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新技術風險投資基金管理辦法(暫行)
2025-06-06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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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新技術風險投資基金管理辦法(暫行)(2000年4月12日寧政辦發〔2000〕40號)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
南京市高新技術風險投資基金管理辦法(暫行)
(2000年4月12日 寧政辦發〔2000〕40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中“逐步建立風險投資機制,發展風險投資公司和風險投資基金,建立風險投資撤出機制,加大對成長中的高新技術企業的支持力度”的精神,抓住機遇,加快建立我市風險投資機制,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推進科技與經濟的緊密結合,依據國辦發〔1999〕105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于建立風險投資機制若干意見〉的通知》,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章 基金來源及使用范圍
第二條 基金的主要來源:
(一)現南京市科技發展風險基金劃轉;
(二)南京市民營科技企業貸款擔保基金劃轉;
(三)市科技三項經費有償使用回收款;
(四)財政投入;
(五)風險投資基金的利息及投資獲利部分;
(六)其它籌資渠道。
第三條 基金的使用范圍:
(一)支持的項目要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
(二)具有技術先進、附加值高、產業帶動作用強、市場前景好的高新技術成果開發、轉化及產業化項目;
(三)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的中間試驗和小批量產品開發項目。
第四條 基金的使用對象:
(一)在本市范圍內有法人資格的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民營科技型企業,以及從事高新技術研究開發的科研單位;
(二)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具有一定的科技力量或科技依托單位,并有承擔技術、經濟責任的項目負責人。
第三章 投資基金的動作
第五條 基金的管理機構。成立市高新技術風險投資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風險投資基金的管理。基金的運作按國家有關規定成立高新技術風險投資公司,公司按《公司法》組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條 基金的使用方式:
(一)高新技術項目風險投資。主要適用于技術含量高、知識產權明確、轉入工程化開發的高新技術企業創業投資;
(二)高新技術項目貸款擔保。主要適用于經銀行評審同意放貸,貸款額度較低的優選項目,其對象以科技型中小企業為主;
(三)高新技術項目短期借款。主要適用于民營科技企業生產經營急需的短期借款和其他高新技術開發項目的應急借款。
第七條 基金的運作程序:
(一)基金申請。由項目承擔單位向風險投資公司提出申請,由公司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就項目的研究內容,技術關鍵、開發能力、經費償還能力、市場前景、社會和經濟效益等方面進行可行性論證和審核后,擇優支持。
(二)基金項目實行合同制。使用單位與風險投資公司簽訂“南京市高新技術風險投資基金項目合同”后,辦理有關基金使用手續。
(三)風險投資公司在銀行開設風險投資基金專戶,委托金融機構辦理風險基金短期借款的發放和回收。具體運作辦法,雙方協商議定。
(四)風險投資公司收益按股份分配,屬基金所得部分,滾入基金。
第八條 基金使用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合同”規定的內容。風險投資公司應及時對項目進行跟蹤管理,做好項目的協調工作,以確保項目的及時完成。
第九條 基金的撤出機制。采取上市,或在企業資本重組過程中通過轉讓、并購、清算等方式撤出。
第十條 風險投資公司的組建由市科委、市財政局負責按國家規定程序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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