端一次性支付
按季支付約定保護費 【適用】/【不適用】
支付要素
支付頻率
【按季支付】
保護費率
年化【】bps
計息天數調整
【按照實際天數調整】/【按照名義天數不調整】
計息基準
【實際/365】/【實際/實際】
首期保護費支付日
【】年【】月【】日
季度標準保護費和部分前端費用相結合【適用】/【不適用】
支付要素
支付頻率
【按季支付】
保護費率
年化【】bps
標準保護費率
【】bps(50/100/150)
首期保護費支付日
【】年【】月【】日(本確認書生效日之后第一個季末的20日為首期支付日。此后每期支付日為約定年份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
前端費率
【】bps
前端費用
【】元人民幣
期初返還金額
【】元人民幣
期初交付金額
【】元人民幣(若期初交付金額由信用保護賣方向信用保護買方支付,則以負數表示)
期初交付金額支付日
【】年【】月【】日
計息天數調整
【按照實際天數調整】/【按照名義天數不調整】
計息基準
【實際/365】/【實際/實際】
前端一次性支付【適用】/【不適用】
支付要素
保護費率
【】bps
保護費
【】元人民幣
保護費支付日
【】年【】月【】日
四、與信用事件有關的條款
參考實體
【】
受保護債務種類
【付款義務】、【借貸款項】、【債券】、【貸款】、【公司債】、【可轉債】、【企業債】、【資產支持證券】、【僅為參考債務】(可多選,取勾選項的最大范圍作為債務種類)
受保護債務特征
【一般債務】、【次級債務】、【交易流通】、【本幣】、【外幣】、【其他: 】(可多選)
參考債務
【】
參考債務證券代碼
【】
信用事件類型
破產
【適用】/【不適用】
支付違約
【適用】/【不適用】,若適用,則:
起點金額:【】萬元人民幣或其等值金額
寬限期:【】個交易日
寬限期順延:【適用】/【不適用】
債務重組
【適用】/【不適用】,若適用,則:
起點金額:【】萬元人民幣或其等值金額
所涉債務最小持有人數【】
五、與結算有關的條款
結算條件
信用事件通知書
通知方為以下第【】項:
(1) 信用保護買方
(2) 信用保護賣方
(3) 信用保護買方或信用保護賣方
公共信息通知書
【適用】/【不適用】
若適用,通知方為以下第【】項:
(1) 信用保護買方
(2) 信用保護賣方
(3) 信用保護買方或信用保護賣方
結算方式
適用以下第【】項:(單選)
(1)現金結算
(2)實物結算
實物結算
實物交割期間
【】個自然日(不超過30個自然日)
可交付債務種類
【付款義務】、【借貸款項】、【債券】、【貸款】、【公司債】、【可轉債】、【企業債】、【資產支持證券】、【僅為參考債務】(可多選,取勾選項的最大范圍作為債務種類)
可交付債務特征
【一般債務】、【次級債務】、【證券交易所掛牌流通】、【本幣】、【外幣】、【無扣減債務】、【可轉讓貸款】、【轉讓受限貸款】、【最長待償期10年】、【其他: 】(可多選)
可交付債務的
應計未付利息
【計入】/【不計入】

現金結算
約定回收率
適用以下第【】項:
(1)【】
(2)【計算方法: 】

六、其他條款
(一)聯系方式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收件人:【】
收件人:【】
(二)資金賬戶信息
甲方賬戶名:【】
乙方賬戶名:【】
賬號:【】
賬號:【】
開戶行:【】
開戶行:【】
大額支付系統行號:【】
大額支付系統行號:【】
(三)證券賬戶信息
甲方賬戶名:【】
乙方賬戶名:【】
賬號:【】
賬號:【】
席位號:【】
席位號: 【】
七、補充條款
補充條款可對于交易確認書內容做出補充約定(包括履約保障條款、對于定義或條款內容的另行約定等內容),但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




