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房產往往是重要的家庭資產。有時,夫妻會出于各種原因將婚內房產過戶到妻子名下,這就引出了一個大家都很關心的問題:這種情況下,房產在離婚時還算共同財產嗎?離婚財產又該如何分割?今天我們就來詳細聊聊。
一、婚內房產過戶給妻子,還是共同財產嗎
1、從法律規定來看,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內房產過戶給妻子,如果沒有特殊約定,通常情況下,該房產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是因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并不會僅僅因為過戶行為而改變。
2、如果在過戶時,夫妻雙方簽訂了書面協議,明確約定該房產過戶后歸妻子一方所有,那么這種情況下,房產就會成為妻子的個人財產。這就是所謂的 “約定優先” 原則,法律尊重夫妻雙方對財產的自主約定。
3、假設丈夫在過戶房產時,是因為自己出軌而對妻子心懷愧疚,為了彌補過錯,將房產過戶給妻子,并書面承諾房產歸妻子一人,作為對妻子的補償。這種明確的書面約定,就使得房產的歸屬性質發生了變化,從夫妻共同財產變成了妻子的個人財產。
4、在實際生活中,為了避免日后可能產生的糾紛,夫妻雙方在進行婚內房產過戶時,最好簽訂一份詳細的財產協議,明確房產的歸屬、過戶的原因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內容。這樣,即使將來出現問題,也有據可依,能夠更好地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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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1、要明確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般來說,婚后雙方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明確只歸一方的除外)等都在這個范疇。比如夫妻一起開的小店賺的錢,或者一方寫小說獲得的稿費,這些都是共同財產。
2、對于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通常是均等分割,但也會根據實際情況有所調整。如果一方對家庭付出較多,比如全職在家照顧老人孩子,另一方工作賺錢,那么在分割時可能會適當向付出較多的一方傾斜,以保障其權益。
3、如果涉及到房產,情況就比較復雜了。婚前一方購買的房產,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及相應增值,另一方有權要求補償。而婚后購買的房產,一般屬于共同財產,即使只登記在一方名下。
4、像一些特殊財產,如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等屬于軍人個人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也為個人財產,不參與分割。
5、在實際離婚財產分割過程中,最好是雙方協商解決,這樣既能節省時間和精力,也能減少對彼此的傷害。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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