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放開民用機場建設和運營市場(一)符合全國民用運輸機場布局規劃、國家批準的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以及行業發展規劃的運輸機場項目,均向社會資本開放。(二)減少國有或國有控股的運輸機
一、全面放開民用機場建設和運營市場
(一)符合全國民用運輸機場布局規劃、國家批準的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以及行業發展規劃的運輸機場項目,均向社會資本開放。
(二)減少國有或國有控股的運輸機場數量。除樞紐機場和具有戰略意義的運輸機場保持國有或國有控股外,其他運輸機場對國有股比不作限制。進一步放開運輸機場對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包括航空油料供應在內的服務保障企業的投資限制。
(三)全面放開通用機場建設,對投資主體不作限制。全面放開通用機場和其他市場主體之間的投資限制。
(四)放開民航中介服務市場,擴大民用機場專業領域從業主體規模,符合相應資質要求的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以及其他投資經營主體,可單獨或組成項目聯合體全面參與民用機場咨詢、設計、建設、運營、維護等業務。
二、創新民用機場建設和運營投融資方式
(五)通過特許經營、經營權轉讓、股權出讓、委托運營、整合改制等資本運作方式,廣泛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民用機場及其服務配套設施項目的建設和運營。
(六)社會資本可通過專項信托計劃、認購股權投資基金等方式參與民用機場投資活動。
(七)社會資本可通過綜合開發民用機場周邊用地或臨空經濟區范圍內土地、物業、商業、廣告等資源的方式建設運營機場服務配套設施。
三、加大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政策支持
(八)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進一步簡化社會資本投資民用機場及其服務配套設施項目的審批程序,取消民間資本投資民用機場(軍民合用機場除外)航站樓、貨運倉儲、地面服務、航空配餐、旅客過夜用房、停車場、能源保障、航空運輸銷售代理、航空燃油儲運加注等經營性項目的投資核準。
(九)深化機場收費改革,完善機場收費價格形成機制,積極有序放開民用機場競爭性領域或環節的價格,創新價格管理方式,激發社會資本活力。
(十)對于社會資本參與的新建、改擴建機場項目,與政府投資機場項目享受同等政策待遇,按照民航固定資產投資補助政策享受民航發展基金補助;對于社會資本投資運營的民用機場項目,依據政策規定享受民航局運營補貼。
(十一)社會資本投資民用機場項目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等規定條件的,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政策。
(十二)向社會公開發布民用機場發展規劃、行業政策、技術標準、建設項目等信息,保障社會資本及時享有相關信息。依法加強對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運營民用機場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建立健全守法信用體系,強化質量、安全監督,依法開展檢查、驗收和責任追究。
中國民用航空局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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