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 婚姻家庭法規
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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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的決定》。貫徹實施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對于更好地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權益,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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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2016年修訂本)
第一條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傳統美德,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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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維護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和《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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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集中清理違規減免特權車人情車車輛通行費的實施方案
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嚴格按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認真做好收費公路車輛通行費的征收管理工作。尤其是各級地方政府領導以身作則,帶頭主動交納車輛通行費,為依法足額征收車輛通行費創造了良好的社會環境,有力促進了我國交通事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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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條為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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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生育保險條例(新版全文)
?生育保險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通常由現金補助和實物供給兩部分組成。現金補助主要是指給予生育婦女發放的生育津貼。有些國家還包括一次性現金補助或家庭津貼。實物供給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醫療保健、醫療服務以及孕婦、嬰兒需要的生活用品等。提供的范圍、條件和標準主要根據本國的經濟勢力而確定。生育保險的具體待遇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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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政府明確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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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和服務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和服務工作,加強人口統計調查和人口信息管理,完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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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縣自治條例〉中少數民族公民結婚年齡規定的決定》的決定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結合新晃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政治、經濟、文化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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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有關問題的電話答復
共青團中央、民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青年婚戀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共青團中央、民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青年婚戀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司法部關于印發《贍養協議公證細則》的通知第一條為規范贍養協議公證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制定本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21修正)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司法部關于印發《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細則》的通知第一條為規范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制訂本細則。
民政部關于規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社會散居孤兒收養工作的意見為規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社會散居孤兒(以下簡稱兩類兒童)的收養工作,切實維護被收養兒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及《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及相關規定,現就兩類兒童收養提出如下意見:
民政部關于規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社會散居孤兒收養工作的意見為規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社會散居孤兒(以下簡稱兩類兒童)的收養工作,切實維護被收養兒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及《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及相關規定,現就兩類兒童收養提出如下意見:
民政部、國家人口計生委等五部委關于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下簡稱《收養法》)實施以來,國內公民依法收養意識不斷增強,通過辦理收養登記,有效地保障了收養關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目前依然存在國內公民未經登記私自收養子女的情況,因收養關系不能成立,導致已經被撫養的未成年人在落戶、入學、繼承等方面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體現以人為本,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做好國內公民收養子女登記工作,現就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問題通知如下: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2019修訂)第一條為了規范收養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下簡稱收養法),制定本辦法。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