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時代華某經常資助由前夫撫養的兒子小磊,華某丈夫祝某考慮女兒小娟成長一直隱忍但嚴格控制家庭財產支出后祝某病故。遺留婚前房產一套和現金收入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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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把土地承包給李某了,現在李某把地包給臧某了臧某又把地給臧某的兒子了,種20年了,現在李某把地不想包給臧某了,臧某的兒子還能種臧某包李某的地了嗎?
提問者應說明這塊土地的性質,是機動地還是新開墾土地,但無論是屬哪一種都不可以定50年期限,且李某也無權轉包他人,因為村委會在承包給李某過程中已涉嫌違反土地承包法,現在的村主任都以撈錢為己任,有幾個守法的。你可以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你好,我把錢借給李某,然后錢我是給李某朋友的,借條是李某寫的,有3年了,可以起訴嗎?
方法一:證明當時打給邵某錢存在重大誤解(或受欺詐),即本意是要借給李某,結果受李某欺詐(或自己誤解),導致錢打給了邵某,要求解除借貸關系,返還不當得利(即二十萬元)方法二:證明邵某欠李某二十萬,且到期,且李某怠于索要欠款,行使代位權直接要求劉某把車押給李某借了8萬元錢,后劉某還了6萬,并約好第二天提車再付兩萬,結果第二天李某就失聯了,是到派出所報案還是到法院起訴李某詐騙。
校園法律案例分析 教師誤傷學生 案例: 在本案中,原告張欣欣,男, 10歲,某小學學生;被告為 原告的教師王適之,男,28歲;第三人為原告所在學校和某鎮教辦。 原告訴稱: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節課時,由于我同桌不專心聽課,教師王適鄭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2008年1月10日在游樂場被陳某打傷。由于鄭某父母工作繁忙一直未對陳某提起訴訟。2008年3月20日,鄭某父母在空難中雙雙死亡。2008年10月10日,鄭某才被指定新的代理人吳某。依據法律規定,該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本案中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日為
原發布者:lisuyan210民法案例分析一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其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案情]上訴人:于某,男,15歲,住某縣文化路44號院內,學生。法定代理人:于××,男,47歲,住址同上,系于某之父。被上訴人:來某,男,8歲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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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