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進口商品外貿改為代理制后,國際市場價格經常變化的情況,進口醫藥商品的作價已于1986年改為實行差率控制。這種作價辦法,對調動企業的經營積極性,滿足醫療需求,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為適應進口商品外貿改為代理制后,國際市場價格經常變化的情況,進口醫藥商品的作價已于1986年改為實行差率控制。這種作價辦法,對調動企業的經營積極性,滿足醫療需求,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近年來,由于進口醫藥商品的外匯來源不同,市場價格差距較大,促使各行各業多方插手進口醫藥商品的批發業務,有的地區“洋藥”充斥市場,沖擊了國內醫藥工業的發展。
為了貫徹中央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的方針,保護國內醫藥工業生產的發展,引導企業合理調整進口醫藥商品的結構,穩定市場價格,必須加強對進口醫藥商品價格的管理和整頓,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進口醫藥商品(指藥品和醫療器械,下同)計劃管理。中央外匯和地方外匯醫藥商品的進口計劃統一由國家醫藥管理局負責審查。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醫藥管理局商有關部委制訂。逐步建立進口許可證制度。
二、進口醫藥商品(包括用各種外匯進口)的國內銷售價格,由國家醫藥管理局負責組織主要口岸地單位進行銜接平衡,國家物價局審定。(平衡、銜接工作的實施細則由國家醫藥管理局另行下達)。
三、進口醫藥商品的批發牌價,原則上在外貿撥交價(包括檢驗費和入庫前銀行貸款利息等)基礎上加18%的進銷差率制訂。零售價格在批發價基礎上順加15%制訂。
四、進口醫藥商品口岸價格銜接、平衡原則:對于醫療急需、國內尚不能生產,必須組織進口的品種,其價格可按高于規定的進銷差率制訂;國內已有生產,但不能滿足供應,需要部分進口的品種,其價格原則上按規定的進銷差率制訂;國內生產基本上能滿足需要,必須控制進口的品種,價格按低于規定的進銷差率安排。
五、各地醫藥經營企業和醫療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醫藥管理局下達的價格執行,不得越權訂價。各地醫藥主管部門和物價檢查部門對進口醫藥商品的價格要加強監督檢查。
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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