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 婚姻家庭法規
文章列表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契稅辦理流程取消(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公告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簡化優化公共服務流程,方便群眾辦事和為基層減負等要求,國家稅務總局決定,稅務機關在受理契稅申報繳稅過程中,不再要求納稅人提供(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
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民政部等印發《關于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
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民政部、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衛生計生委、審計署、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廣電局、統計局、旅游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國家公務員局、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印發《關于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
-
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條為了統籌解決人口問題,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
貴州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第一條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
廣州市生育保險條例(新版全文)
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負責繳納,從07年7月1日起,用人單位即可到所屬的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非廣州市城鎮戶籍職工辦理參加生育保險手續,繳費率由職工工資總額的0.7%調整為0.85%,職工(包括男、女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累計滿一年后,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在懷孕期間、分娩(或手術)及申請待遇期間均處于參保狀態的,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
廣州市婦女權益保障規定
廣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09年12月17日通過的《廣州市婦女權益保障規定》,業經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10年3月31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16年1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9)
(1980年2月2日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86年5月17日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若干規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
-
廣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2017年修訂本)
(2005年5月26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17年9月28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修訂2017年9月28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3號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
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養老服務,黨的十八大以來,出臺了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等政策措施,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取得顯著成效。但總的看,養老服務市場活力尚未充分激發,發展不平衡不充分、有效供給不足、服務質量不高等問題依然存在,人民群眾養老服務需求尚未有效滿足。
熱門排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有關問題的電話答復
共青團中央、民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青年婚戀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共青團中央、民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青年婚戀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司法部關于印發《贍養協議公證細則》的通知第一條為規范贍養協議公證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制定本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21修正)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司法部關于印發《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細則》的通知第一條為規范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制訂本細則。
民政部關于規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社會散居孤兒收養工作的意見為規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社會散居孤兒(以下簡稱兩類兒童)的收養工作,切實維護被收養兒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及《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及相關規定,現就兩類兒童收養提出如下意見:
民政部關于規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社會散居孤兒收養工作的意見為規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社會散居孤兒(以下簡稱兩類兒童)的收養工作,切實維護被收養兒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及《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及相關規定,現就兩類兒童收養提出如下意見:
民政部、國家人口計生委等五部委關于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下簡稱《收養法》)實施以來,國內公民依法收養意識不斷增強,通過辦理收養登記,有效地保障了收養關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目前依然存在國內公民未經登記私自收養子女的情況,因收養關系不能成立,導致已經被撫養的未成年人在落戶、入學、繼承等方面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體現以人為本,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做好國內公民收養子女登記工作,現就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問題通知如下: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2019修訂)第一條為了規范收養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下簡稱收養法),制定本辦法。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