八、與交易有關的聲明與承諾條款
(一)一般的聲明與承諾:
1、交易一方(包括其關聯方)未向另一方就參考實體、債務、參考 債務、可交付債務作出任何的聲明或陳述。
2、交易一方(包括其關聯方)均有權就債務、參考債務或可交付債務進行任何交易,或接受參考實體的存款、向其放款或與其進行任何金融或商業業務活動,不受本確認書項下的交易的影響,即使上述交易或業務活動可能對參考實體或另一方在本確認書項下的交易所涉及的權利義務產生不利影響(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可能構成或產生一項信用事件的行為)。
3、交易一方(包括其關聯方)均有權在簽署日后獲取或掌握與參考實體有關的信息,該信息可能與交易有關且不為公眾或另一方所知悉,但該方沒有義務向另一方披露該信息(無論其是否為保密信息)。
(二)與實物結算有關的聲明與承諾:
1、若信用保護買方向信用保護賣方交割的可交付債務在所有權方面 存在瑕疵,或受限于任何擔保物權、請求權、其他權利負擔或第三方權益(但參考實體享有的或可行使的抵銷權除外),則應賠償由此給信用保護賣方造成的直接損失,除非信用保護買方能夠證明其已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對該可交付債務進行了調查與核實。該賠償義務在本確認書項下的交易的到期日之后仍然有效。但是,信用保護買方未能滿足上述要求不視為構成了其在本確認書項下的一個違約事件。
2、信用保護買方交割給信用保護賣方的可交付債務不得要求信用保 護賣方對參考實體承諾提供任何后續資金(包括或有的資金承諾),或對參考實體負有任何支付款項的義務。
3、信用保護買方無法在實物交割期間內將可交付債務交割給信用保 護賣方不構成其在本確認書項下的一個違約事件。
4、如信用保護買方未在實物交割期間向信用保護賣方交付可交付債務,則上述實物交割期間結束之日為本信用保護合約交易的到期日,信用保護買方將至此自動喪失未交付的可交付債務對應額度的向信用保護賣方請求獲得本信用保護合約交易項下結算賠付的權利。
5、交易雙方需按照適用于有關參考債務或可交付債務的法律規定各自承擔應付的印花稅或其他相關稅費。除非交易雙方另行約定,交割可交付債務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需支付給貸款代理行、債券受托人或登記托管結算機構的費用)由信用保護買方負擔。
九、定義
簽署日
在一筆信用保護合約交易下,指交易雙方達成該交易的日期。
起始日
在一筆信用保護合約交易下,指該交易的信用保護開始生效的日期。
約定到期日
在一筆信用保護合約交易下,指交易雙方在本確認書中約定的信用保護到期之日。
計算機構
指交易雙方在本確認書中指定為“計算機構”的實體,可由交易一方或交易雙方擔任,也可由第三方機構擔任。
名義本金
指一筆信用保護合約交易提供信用風險保護的金額,各項支付和結算以此金額為計算基準。
保護費率
保護費率=保護費/名義本金*100%。
前端費率

