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9年12月1日入職公司、截止今天已經和公司連續簽訂了二次固定期合同了,這月底馬上到期,面臨第三次簽合同時公司人事通知我要裁員,不與我續簽合同,請問一下這種情況公司是不是違法行為,需要賠償我多少?謝謝你
合同糾紛上海 上海2025-08-05 17:25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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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展開全部協商不成 到公司所在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仲裁 主張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47條 給予經濟補償金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原問題:《您好,我與公司連續簽訂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次合體已在上月經到期,現在還沒有主動找我簽訂勞動合同》回復于 2022-12-04 17:4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