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 婚姻家庭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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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縣自治條例〉中少數民族公民結婚年齡規定的決定》的決定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結合新晃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政治、經濟、文化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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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2014年修正本)
第一條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我省老年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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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應用問題解釋
學習、宣傳、貫徹新《條例》,必須深刻認識、準確把握其重大意義、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新《條例》在維持原《條例》立法體例和章節的基礎上,修改了20多條,新增加了11條內容,使現行《條例》內容增加到52條。市計生委有關負責人日前就新《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和特點,進行了詳細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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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
《黑龍江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于2017年10月1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0日由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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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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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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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條為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保持適度生育水平,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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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結婚年齡的變通規定(修正案)
(1989年6月22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9年9月27日甘肅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1989年10月1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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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有關問題的電話答復
共青團中央、民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青年婚戀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共青團中央、民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青年婚戀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司法部關于印發《贍養協議公證細則》的通知第一條為規范贍養協議公證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制定本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21修正)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司法部關于印發《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細則》的通知第一條為規范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制訂本細則。
民政部關于規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社會散居孤兒收養工作的意見為規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社會散居孤兒(以下簡稱兩類兒童)的收養工作,切實維護被收養兒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及《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及相關規定,現就兩類兒童收養提出如下意見:
民政部關于規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社會散居孤兒收養工作的意見為規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社會散居孤兒(以下簡稱兩類兒童)的收養工作,切實維護被收養兒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及《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及相關規定,現就兩類兒童收養提出如下意見:
民政部、國家人口計生委等五部委關于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下簡稱《收養法》)實施以來,國內公民依法收養意識不斷增強,通過辦理收養登記,有效地保障了收養關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目前依然存在國內公民未經登記私自收養子女的情況,因收養關系不能成立,導致已經被撫養的未成年人在落戶、入學、繼承等方面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體現以人為本,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做好國內公民收養子女登記工作,現就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問題通知如下: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2019修訂)第一條為了規范收養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下簡稱收養法),制定本辦法。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