前端費率=前端費用/名義本金*100%。
期初交付金額
在期初交付金額支付日支付的前端費用和期初返還金額的軋差。
首期支付日
本確認書的生效日之后的第一個支付日,并依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的交易日準則調整。
債務
指參考實體作為主債務人負有的債務。
參考債務
指交易雙方在本確認書中列明或描述的一個或多個參考實體的一項或多項債務(或一類或多類債務)。
債務種類
指參考實體所負債務的類別,包括但不限于:
(1)付款義務,即任何支付或償還款項的義務;
(2)借貸款項,即基于貸款或債務融資法律關系產生的一種付款義務;
(3)貸款,即根據相關貸款協議、授信安排、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或信托安排已經發放的貸款;
(4)債券,即各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或定向發行的債券或債務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債和可轉債;
(5)公司債;
(6)可轉債;
(7)企業債;
(8)資產支持證券;
(9)僅為參考債務。
債務特征
指參考實體所負債務的一項或多項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債務、次級債務、交易流通、本幣或外幣等特征。
一般債務
指該債務在獲得參考實體清償時的受償順序優先于其他同類型借款款項,或與其他同類型借貸款項平等受償。在判斷債務受償順序時,應以相關債務發生時的狀態為準,但在本確認書的生效日晚于該債務的發生日時,則以其在本確認書的生效日的狀態為準。
次級債務
指該債務在獲得參考實體清償時的受償順序在一般債務受償后方可受償,或在參考實體于一般債務項下尚有欠款或仍處于違約狀態時,無權就該債務獲得或保留參考實體支付的任何款項。
交易流通
指該債務可以在中國境內或境外的合法交易場所轉讓或買賣。(即使某非公開發行或定向發行的債券在交易流通方面可能受到某些限制,仍應視為其具有“交易流通”的債務特征。)
本幣
指該債務的面值為人民幣。
外幣
指該債務的面值為人民幣以外的幣種。
信用事件
指交易雙方在本確認書中就一筆信用保護合約交易約定的觸發結算賠付的事件,包括破產、支付違約、債務重組等事件。
破產
破產指參考實體發生下列任一事件:
(1)解散(出于聯合、合并或重組目的而發生的解散除外);
(2)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
(3)書面承認其無力償還到期債務;
(4)為其債權人利益就其全部或實質性資產達成轉讓協議或清償安排,或就其全部或大部分債務的清償事宜與債權人做出安排或達成和解協議;
(5)自身或其監管部門啟動針對其的接管、破產、清算等行政或司法程序;或其債權人啟動針對其的接管、破產、清算等行政或司法程序,導致其被依法宣告破產、停業、清算或被接管,或上述程序在啟動后三十天內未被駁回、撤銷、中止或禁止的;
(6)通過其停業、清算或申請破產的決議;
(7)就自身或自身的全部或大部分資產尋求任命臨時清算人、托管人、受托人、接管人或其他類似人員或被任命了任何前述人員;
(8)其債權人作為擔保權人采取行動取得了其全部或大部分資產,或使其全部或實質部分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強制執行,且上述情形在三十天內未被相關權力機關撤銷或中止;
(9)其他任何與上述第(1)項至第(8)項有類似效果的事件。
支付違約
支付違約指參考實體未按約定在一項或多項債務的支付日足額履行支付義務,未支付款項總金額超過適用的起點金額,且在適用的寬限期屆滿后仍 未糾正。
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亦稱為“償付變更”或“債項重組”)指因本金、利息、費用的下調或推遲或提前支付等原因對債務的重組而導致的信用損失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下述安排:
(1)降低應付利率水平、減少應付利息金額或減少預定應計利息的金額;
(2)減少應到期償還或分期償還的本金數額或溢價;
(3)提前或推遲本金、利息或溢價的償付日期,或推遲應計利息的起息;
(4)變動該債務的受償順序,導致其對任何其他債務成為次級債務;
(5)改變本息償付幣種;
(6)若債務種類為債券,該債券的發行人在未獲得全體持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將該債券替換或置換為已發行或擬發行的另一債券。
