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制品系指我國從未生產過的創制或仿制的新品種。用于預防、治療和診斷的新制品,均應按本辦法管理。二、新制品試制、試用和投產是一項十分嚴肅的政治任務,必須加強管理,要對人民極端負責
一、新制品系指我國從未生產過的創制或仿制的新品種。用于預防、治療和診斷的新制品,均應按本辦法管理。
二、新制品試制、試用和投產是一項十分嚴肅的政治任務,必須加強管理,要對人民極端負責,由試制單位有領導、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1.新制品必須首先在實驗室進行科學試驗,經過各項檢定取得可靠的科學資料,進行全面分析總結后,方可進行小量人體觀察。
2.新制品需要上人體觀察時,必須經本單位學術委員會審議,領導批準后,可進行五人以內的小量人體觀察,得出初步結果后可逐步擴大觀察。100~500人的人體觀察必須經衛生部批準。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不得隨意上人體。
3.新制品在小量人體觀察取得可靠結果后可進行中間試驗。試制單位應將中間試驗計劃報衛生部及所在省市衛生局備案,并抄送衛生部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必要時檢定所應派人參加或了解中間試驗全過程。
4.試制單位應將中間試驗制品三批送交衛生部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檢定。
5.新制品完成中間試驗后,應進行全面總結。由試制單位所在省市衛生局召開包括科研、生產、檢定、臨床和協作單位等有關人員參加的“新制品鑒定會”,進行審核并作出能否正式投產的結論性意見。會前應將有關資料寄送參加單位。
三、新制品的審批
1.新制品在完成“新制品鑒定會”審批手續后,在正式投產前應由試制單位報衛生部批準后,方可正式投產。
2.送審時應附有下列資料:
(1)新制品試制、檢定和試用總結,以及單位審查意見;
(2)新制品制造及檢定規程草案、使用說明書草案;
(3)新制品鑒定會的結論和意見。
四、現有制品進行生產工藝重大改革和更換菌種,不屬于新制品。但應由本單位的學術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由領導決定報部備案或審批,并抄衛生部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方可正式投產。
五、衛生部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必要時應深入了解新制品的試制過程,在大量試用時派人參加工作,與試制單位共同研究,提高新制品的質量,以保證人民使用制品的安全和有效。
六、如不按上述管理辦法執行,擅自上人體,發生人身事故,應負法律責任。
七、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原有管理辦法作廢。
c27236--010201x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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