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 銀行法
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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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加強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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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圖樣使用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人民幣圖樣使用行為,維護人民幣信譽和流通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發布了《人民幣圖樣使用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9〕第2號),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原《人民幣圖樣使用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4號發布)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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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借貸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為規范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以下簡稱市場參與者)之間直接進行的債券借貸業務,維護市場參與者合法權益,提高市場流動性,促進債券市場進一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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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聽證規則
為了規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保障中國證監會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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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有效發揮利率杠桿對國民經濟的調節作用,加強利率管理,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創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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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17年12月27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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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戶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支農服務水平,規范農戶貸款業務行為,加強農戶貸款風險管控,促進農戶貸款穩健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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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資金互助社管理暫行規定全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監督管理,規范其組織和行為,保障農村資金互助社依法、穩健經營,改善農村金融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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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保障客戶及銀行的合法權益,促進信用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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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本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資本監管,維護資產公司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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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確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人資格,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變更和注銷,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申請辦理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以下簡稱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未經依法登記,不得以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機關。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工作。 農民專業合作社由所在地的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規模較大或者跨地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管轄做出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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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有關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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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商業銀行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制度指引
為進一步完善股份制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建立、健全股份制商業銀行獨立董事、外部監事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本指引。
熱門排行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第一條為加強商業銀行資本監管,維護銀行體系穩健運行,保護存款人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銀行業保險業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第一條為了規范銀行業保險業消費投訴處理工作,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一條為規范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保障客戶及銀行的合法權益,促進信用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一、《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攜帶證》)仍沿用1999年8月1日開始使用的《攜帶證》,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印制,各外匯指定銀行應到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領取。
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第一條為完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促進商業銀行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為加強商業銀行股權管理,規范商業銀行股東行為,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維護股東的合法利益,促進商業銀行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為建立全面規范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建立健全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規范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設置、補充和動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征信業管理條例第一條為了規范征信活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引導、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制定本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一條為了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明確其職責,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