若交易雙方在相關交易有效約定中約定了適用于債務重組的起點金額,則上述債務重組涉及的債務總金額應超過該起點金額。
參考實體在正常經營過程中因監管、財會或稅務調整采取上述債務償付方面的重組,或該等變更不是因為參考實體的資信或財務狀況惡化而采取的,則不 構成債務重組。何為正常經營過程中的“監管、財會或稅務調整”,以及如何判 斷該等變更是否源于參考實體的資信或財務狀況惡化,應依賴具體事實情況加以 判斷。
參考實體可以采用兩種辦法進行債務重組:一是由參考實體與相關債務的全部或部分持有人達成重組協議(若僅與部分持有人達成該協議,則適用于該債 務的有關合同或協議能夠約束該債務的全體持有人),且涉及重組的債務金額不 低于交易雙方約定的起點金額;二是由參考實體單方面宣布的適用于所有債權人的債務重組行為。在第二種情況下,有權自行宣布債務重組、且可以在法律上約束所有債權人的參考實體,只能為國家或地區,且由該參考實體中有權處理債務重組的行政、立法或司法機構針對該參考實體的所有債務或某一類型的全部債務(例如所有外債)采取上述債務重組安排中描述的一項或多項安排。
但是,在參考實體所在國家或地區的主管部門為了避免相關區域的社會、經濟或金融系統出現重大或系統性風險而主持或指導參考實體與其債務的全體債權人就相關債務自愿達成協議或安排,同意參考實體就相關債務采取上述債務重組安排中描述的一項或多項安排,則不視為構成一項債務重組的信用事件。
起點金額
指交易雙方在本確認書中約定的適用于某一信用事件的金額,相關事件涉及的債務或應付款項金額超過該金額,方可構成該信用事件。
寬限期
指對某一債務的付款寬限期,既可在適用于該債務的基礎法律文件中約定,也可由交易雙方在本確認書中進行約定。
若以該債務基礎法律文件中約定的付款寬限期作為該債務的寬限期,則該付款寬限期在相關信用保護合約交易的簽署日應已存在,除非該債務發生在簽署日之后,在此情況下,則以該債務發生日適用的基礎法律文件中約定的付款寬限期為準。
若上述基礎法律文件中約定了付款寬限期,而交易雙方同時在本確認書中列明了寬限期的期限,則本確認書中列明的期限為適用的寬限期。
若產生或構成相關債務的基礎法律文件中未約定付款寬限期,交易雙方在相關交易有效約定中也未列明寬限期的期限,則相關的寬限期默認為3個交易日。
潛在支付違約
指交易雙方在參考實體相關債務項下約定了寬限期或其他構成支付違約的特定條件的情形下,參考實體未在該債務的支付日全額履行付款義務、但仍處于相關寬限期內或相關特定條件尚未成就時的違約狀態。
寬限期順延
若交易雙方在本確認書中選擇適用“寬限期順延”,在一項潛在支付違約發生于約定到期日或之前,即使適用的寬限期到期之日晚于約定到期日,相關債務仍然適用該寬限期,不受約定到期日的影響。該寬限期到期之日為信用保護合約的到期日。
結算條件
指交易雙方在按照適用的結算方式履行相關結算義務之前需要滿足的條件。
現金結算日
指信用保護賣方應向信用保護買方支付現金結算金額的日期。
結算貨幣
除非交易雙方另行約定,否則為人民幣。
信用事件決定日
指信用事件通知書與公共信息通知書(若適用)均有效送達且交易雙方達成一致的交易日。信用事件通知書與公共信息通知書(若適用)的有效送達期間,始于該交易的起始日(含),止于該交易到期日之后的第【10】個交易日(含)。
公共信息
指可合理證明或確認信用事件通知所述信用事件已發生的任何事實、信息或資料。
(1) 已由參考實體通知、公告或確認的信息,但若該參考實體或其關聯企業是相關信用保護合約交易的交易一方,則由其通知、公告或確認的信息不能作為公開信息;
(2) 已由信用事件通知方或其關聯企業通知、公告或確認的信息,前提是信用事件通知方或該關聯企業是已發生信用事件的相關債務的債權人,其以債權人身份獲得或知悉該信息,且信用事件通知方已向另一方出具了一份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士簽署的證明,確認其或其關聯企業是基于上述債權人身份而獲得或知悉了該信息;
(3) 已在不少于兩個的公開信息渠道(無論是否收費)上公布的信息,且有關報道者或報道機構均未在適用的結算條件滿足之前撤銷有關消息或報道,也未公開承認有重大誤報;
(4) 已由債務的代理人或受托人(包括但不限于貸款的代理行、債券的付款代理人、清算代理人或受托管理人),或由有關登記托管結算機構或清算機構通知、公告或確認的信息;
(5)已包含在第三人針對參考實體提出的,或由參考實體自行提出的“破產”定義第5項所述法律程序項下的任何起訴或申請文件之中的信息;
(6) 已包含在政府機構、司法機關、仲裁機構、銀行間市場行業自律組織、證券行業自律組織、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或法律認可的其他交易平臺所發出或公布的任何命令、判決、裁決、裁定、通知或公告之中的信息。
