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得好,“打官司打得就是證據”,對于很多沒有接觸過訴訟的當事人,特別是離婚官司,在訴訟時,習慣性地會認為法官“偏心”,為什么不聽、不調查、不相信自己?而因此產生委屈和不滿的情緒,甚至會對司法失去信任。尤其是因為家暴而要離婚,這個更需要講究。
一、遇到家暴該怎么辦
當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受害人可以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公安機關予以勸阻和制止。如果身體受到傷害,要在第一時間去醫院,并保留下驗傷報告、醫生診斷證明等,這些以后都可以作為存在家庭暴力的有利證據。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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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暴該怎么取證
1、證人證言,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比如說小區的保安,比如說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還有保姆或者是鄰居等等。
2、在家庭暴力發生后,若曾經報過警,那么警方會有出警記錄,通常警方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會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會在派出所對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別進行問話,并制作筆錄。
3、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時到醫院就診,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是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的。如果受害人受傷嚴重,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鑒定的介紹信,對傷情進行司法鑒定,同時受害者需要及時的到醫院進行治療,那么治療時還會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歷。這些書證都應當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續性治療,有關書證也應當妥善的保存。
4、如果受害人曾經向婦聯投訴過家庭成員的施暴行為,婦聯同志曾經對該事做過處理,并且找對方進行過調解工作,那么婦聯機構既有原來的工作記錄,同時也可以為曾經發生的家庭暴力單獨出具書證。
5、如果曾向居民委員會或者是村民委員會反映過這種問題,這有關機構也可以出具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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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離婚官司流程
1、寫離婚起訴狀:一般在起訴離婚中會涉及如下幾個方面的請求: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孩子的撫養問題,包括由誰撫養,撫養費的多少以及探望孩子的時間和方式等;有關財產分割方面的請求。離婚起訴狀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口頭到法院起訴的,法院會做記錄,需起訴人簽字或蓋章。
2、準備訴訟需要的證據:這里所講的證據主要是指家庭暴力證據、結婚證、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和復印件、相關財產方面的證據(房產證等的原件和復印件)。
3、進行起訴:拿著之前準備好的起訴狀2份,證據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2份,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或雙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起訴,到立案庭辦理相關手續。
4、立案審查:法院會審查是否受理該離婚案件,并交納訴訟費用,回家等通知。
5、法院發送傳票:法院受理了該離婚案件后,將在法定的時間內向對方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6、離婚調解:離婚調解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所以如果對方同意離婚,法院會組織雙方進行離婚調解,也可能是在庭前組織調解也可能是在開庭時首先問雙方是否愿意調解。調解成功的,發民事調解書。如果不同意離婚或者調解不成功的將繼續開庭。
7、開庭:開庭時,雙方都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代理人,法院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和訴訟請求判決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對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做出判決。這時,法院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決不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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