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社會,人們總是忙忙碌碌,忙于工作、忙于生活、忙于各種形形色色的事物中,我們也會因為很多事情忽視很多,也會因為各種原因導致自己本身的婚姻走到盡頭,在婚姻結尾的時候,可能是因為工作的忙碌沒有辦法出面去處理離婚事宜,也可能因為曾經的情人變成陌路仇人而選擇不見,那么我們可以在辦理離婚的時候不出面嗎?
當代社會,人們總是忙忙碌碌,忙于工作、忙于生活、忙于各種形形色色的事物中,我們也會因為很多事情忽視很多,也會因為各種原因導致自己本身的婚姻走到盡頭,在婚姻結尾的時候,可能是因為工作的忙碌沒有辦法出面去處理離婚事宜,也可能因為曾經的情人變成陌路仇人而選擇不見,那么我們可以在辦理離婚的時候不出面嗎?

(圖片來源于網絡,聯系侵刪)
一、清楚離婚案件的意義
離婚案是身份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已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二、哪些情況可以本人不到庭
1.《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此處的“特殊情況”由于法律、相關的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實務中,通常比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六條,證人確有困難無法出庭作證的法定情形進行判定:“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所以不能出庭的話得符合民事訴訟法,不能因為自己的心情而選擇不出席,大部分情況下,是要求本人出庭的。
以上就是詢律網小編整理的離婚需不需要本人出席的相關信息如有法律問題,歡迎咨,在線咨詢~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