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結合新晃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政治、經濟、文化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縣自治條例〉中少數民族公民結婚年齡規定的決定》的決定
(1998年5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編者注:修改內容見根據2007年1月8日新晃侗族自治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7年6月1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 2007年6月4日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9號公布
自批準之日起施行的《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新晃侗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的決定》修正的《新晃侗族自治縣自治條例(2007年修正本)》)
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經過審議,決定批準《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縣自治條例〉中少數民族公民結婚年齡規定的決定》。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縣自治條例(1998年修正本)(1986年4月12日新晃侗族自治縣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86年4月28日湖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根據1998年4月23日新晃侗族自治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8年5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縣自治條例〉中少數民族公民結婚年齡規定的決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結合新晃侗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政治、經濟、文化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把自治縣逐步建設成為團結、繁榮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是縣人民代表大會和縣人民政府。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是自治縣的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自治縣人民政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自治縣的國家行政機關。
第四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證憲法、法律在本縣的遵守和執行,積極完成上級國家機關交給的各項任務。
第五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行使憲法第三章第五節規定的縣級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照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權限行使自治權。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本縣的情況,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采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本縣經濟、文化事業的發展。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不適合本縣實際情況,在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準后,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除侗族代表外,聚居在本縣內的其他民族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各民族代表的名額和比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原則確定。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侗族公民應占多數,苗族、漢族也應當有適當名額。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有侗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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