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 行政許可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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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行政許可文書格式的通知
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縣府各部門,縣屬各廠礦、中學:《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已于2004年7月1日開始施行。為了規范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證行政機關工作順利開展,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特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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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大足縣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辦法的通知
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縣府各部門:《大足縣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大足縣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辦法為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證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建設廉潔勤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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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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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加強對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后續監管工作的通知
2004年5月19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以下簡稱決定),再次取消和調整了495項行政審批項目。在這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中涉及財政部的為6項。其中:取消4項:1.三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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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的貫徹實施,根據《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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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條例(2011修訂)
(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正 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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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2011年修正)
(2004年7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通過 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修訂 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6號公布 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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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建立一支專業化的人民法院書記員隊伍,實現對書記員的科學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國家公務員獎勵條例全文為激勵公務員忠于職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調動公務員工作的積極性,規范公務員獎勵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海關關銜標志式樣和佩帶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銜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關于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的意見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要求,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防止出現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中的違紀違法現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提出如下意見。
湖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條例為了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維護法制統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成都市志愿服務條例第一條為了促進和規范志愿服務活動,維護志愿者組織和志愿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哈爾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為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促進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公務員考核規定全文現將《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中央組織部、人事部。1994年3月8日人事部印發的《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規定》(人核發[1994]4號)同時廢止。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電網調度管理條例(1993年6月29日國務院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