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范學校附屬小學條例(1956年5月29日教育部發布)第一條按照師范學校規程第五條的規定,師范學校必須附設小學,稱作××師范學校附屬小學。第二條附屬小學是師范學校進行小學教育研究、
師范學校附屬小學條例
(1956年5月29日教育部發布)
第一條 按照師范學校規程第五條的規定,師范學校必須附設小學,稱作××師范學校附屬小學。
第二條 附屬小學是師范學校進行小學教育研究、實驗新的教育方法并且供應師范學校進行教育實習的場所,除完成小學一般的任務以外,還應該著重總結和推廣優良的教學經驗。附屬小學應該設立在師范學校附近,并且配備有教學經驗的校長、教師和比較完備的教學設備。
第三條 附屬小學的設立,須由師范學校校長提出,報經省、自治區、市教育廳、局批準。當地(包括市轄區、縣、省轄市――下同)教育行政部門應給以具體協助。
第四條 附屬小學在師范學校校長的領導下進行工作,并接受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師范學校主要負責教學業務和日常行政工作的管理、領導;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著重監督、檢查小學教育政策法令在學校的貫徹執行,其相互間的關系如下:
(一)師范學校校長負責批準附屬小學學年和學期的工作計劃,審查附屬小學經費預決算和人事調配方案,指導附屬小學重要的會議并幫助解決較為重大的問題;師范學校教師在師范學校校長領導下,從教學業務方面具體指導附屬小學的教師。附屬小學校長應定期向師范學校校長匯報工作,出席師范學校校務會議和其他研究教育實習工作的會議,領導附屬小學教師指導師范學校學生的教育實習,協助師范學校教師研究、實驗新的教育方法,改進師范學校各科教學法的教學工作。
(二)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對附屬小學應采取積極支持、監督的方針,統一傳達、貫徹有關初等教育的方針、政策、法令、指示,布置、檢查有關小學的政治、業務學習和社會活動,協助解決附屬小學的人事調配和其他需要地方幫助解決的問題。附屬小學應在當地小學中起示范作用,積極總結、推廣學校的優良經驗,推動當地小學教育質量的逐步提高。
(三)師范學校和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對附屬小學布置工作和處理雙方都有關系的問題時,必須事前充分協商,求得步調的一致,以免造成附屬小學負擔過重的忙亂現象。附屬小學報送一方的文件,要抄報另一方。
第五條 附屬小學為了便于進行小學教育的研究、實驗工作,并適應師范學校平時教育實習的需要,各個年級應設雙班,并設有復式班。每班學生以30人為宜。附屬小學校歷,須適應師范學校教育實習的時間,另由各省、自治區、市教育廳、局具體規定。
第六條 附屬小學校長,由師范學校校長提名,報請省、自治區、市教育廳、局任命。附屬小學校長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師范學校畢業、從事小學教育工作滿三年有優良成績的,或高等師范學校畢業、從事小學教育工作滿一年有優良成績的。
(二)高級中學畢業程度以上、從事小學教育工作滿五年有優良成績的。
(三)在省、自治區、市范圍內,被評為優秀教師的。
第七條 附屬小學教師的任命,由師范學校校長根據附屬小學校長的初步意見,商請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調配。附屬小學教師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師范學校畢業。
(二)高級中學畢業程度以上、擔任小學教師滿二年工作有成績的。
(三)初師、初中畢業程度確有優秀成績的小學教師。
師范學校校長應注意推薦優秀的師范畢業生充任附屬小學教師。
第八條 附屬小學經費,由省、自治區、市教育廳、局在初等教育經費項下會同師范學校的經費統一撥發,但不得和師范學校經費混合使用。附屬小學經費預決算,須報經省、自治區、市教育廳、局批準。
第九條 附屬小學的工作計劃、工作總結都應經過師范學校校長核定,轉報省、自治區、市教育廳、局備案。例報的統計表冊依照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報送。
第十條 附屬小學的校舍、設備、經費開支、人員編制等標準,應該比照一般小學標準適當提高或放寬,由省、自治區、市教育廳、局另行具體規定,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備案。
第十一條 除本條例所規定各項以外,有關附屬小學的其他事項,都按照小學規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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