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的房產未過戶,不是案外人的原因,已經提前異議之訴,法院判停止執行該房產,就是不給解封。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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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審理此類案件存在兩個問題:一是程序問題,即房屋買受人未對查封的房屋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能否逕行提起民事訴訟?二是實體問題,即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房屋,法院能否進行確權?關于程序問題,實踐中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關于對案外人異議處理的相關規定,買受人應先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對執行法院的處理不服,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買受人未經執行異議這一前置程序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的,法院應駁回其起訴。另一種觀點認為,法律并未明文規定執行異議是提起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買受人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并無不當。關于實體問題,實踐中也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法院不應予以確權,因為《物權法》明確規定登記才產生房屋所有權變更的效力,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僅產生債權效力,不能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另一種觀點認為,《物權法》已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也是物權變動的依據之一,從充分保護買受人利益的角度出發,法院應當予以確權。 我們認為,對上述程序問題,由于法律并沒有對當事人的此項訴權作明確限制,從最大程度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角度出發,應允許買受人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對實體問題,雖然我國物權法對不動產物權變動采取登記要件主義,買方未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尚未取得物權,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等17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笨梢?,該條規定實則對物權公示公信原則作了例外性規定。在此種情形下,應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雖然善意第三人尚未取得物權,但在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該不動產,在執行異議之訴中,法院可支持善意第三人的訴請,將不動產物權的權屬確定給他,且停止對該標的的執行。 原問題:《對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房屋,法院能否作出確權判決》回復于 2023-01-02 23: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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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執行異議被法院駁回 案外人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嗎? 需要聘請律師嗎?
所謂的案外人是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的執行有可能損害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并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針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裁定,如果判決、裁定中的部分裁決損害了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比如涉案標的產權有爭議案外人的執行異議被駁回,可以繼續執行么?
你可能搞錯了,案外人可以提執行異議,也可以提案外人異議。一般都是案外人異議。最簡單的區分方式,就是駁回案外人異議適用的法律條款,適用民訴法202條就是執行異議,救濟渠道是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如果適用民訴法204條,就是案外人異議,救濟渠道就房屋未確權,法院執行拍賣。案外人提出異議駁回后,案外人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這期間法院可以評估拍賣嗎
1,法院拍賣,買受人屬于善意取得,如沒有過戶,案外人異議成立,暫停過戶,執行回轉;如已過戶,應該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權利,不能執行回轉,應該將拍賣款返還案外人2,如異議不成立,繼續執行 原問題:《f法院查封房屋拍賣后,案外人提出異議如何處理》執行異議之訴怎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十五、執行異議之訴 第三百零四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第三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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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