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19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以下簡稱決定),再次取消和調整了495項行政審批項目。在這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中涉及財政部的為6項。其中:取消4項:1.三峽工...
2004年5月19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以下簡稱決定),再次取消和調整了495項行政審批項目。在這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事項中涉及財政部的為6項。其中:取消4項:1.三峽工程建設資金事項的審批;2.注冊會計師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核發的審批;3.18個試點城市被兼并國有工業生產企業貸款免停息的審批;4.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執行金融類上市公司審計業務臨時許可證的審批;改變管理方式1項:“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注冊”,不再作為行政審批項目,改由資產評估協會實行行業自律管理;下放管理層級1項:“資產評估機構設立的審批”,其審批權限下放,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為保證將國務院決定及時落實到位,切實做好項目取消和調整的后續監督和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財政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務院決定,對取消的項目,要從國務院決定公布之日起停止審批;對改變管理方式的項目,要按照規定由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實行自律管理;對下放層級的項目,要做好上下間的銜接,確保管理不脫節。
二、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審批項目取消和調整的后續監管工作。對審批取消后還需通過其他方式監管的事項,應制定相應的監管措施和辦法;對下放和改變管理方式等調整項目,要監督、指導地方或行業組織制定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同時抓緊做好與這些項目相關的文件清理工作,該修訂的修訂,該廢止的廢止。
三、各級財政部門領導要高度重視,認真抓好國務院決定的落實工作,防止出現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變相審批和管理脫節等現象的發生。對因有禁不止、繼續審批或敷衍了事、監管不到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以上就是詢律網小編整理的財政部關于加強對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后續監管工作的通知的法律條文。如有法律上問題,可關注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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