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技術產業開發小區暫行規定
2025-08-01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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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技術產業開發小區暫行規定為充分發揮西安科技優勢,促進科學技術和生產的結合,科學技術和其他生產要素優化組合,推動本市技術經濟的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建立新技術產業開發
西安市新技術產業開發小區暫行規定
為充分發揮西安科技優勢,促進科學技術和生產的結合,科學技術和其他生產要素優化組合,推動本市技術經濟的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建立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指示,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 在本市技術比較密集的地區逐步建立兩個開放型的新技術產業開發小區(以下簡稱開發小區)。開發小區的具體范圍,由西安市人民政府劃定,全面規劃,逐步發展。政府對開發小區的開發和建設實行優惠政策,促使其自我積累,自我發展。
第二條 對開發小區內的新技術企業,實行下列減免稅收政策。
一、減按15%稅率計征所得稅。企業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總產值30%以上的,經稅務部門核定,減按10%稅率計征所得稅。
二、新技術企業自開辦之日起,3年內免征所得稅,第4至第6年按前項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所得稅。
三、經西安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免購國家重點建設債券。
四、以自籌資金新建新技術開發區的生產、經營性用房,免征建筑稅。
開發小區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符合新技術企業條件的,執行以上減免稅政策。
第三條 開發小區內新技術企業的生產、經營性基本建設項目,按照統一規劃安排建設,不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簡化審批手續,優先安排施工。
第四條 所有減免的稅款,作為“國家扶持基金”,由企業專項用于新技術開發和生產發展,不得用于集體福利和職工分配。
第五條 銀行應對開發小區的新技術企業予以貸款支持,對外向型的新技術企業,應優先提供外匯貸款。
開發小區內可設立金融科技聯合開發公司,辦理科技信貸和新技術投資。
第六條 開發小區內有條件的新技術企業,由西安市人民政府授予外貿經營權。出口產品所創外匯,3年內不上交政策,3年以后,在自負盈虧的前提下,地方和創匯企業實行二八分成。
第七條 開發小區內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和產品出口業務較多的新技術企業,其商務、技術人員一年內多次出國的,第一次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余應簡化手續,方便進入。
第八條 開發小區的新技術企業用于新技術和新技術產品開發的儀器、設備可實行快速折舊,折舊年限可縮短為4至7年。
第九條 開發小區由新技術企業開發的新產品,可自行制定試銷價格。經營國家沒有統一定價的新技術產品,可以自行定價。
第十條 鼓勵科研單位、學校、企業和黨政群機關中的科技人員在開發小區內的新技術企業中兼職,興辦、領辦、承包各種形式的新技術企業,或離職到新技術企業任職,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并提供方便,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允許新技術企業招聘大專畢業生、大學畢業生、研究生、留學生和國外專家。
第十一條 開發小區內的新技術企業,免征企業獎金稅,企業從業人員的收入達到個人收入調節稅納稅標準的,照章納稅。
第十二條 新技術企業的標準和新技術及其產品的范圍,由西安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參照上級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開發小區內的新技術企業,除應按市科發〔1988〕第31號西安市科技開發管理暫行辦法辦理審批登記外,還必須經西安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按新技術企業的標準和新技術及其產品的范圍審查確認后,方可享受開發小區內的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開發小區內新技術企業所繳各項稅款,三年內全部留給開發區所在地的區政府,用于開發小區的建設,由市財政、稅務部門監督使用。
第十四條 開發小區內在規劃和建立新技術企業時,要同時規劃和發展第三產業,做好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和市政服務等工作,為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十五條 在開發小區外凡經西安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按新技術企業的標準和新技術及其產品范圍審查確認的新技術產品,可以享受本規定中的第二條中的(一)、(二)款和第四條的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建立由市科委等有關部門組成的西安市新技術開發小區協調小組,協調小組的主要任務是協調處理開發小區內的規劃、城市建設、工商、稅務、信貸等方面的有關問題,草擬有關開發小區的扶植政策。開發小區所在區政策應建立相應的組織。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西安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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