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管理,促進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住宅產業的發展,建立我市適應國家住房政策的住房供應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和《關于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管理,促進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住宅產業的發展,建立我市適應國家住房政策的住房供應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和《關于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實施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建設用地由行政劃撥、享受政府特殊優惠政策、以微利價格公開出售給中低收人家庭具有一定社會保障功能的普通住宅商品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杭州市區范圍內 ( 除蕭山區、余杭區 ) 開發經營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管理。
第四條 杭州市物價局是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主管機關,依法對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進行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應與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適應,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
鼓勵經濟適用住房通過價格和建設招投標,公開競爭,降低成本。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由下列項目構成:
( 一 ) 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指征地費、拆遷安置補助費及地上、地下建筑物拆遷補償費及按規定應繳納的有關稅費等;
拆遷中各類回收及其舊建筑物的殘值應沖減成本。
( 二 ) 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包括水文和地質勘察、測繪、規劃和建筑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三通一平、環評、施工圖審查等費用支出。
( 三 ) 建安工程費。包括房屋主體部分的土建 ( 含基礎 ) 工程費、水電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及安裝費等費用。
( 四 ) 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 ( 含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 ) 。包括小區內道路、供水 ( 含一戶一表 ) 、供電 ( 含一戶一表 )
、供氣、供熱、郵電通信、有線電視、公共照明、綠化、環衛、排水 ( 污 ) 、防盜 ( 含單元或每戶防盜門 )
等基礎設施建設費和按規劃要求列入小區公共配套項目的居委會、派出所等社區管理用房、消防設施、鍋爐房、水泵房 ( 塔 ) 、公共停車庫 ( 棚 )
、公廁、垃圾轉運站、小區物業管理用房等建設費用。
住宅小區內營業性配套用房、設施的建設費用,實行“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其建設費用不得攤入成本。
( 五 ) 管理費。指經濟適用住房開發經營單位為組織房屋開發建設和經營所發生的費用。
管理費按上述 ( 一 ) 至 ( 四 ) 項之和為基數的 2 %核定。
( 六 ) 貸款利息。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為籌措資金所發生的利息及各項費用。貸款計算額為上述 ( 一 ) 至 ( 四 ) 項費用之和的 50
%,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執行,其中土地費用的計息期按規定的開發建設期計算,其他費用的計息期按規定的開發建設期限的 50
%計算。貸款利息的計算公式:
貸款利息=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 50 %×同期銀行利率×開發建設期限十 ( 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十建安工程費十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 ) × 50%
×同期銀行利率×開發建設期限 /2 。
( 七 )
稅費。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和經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由經濟適用住房開發經營單位代收代繳的費用,包括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費、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費、墻改費、白蟻防治費、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等費用。
經政府批準實行優惠減免政策的收費,按規定執行。
( 八 ) 利潤。經濟適用住房的利潤按以上 ( 一 ) 至 ( 四 ) 項費用之和為基數,按利潤率 3 %以內計算。
( 九 ) 差價。包括樓層、朝向等差價。
第七條 下列費用不得計入經濟適用住房的成本:
( 一 ) 非住宅小區的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
( 二 ) 住宅小區內營業性用房和設施的分攤費用;
( 三 ) 開發經營單位自用的辦公用房、經營用房等應分攤的各項費用;
( 四 ) 企業的贊助、捐贈及其它各種與開發經營無關的支出;
( 五 ) 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等;
( 六 ) 市政府規定減免的費用;
( 七 ) 國家規定其他不得列入開發成本費用的支出。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定價,價格由市物價局核定。
市物價局根據土地等級、開發成本以及社會平均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按小區 ( 組團 ) 為單位核定價格。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應于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前,向市物價局辦理價格審批手續,并提供下列資料:
( 一 )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 二 ) 建設用地規則許可證;
( 三 ) 批準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的有關文件;
( 四 ) 建設總體規劃圖連同文字說明;
( 五 ) 成本資料;
( 六 ) 要求審批價格的書面報告。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由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以市物價局核準的價格為基礎,增減樓層、朝向等差價率 ( 額 ) 計算確定。計算公式如下:
單位面積銷售價格 ( 元 / 平方米 ) =核準價格 ( 元 / 平方米 ) × (1 ±樓層差價率±朝向差價率。
或:單位面積銷售價格 ( 元 / 平方米 ) =核準價格 ( 元 / 平方米 ) ±樓層差價額 1 ±朝向差價額。
單套住房的銷售價格=單位面積銷售價格 ( 元 / 平方米 ) ×建筑面積。
銷售價格精確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樓層,朝向差價率 ( 額 ) 由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根據市場供求和各小區的不同情況擬定,報市物價局確認。
多層住宅樓層差價率的代數和原則趨向于零。
第十二條 購買超過經濟適用住房享受面積標準部分的價格,由市物價局參照同類地段商品房市場價格水平確定。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和中介服務機構刊登房地產廣告,未經批淮,嚴禁冠以經濟適用住房的名稱誤導和欺騙消費者。
第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應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由市物價局監制的價目表,按規定的內容逐項填寫公布。
價目表應包括經濟適用住房座落位置、結構、總層數、朝向、批準價格、樓層 ( 朝向 ) 差價率 ( 額 ) 、銷售價格等內容。
第十五條
凡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從事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均應自覺遵守本辦法規定,不得虛報成本、多攤費用、擅自提價或變相抬價銷售等價格欺詐行為,服從并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各有關單位未經價格管理權限部門批準,不得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銷售中加收費用,嚴格禁止亂收費、亂攤派的行為。
對于擅自向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收取費用的,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有權拒付,并向價格主管部門投訴、舉報。經查實,價格主管部門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各縣 ( 市 ) 及蕭山區、余杭區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木辦法由杭州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02 年 10月 1 日起實施。本辦法實施前有關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規定同時廢止。
以上就是詢律網小編整理的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如有法律上問題,可關注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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