公開信息渠道
除非交易雙方在本確認書中另行約定,就在中國境內的參考實體而言,指全國發行的報刊,或是參考實體所在行業協會認可的權威性專業報刊、網 站或信息提供商,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證券交易所或其指定負責披露或提供相關信息的網站、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網站、人民法院報(及其后續網站或出版物)中的任何一個。
就在中國境外的參考實體而言,指國際金融市場權威媒體公司 向市場公開發行或提供服務的報刊、網站、信息終端等,包括但不限于Bloomberg Service、Reuter Monitor Money Rates Services、Financial Times、Wall Street Journal(及其后續網站或出版物)中的任何一個。
上述“中國境內”一詞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
交割
指信用保護買方向信用保護賣方交付結算通知所指可交付債務的全部權益。
交割日
指信用保護買方與信用保護賣方之間交割相關可交付債務的交易日。考慮到結算周期等因素,此處的交割日為交割申報日。
實物交割期間
指信用保護買方向信用保護賣方完成交割相關可交付債務的期限,該期限始于結算通知書有效送達信用保護賣方之日(含該日),止于交易雙方在本確認書“與結算有關的條款”中約定的實物交割期間屆滿之日(含該日)。
可交付債務種類
指交易雙方在本確認書中列明的可交付債務所屬的一種或多種債務種類。適用“債務種類”的定義。
可交付債務特征
指交易雙方在本確認書中列明的,用以確定可交付債務的一項或多項特征,包括但不限于債務特征、無扣減債務、可轉讓貸款、轉讓受限貸款等特征。
“無扣減債務”指自交割日起,該可交付債務到期應付的本金余額及/或應計未付利息將不會被扣減。
“可轉讓貸款”指無需獲得參考實體或該貸款的借款人或擔保人或任何代理行的同意,即可被信用保護買方轉讓的貸款資產。
“轉讓受限貸款”指需獲得參考實體或該貸款的借款人或擔保人或任何代理行的同意,方可被信用保護買方轉讓的貸款資產。
回收率
債務違約后,債權人所能收回的金額與債務名義本金的比值。本確認書中指交易雙方約定的該比值的具體數值或其確定方式。
(本頁以下無正文)
《XXXX信用保護合約交易確認書》簽署頁
甲方:【】
代表其管理的【】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期:
簽署地點:
乙方:【】
代表其管理的【】
(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期:
簽署地點:
附件3:
信用保護憑證創設說明書參考格式
XXXX[3]信用保護憑證創設說明書
創設說明書封面和目錄
創設說明書封面應當標有“XX信用保護憑證創設說明書”的字樣。封面下端應當標明創設機構的全稱、時間以及創設機構簽章。
創設機構應當在創設說明書的扉頁提示投資者:“上海證券交易所同意信用保護憑證的掛牌轉讓,并不代表對其投資風險、價值或收益作出任何判斷或保證。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有關信息披露文件,進行獨立的投資判斷,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創設說明書釋義應在目錄次頁排印,對創設說明書中的有關機構簡稱、代稱、專有名詞、專業名詞進行準確、簡要定義。
創設說明書正文
第一節 本期憑證創設情況
1.1 創設機構基本情況
包括憑證創設機構的中英文名稱等。
1.2 本期憑證創設基本情況
包括憑證名稱,備案的交易場所、名義本金,信用保護期限等。
第二節 憑證的創設條款與流通交易
2.1憑證的創設條款
包括憑證全稱、創設機構、名義本金總額、參考實體、受保護債務、可交付債務、信用保護期限、起始日、到期日、投資者范圍、簿記建檔日、繳款日、憑證登記日、上市流通日、憑證創設價格、簿記建檔費率區間(年化)、計費年度天數、付費方式、信用事件、結算方式、憑證托管機構等。
2.2 憑證的簿記建檔安排
包括憑證簿記建檔管理人及聯系人、簿記場所;憑證預配售時間、發送預配售通知的安排;憑證的正式配售安排、正式配售的通知;憑證的定價、配售原則與方式、不予配售的情況等。
2.3 憑證登記托管安排
包括登記托管機構名稱和托管機構的服務內容。
2.4 信用保護費支付安排
包括保護費支付的賬戶名稱、開戶行、賬號等信息。
2.5 憑證的流通交易
包括憑證掛牌交易場所及交易平臺。
2.6 其他事項說明
