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則和目標1.堅持后勤管理和服務職能相分離的原則。改變“小而全”和“醫院辦社會”的傳統模式,打破行政隸屬關系,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責,理順所有權、使用權和經營權的關系,建立
一、基本原則和目標
1.堅持后勤管理和服務職能相分離的原則。改變“小而全”和“醫院辦社會”的傳統模式,打破行政隸屬關系,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責,理順所有權、使用權和經營權的關系,建立后勤管理和服務新模式。
2.堅持精簡、高效的原則。通過組建后勤服務專業化實體或集團,走專業化、集約化、市場化的道路。引入競爭機制,精簡冗員,降低成本,為病人和醫務人員提供優質高效、價格合理的后勤服務。
3.堅持整體規劃,分步實施,穩步推進的原則。各地區結合實際情況,把后勤服務社會化與衛生事業改革和發展相結合,與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相聯系。整體規劃,分步實施,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
4.醫療衛生機構后勤改革的總體目標:根據醫療衛生機構后勤工作的特點,通過組建后勤服務實體或集團,引入競爭機制、激勵機制和制約機制,實現減員增效,降低成本,提高質量和效率。在今后三年內,實現后勤服務由單位各自為政、“小而全”向專業化、集約化、市場化的模式轉變;醫療衛生機構由辦后勤服務向購買后勤服務轉變。逐步形成優質、高效、安全、低耗、快捷、方便的新型醫療衛生機構后勤保障體系。
二、主要內容
1.實行醫療衛生機構后勤行政管理職能和服務職能分離。醫療衛生機構后勤行政管理職能主要指: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房地產權管理、基本建設管理、設備物資管理、環境秩序管理、后勤服務規劃和監督管理等。后勤服務職能主要指:為醫療業務開展而提供的各項勞務、技術和餐飲服務、動力能源管理、通訊、安全消防管理、物業管理、污水處理、太平間管理、醫用水、氣體集中供應以及消耗性物資采購供應、車輛維修、設備維修、被服制作洗滌等。改革后的醫療衛生機構后勤管理部門要精簡人員,轉變職能,承擔行政管理職能。并代表本單位購買后勤服務,監督后勤服務機構的服務行為。
2.改革后勤服務機構。醫療衛生機構要將后勤服務部門成建制地分離出來,組建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后勤服務后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其他合適的范圍內,組建跨醫療機構的后勤服務集團,以專業化、集約化、企業化等形式,承擔本地區范圍內醫療機構的后勤服務保障工作。將從醫療機構中分離出來的后勤服務后勤,通過并入、托管、聯辦、連鎖、股份合作等形式進入此類集團,組成行業后勤服務集團,優勢互補,統籌管理,促進行業后勤服務集團加快走向企業化和社會化。
3.改革后勤經濟管理方式。在改革起步階段,醫療衛生機構應以社會化改革前三年本單位后勤服務項目消耗資金總額的平均值為標準,支付給相應的后勤服務后勤或集團。三年后逐步實行按服務項目結算。改革后勤服務經費撥款為有償服務收費,雙方通過契約形式,建立供需關系和監督機制,并按合同支付后勤服務費。在后勤服務投資方面,逐步建立多元化的醫療機構后勤投資體制,廣泛吸納社會資金,采取各種經營方式,大力發展后勤服務產業。
三、改革的相關問題
醫療衛生機構在后勤服務職能及人員與本單位規范分離后,要積極穩妥地處理好醫療衛生機構后勤服務社會化改革的相關問題。
1.做好國有資產的評估和劃轉工作。在明晰產權的前提下,醫療衛生機構原用于后勤服務的房屋、設施等,在一定時期內繼續提供給后勤服務后勤或集團使用,并根據確定的后勤服務保障模式,在清理、評估和界定后,按規定進行合理劃轉,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2.做好人員分流工作。后勤崗位實行公開招聘,雙向選擇,競爭上崗,擇優錄用。在轉制中調整后勤服務人員的結構,加強后勤服務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后勤服務人員的素質。同時,區別原后勤服務人員的不同情況,研究、制定人員分流政策,鼓勵后勤服務人員自謀職業或到其他單位工作。對于自謀職業或開辦后勤的人員給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享受各類優惠政策,并妥善解決劃轉和分流到各類服務保障性經濟后勤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
四、組織領導
1.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后勤服務社會化改革工作的領導,從醫療衛生機構的實際情況出發,統一思想,統籌規劃,精心制定醫療衛生機構后勤服務社會化改革的總體規劃和目標,加強后勤服務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建立和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服務結算制度,引導和推進醫療衛生機構后勤服務社會化的改革。
2.主動溝通,爭取支持。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與財政、國資、工商、稅務、人事、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的溝通與協調,及時向上級部門匯報改革的有關情況,爭取更多的支持。
3.妥善安置富余人員。要切實加強后勤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后勤服務社會化改革的宣傳教育,嚴格執行后勤服務社會化改革的各項政策和措施,妥善安置和分流原有后勤服務人員,確保后勤服務社會化改革平穩實施。
各地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本《指導意見》制定本地區的衛生事業單位內部分配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200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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