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 經濟法類
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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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注冊建造師的管理,規范注冊建造師的執業行為,提高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依據《建筑法》、《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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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管理,完善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規范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行為,維護公共利益和房地產估價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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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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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京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房改辦公室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的《北京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實施方案》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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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建設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河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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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襄樊市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5號)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襄樊市市級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襄發[2004]17號)精神,設置襄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正縣級),負責全市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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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辦法
為規范土地儲備管理行為,加強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根據《預算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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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的監督工作,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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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第一條為加強商業銀行資本監管,維護銀行體系穩健運行,保護存款人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第一條為規范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6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房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全文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銀行業保險業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第一條為了規范銀行業保險業消費投訴處理工作,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一條為規范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保障客戶及銀行的合法權益,促進信用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一、《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攜帶證》)仍沿用1999年8月1日開始使用的《攜帶證》,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印制,各外匯指定銀行應到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領取。
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條為完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促進商業銀行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