第三節 創設機構基本情況
3.1 創設機構基本情況
包括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設立日期、注冊資本、實繳資本、住所、郵編、聯系人及其聯系方式、所屬行業、經營范圍、主管部門批準的業務資格與資質等。
3.2 歷史沿革及股東情況
包括成立時間、歷史沿革、增資擴股情況、股東持股情況等。
3.3 創設機構的信用能力
包括針對創設機構的信用評級、資信評級機構名稱。
3.4 創設機構公司治理情況
包括公司組織架構、管理層情況、內部決策機制等。
3.5 創設機構業務開展情況
包括其所從事的主要業務、主要產品(或服務)的用途、所在行業狀況、經營方針及戰略。
3.6 創設機構風險管理體系
包括風險管理制度、風險狀況分析等。
3.7 財務情況及分析
包括近年財務報表審計情況、財務報表適用的會計準則、主要財務數據、財務概要分析等
3.8 內部管理制度
包括公司治理制度、內控管理制度、業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
3.9 合規情況
包括最近三年內是否存在違法違規及受處罰的情況,說明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第四節 參考實體及受保護債務基本情況
4.1 參考實體情況
包括中文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息。
4.2 受保護債務情況
包括受保護債務種類及特征。
受保護債務為單只或少數幾只債券的,應列舉債券名稱、發行人、承銷商、發行金額、期限、面值、發行價格、發行利率、發行日、起息日、繳款日、兌付日、登記和托管機構、擔保增信情況、信用評級機構及評級結果等信息。
第五節 信用事件
5.1 信用事件范圍
包括信用事件的類型及選擇。
5.2 信用事件定義
包括各信用事件類型的具體界定。
5.3 信用事件通知規則
包括通知的具體方式、形式要求、通知生效時點等。
第六節 結算安排
6.1 到期注銷
包括到期注銷的條件、到期注銷的安排等。
6.2 結算條件
包括啟動結算的條件、啟動結算的流程。
6.3 結算通知規則
包括結算流程中通知的具體方式、形式要求、通知生效時點等。
6.4 發生信用事件后的結算安排
包括實物或現金結算的選擇、結算的具體流程、結算日、結算金額計算方式、結算金額支付方式、實物交割方式及流程等。
第七節 違約事件和終止事件及處理
7.1 違約事件
包括違約事件的類型、具體類型的定義等。
可參考適用《中國證券期貨市場衍生品交易主協議(信用保護合約專用版)》第四條相關表述。
7.2 違約事件的處理
包括違約事件后憑證創設機構和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違約處理流程和安排、違約救濟方式、違約金和資金清算返還金額的計算方法、利息和費用的計算方式、資金支付方式、文件通知送達方式等。
可參考適用《中國證券期貨市場場外衍生品交易主協議(信用保護合約專用版)》第五條相關表述。
7.3 終止事件
包括終止事件的類型、具體類型的定義等。
可參考適用《中國證券期貨市場衍生品交易主協議(信用保護合約專用版)》第六條相關表述。
7.4 終止事件的處理
包括終止事件發生后憑證創設機構和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交易終止后的處理和安排、交易終止后資金清算返還的計算方法、利息和費用的計算方式、資金支付方式、文件通知送達方式等。
可參考適用《中國證券期貨市場場外衍生品交易主協議(信用保護合約專用版)》第七條相關表述。
第八節 憑證持有人會議
包括憑證持有人會議的召開條件、召集程序、會議安排和要求等。
第九節 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9.1 稅收
包括稅收負擔的說明、承擔繳稅職責的約定。
9.2棄權
9.3 爭議的解決
包括適用的法律,爭議解決方式等。
9.4 風險提示
包括在評價和購買本期憑證時,應提醒投資者考慮的各項風險因素。
9.5 關聯方關系說明
包括創設機構、參考實體、中介機構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的說明。
第十節 備查文件
10.1 備查文件清單
10.2 查詢地址
包括查詢方式、查詢渠道、查詢地址等。
附件4:
信用保護憑證創設情況公告
XXXX信用保護憑證創設工作已經結束,根據簿記建檔結果,現將本憑證創設最終要素公告如下:
憑證名稱
憑證簡稱
憑證代碼
憑證期限
憑證創設價格
憑證起始日
憑證到期日
創設數量(手)
創設總額(名義本金:元)

