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 經濟法類
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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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涉案財物價格鑒證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涉案財物的價格鑒證行為,保障司法、行政執法和仲裁活動客觀公正,維護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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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管理,促進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住宅產業的發展,建立我市適應國家住房政策的住房供應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和《關于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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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管理,促進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住宅產業的發展,建立我市適應國家住房政策的住房供應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和《關于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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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價格鑒證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價格鑒證行為,維護國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司法、行政執法活動的正常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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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關于在工程建設領域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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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中工期問題的電話答復
你院(88)黔法經請字第3號請示報告收悉。關于四川省重慶市銅梁縣第二建筑公司訴貴州省息烽縣酒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一案工期問題,根據來文所提供的情況,經研究答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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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裝修裝飾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函復
你院閩高法[2004]143號《關于福州市康輝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與福州天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福州綠葉房產代理有限公司裝修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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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與用水單位之間拖欠水費糾紛問題的復函
你院(1990)新法經字第23號關于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與用水單位之間因拖欠水費糾紛是否屬于水事糾紛、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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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已于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2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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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案件的緊急通知
一、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充分借助各級人民政府為解決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所建立的工作機制,及時與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進行溝通、協調,并將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執行案件通報給相關的人民政府和部門,爭取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協助、支持和配合,使這類案件得到更加及時、有效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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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給承包單位介紹工程索要信息費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你院(1990)晉法研字第25號《關于胡拴毛訴梁寶堂索要信息費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據報告述稱:胡拴毛介紹五臺縣陳家莊鄉建安公司四隊梁寶堂與黃寨村委建筑隊簽訂轉包建筑工程合同,因向承包方索要信息費被拒絕而提起訴訟。經研究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我們認為:1987年2月10日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頒發的《關于加強建筑市場管理的暫行規定》第七條已明確規定:“承發包工程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嚴禁行賄受賄、索承回扣、弄虛作假。不準任何單位或個人私自介紹工程收取工程‘介紹費’。”胡拴毛向梁寶堂索要“信息費”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其訴訟請求應予駁回。同時,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胡拴毛已經取得的部分“信息費”可予以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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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在建工程抵押規定與上位法是否沖突問題的答復
在建工程屬于《擔保法》規定的可以抵押的財產范圍。法律對在建工程抵押權人的范圍沒有作出限制性規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款有關在建工程抵押的規定,是針對貸款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時的特別規定,但并不限制貸款銀行以外的主體成為在建工程的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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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全文
為規范注冊建造師執業行為,加強注冊建造師監督管理,根據《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我們組織起草了《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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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查詢、凍結、扣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第一條為加強商業銀行資本監管,維護銀行體系穩健運行,保護存款人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第一條為規范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6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房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全文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銀行業保險業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第一條為了規范銀行業保險業消費投訴處理工作,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一條為規范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保障客戶及銀行的合法權益,促進信用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一、《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攜帶證》)仍沿用1999年8月1日開始使用的《攜帶證》,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印制,各外匯指定銀行應到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領取。
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條為完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促進商業銀行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