憑證創設機構:
年 月 日
附件5:
信用保護工具信用事件通知書參考模板
信用保護工具信用事件通知書
合約版本:
收件方:[請填入收件方名稱、地址、聯系人與聯系方式]
通知方:[請填入通知方名稱、地址、聯系人與聯系方式]
事由:簽署日期為[ ]年[ ]月[ ]日的以[ ]為參考實體以[ ]為受保護債務的《XXXX信用保護合約交易確認書》(編號:[ ],以下簡稱《交易確認書》)項下的信用事件通知。
本通知構成前述《交易確認書》所指的信用事件通知。除非本通知另有定義,《交易確認書》中定義的術語在本通知中具有相同的含義。
我方作為通知方,特此通知貴方,[請填入參考實體及/或滿足特定債務種類和債務特征的債務的名稱及信息]于[ ]年[ ]月[ ]日或其前后發生了一項[請填入適用信用事件的種類]信用事件,其具體情況如下:[請填入有關信息]。
通知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簽字:
信用事件通知日期:
憑證版本(買方版本):
收件方:[請填入收件方名稱、地址、聯系人與聯系方式]
通知方:[請填入通知方名稱、地址、聯系人與聯系方式]
事由:信用保護憑證創設機構[ ] 于[ ]年[ ]月[ ]日創設了[ ]信用保護憑證(以下簡稱憑證),并在憑證創設說明書(編號[ ])中對于交易雙方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截至本通知發送日,通知方持有[ ]手該憑證。
本通知構成前述憑證所指的信用事件通知。除非本通知另有定義,該憑證創設說明書中定義的術語在本通知中具有相同的含義。
我方作為通知方,特此通知貴方,[請填入參考實體及/或滿足特定債務種類和債務特征的債務的名稱及信息]于[ ]年[ ]月[ ]日或其前后發生了一項[請填入適用信用事件的種類]信用事件,其具體情況如下:[請填入有關信息]。
通知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簽字:
信用事件通知日期:
憑證版本(賣方版本):
事由:我公司于[ ]年[ ]月[ ]日創設了[ ]信用保護憑證(以下簡稱憑證),并在憑證創設說明書(編號[ ])中對于交易雙方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
本通知構成前述憑證所指的信用事件通知。除非本通知另有定義,該憑證創設說明書中定義的術語在本通知中具有相同的含義。
我方作為通知方,特此通知憑證投資者,[請填入參考實體及/或滿足特定債務種類和債務特征的債務的名稱及信息]于[ ]年[ ]月[ ]日或其前后發生了一項[請填入適用信用事件的種類]信用事件,其具體情況如下:[請填入有關信息]。
通知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簽字:
信用事件通知日期:
附件6:
信用保護工具公共信息通知書參考模板
信用保護工具公共信息通知書
合約版本:
收件方:[請填入收件方名稱、地址、聯系人與聯系方式]
通知方:[請填入通知方名稱、地址、聯系人與聯系方式]
事由:簽署日期為[ ]年[ ]月[ ]日的以[ ]為參考實體以[ ]為受保護債務的《XXXX信用保護合約交易確認書》(編號:[ ] ,以下簡稱《交易確認書》)項下的公共信息通知書。
本通知構成前述《交易確認書》所指的公共信息通知書。除非本 通知另有定義,《交易確認書》中定義的術語在本通知中具有相同的含義。
我方作為通知方,特此通知貴方,[請填入參考實體及/或滿足特定債務種類和債務特征的債務的名稱及信息]于[ ]年[ ]月[ ]日或其前后發生了一項[請填入適用的信用事件種類]。
本通知作為該[信用事件]的公共信息通知書,有關公開信息的情況如下:[請填入獲得的有關公開信息]。
通知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簽字:
公開信息通知日期:
憑證版本(買方版本):
收件方:[請填入收件方名稱、地址、聯系人與聯系方式]
通知方:[請填入通知方名稱、地址、聯系人與聯系方式]
事由:信用保護憑證創設機構[ ]于[ ]年[ ]月[ ]日創設了[ ]信用保護憑證(以下簡稱憑證),并在憑證創設說明書(編號[ ])中對于交易雙方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截至本通知發送日,通知方持有[ ]手該憑證。
本通知構成前述憑證所指的公共信息通知書。除非本通知另有定義,該憑證創設說明書中定義的術語在本通知中具有相同的含義。
我方作為通知方,特此通知貴方,[請填入參考實體及/或滿足特定債務種類和債務特征的債務的名稱及信息]于[ ]年[ ]月[ ]日或其前后發生了一項[請填入適用的信用事件種類]。
本通知作為該[信用事件]的公共信息通知書,有關公開信息的情況如下:[請填入獲得的有關公開信息]。
通知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簽字:
公開信息通知日期:
憑證版本(賣方版本):
事由:我公司[ ]于[ ]年[ ]月[ ]日創設了[ ]信用保護憑證(以下簡稱憑證),并在憑證創設說明書(編號[ ])中對于交易雙方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
本通知構成前述憑證所指的公共信息通知書。除非本通知另有定義,該憑證創設說明書中定義的術語在本通知中具有相同的含義。
我方作為通知方,特此通知憑證投資者,[請填入參考實體及/或滿足特定債務種類和債務特征的債務的名稱及信息]于[ ]年[ ]月[ ]日或其前后發生了一項[請填入適用的信用事件種類]。
本通知作為該[信用事件]的公共信息通知書,有關公開信息的情況如下:[請填入獲得的有關公開信息]。
通知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簽字:
公開信息通知日期:
附件7:
信用保護工具結算通知書參考模板
信用保護工具結算通知書
合約版本:
收件方:[請填入收件方名稱、地址、聯系人與聯系方式]
通知方:[請填入通知方名稱、地址、聯系人與聯系方式]
事由:簽署日期為[ ]年[ ]月[ ]日的以[ ]為參考實體以[ ]為受保護債務的《XXXX信用保護合約交易確認書》(編號:[ ] ,以下簡稱《交易確認書》)項下的結算通知。
本通知構成前述《交易確認書》所指的結算通知。除非本通知另有定義,《交易確認書》中定義的術語在本通知中具有相同的含義。
我方特此確認將就交易采取[ ]結算。具體結算信息如下:
(1)結算期間:[ ]個交易日,始于貴方收到本通知之日(含該日)
(2)可交付債務明細(若采取實物結算):[請填入具體信息]
(3)收款賬戶信息(若采取現金結算):[ ]
(4)結算地點:[ ]
(5)其他:
通知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簽字:
[ ]結算通知日期:
憑證版本:
收件方:[請填入收件方名稱、地址、聯系人與聯系方式]
通知方:[請填入通知方名稱、地址、聯系人與聯系方式]
事由:信用保護憑證創設機構[ ]于[ ]年[ ]月[ ]日創設了[ ]信用保護憑證(以下簡稱憑證),并在憑證創設說明書(編號[ ])中對于交易雙方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截至本通知發送日,通知方持有[ ]手該憑證。
本通知構成前述憑證所指的結算通知。除非本通知另有定義,該憑證創設說明書定義的術語在本通知中具有相同的含義。
我方特此確認將就交易采取[ ]結算。具體結算信息如下:
(1)結算期間:[ ]個交易日,始于貴方收到本通知之日(含該日)
(2)可交付債務明細(若采取實物結算):[請填入具體信息]
(3)收款賬戶信息(若采取現金結算):[ ]
(4)結算地點:[ ]
(5)其他:
通知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簽字:
[ ]結算通知日期:
附件8:
信用保護工具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
信用保護工具風險揭示書
為使信用保護工具(以下簡稱信用保護工具)的參與者充分了解信用保護工具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開展信用保護工具的證券公司應當制定《信用保護工具風險揭示書》(以下簡稱《風險揭示書》),充分揭示信用保護工具存在的風險,并要求信用保護工具參與者在參與信用保護工具業務之前仔細閱讀并簽署。
《風險揭示書》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信用保護工具具有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杠桿風險、利益沖突風險、操作風險、政策風險等風險。
二、投資者應當根據自身財務狀況、實際需求、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慎重考慮是否適宜參與信用保護工具業務。
三、市場變化導致的信用保護工具價值的不確定性風險。參與者買入信用保護工具時需付出約定的保護費,由于參考實體和市場環境變化,基于相同參考實體或債務的信用保護工具的保護費可能出現顯著變化。
四、信用保護工具交易中面臨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交易對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券期貨市場衍生品交易主協議(信用保護合約專用版)》或其補充協議和信用保護工具交易的規定或約定,未按時提交結算指令、相關賬戶的資金和可交付債務不足等情形,導致信用保護工具交易無法達成或交收失敗以及信用保護合約存續期間內信用保護買方未按期支付約定保費等違約后果。
五、信用保護工具具有較高的杠桿性。當觸發信用事件后,信用保護工具賣方面臨賠付較多的資金的風險。在極端情況下,信用保護工具的名義本金可能超過信用保護工具賣方的凈資產以及風險承受能力。
六、信用保護工具參與者可能出現未按規定和約定進行交易申報和結算申報,交易要素填報錯誤、資金劃付、通知與送達異常、證券公司或結算代理人未履行職責等原因導致的操作風險。
七、信用保護工具雙方達成的約定需要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雙方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事先辦理相應手續。信用保護工具雙方應當自行承擔因簽署相關合同或者交易確認書內容違法、違規及其他原因產生的糾紛和法律責任的風險。
八、在信用保護工具中,證券公司既可以是信用保護工具對手方,又可根據委托人的要求辦理交易指令申報以及其他與信用保護工具有關的事項,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風險。
九、由于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本所和登記結算機構規則的變化、修改等原因,可能會對信用保護工具參與者的交易、履約、存續期間相關權利的要求與義務的履行產生不利影響或經濟損失。
十、在信用保護工具的存續期間,如果因出現火災、地震、瘟疫、社會動亂等不能預見、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可能會給信用保護工具參與者造成經濟損失。
十一、可能因為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或者登記結算機構等的系統故障或者差錯而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經紀客戶的利益受到影響。
除上述各項風險提示外,各證券公司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本公司制訂的《風險揭示書》中對信用保護工具存在的風險做進一步列舉。
風險揭示書應以醒目的文字載明:
本《風險揭示書》的揭示事項僅為列舉性質,未能詳盡列明信用保護工具交易可能存在的所有風險。信用保護工具參與者在參與信用保護工具前,應認真閱讀相關業務規則及協議條款,對信用保護工具所特有的規則必須了解和掌握,自愿遵守,并確信已做好足夠的風險評估與財務安排,避免因參與信用保護工具而遭受難以承受的損失。
附件9:
信用保護憑證掛牌轉讓申請書
(上市(掛牌)申請書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上海證券交易所:
經貴所備案,本公司XXXX億元名義本金XXXX年期,參考實體為XXXX的憑證已于 [ ]年 [ ]月 [ ]日創設完畢,并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憑證登記、托管等工作。
本公司認為本期憑證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憑證掛牌條件,現申請本公司XXXX憑證在貴所固定收益平臺掛牌轉讓,請審核。
特此申請。
創設機構
XXXX公司(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10:
創設款到賬確認書
我公司于 [ ]年[ ]月[ ]日完成XXXX憑證(證券代碼XXXX,證券簡稱XXXX)創設工作,確認收到本期憑證創設款合計人民幣XXXX元(大寫 XXXX圓)。
我公司承諾本期憑證募集資金已足額到賬并承擔因募集資金未及時、足額到位所致的全部法律責任。
特此說明。
創設機構 XXXX公司 (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信用保護憑證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轉讓的公告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信用保護憑證掛牌的有關規定,XXXX公司創設的XXXX信用保護憑證,將于[ ]年[ ]月[ ]日起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掛牌轉讓。信用保護憑證相關要素如下:
憑證名稱

憑證簡稱

憑證代碼

創設機構信用評級

創設機構評級機構

創設總額(億元)

憑證期限

保護起始日

保護到期日

交易單位

計價單位
百元名義本金憑證的價格
申報價格變動單位
0.001元
申報數量
不低于500手
XXXX公司
年 月 日
[1]登記申請材料的模版以中國結算官方網站為準,可通過ssebond@sse.com.cn郵箱索取。
[2] 此處請填寫參考實體簡稱。
[3]此處請填寫參考實體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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