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公司如下行為是否合法:1、地產公司將人防車位的使用權轉讓業主是否合法。2地產公司發放代金券代替現金,并且開具的收據中不體現代金券金額是否涉嫌偷稅漏稅。3、地產公司在轉讓協議中只填寫收取的現金,不體現代金券金額,不體現優惠金額是否構成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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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您好!地下車位的使用權能否轉讓一直是市民關注的熱點。昨日,工業園區法院對一起業主與房產開發商之間的涉及車位使用權轉讓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對此給出了一個明確說法。 經審理查明,原告杜某(乙方)與被告蘇州工業園區某小區開發商(甲方)于2004年10月14日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一份,明確由原告購買被告開發建設的某小區商品房一套,在該合同的補充條款中注明:本小區內地下車位或地上車位為獨立商品,乙方需另行向甲方購買或租賃,協議另簽,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小區內未計入房屋共有分攤面積的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屬于甲方。2004年12月30日,雙方又簽訂《汽車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一份,約定原告杜某(乙方)向被告房產公司(甲方)購買小區內52號汽車車位使用權,該汽車車位使用權售價為人民幣9萬元。后來,杜某分別于2004年12月12日、2005年4月10日分兩次付給開發商共計45000元車位使用費。同時法院查明,52號車位系地面房屋底層架空層,非封閉性的獨立車庫,不計入公攤面積,且在蘇州尚無法辦理相應權屬證書。 杜某認為,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配套使用的地下室、底層架空層等附屬設施、附屬設備、共用部位屬全體業主所有。而他購買的車位正是屬于底層架空層,應屬全體業主所有,而不應屬開發商,而且,被告始終未能向原告提供自己擁有該車位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故被告無權向原告出售車位使用權,合同應屬無效,所收款項理應退還,請求法院判令原、被告訂立的車位轉讓協議無效并判令被告返還已付款45000元。針對原告的起訴,被告認為,轉讓合同經雙方合意訂立,不違反法律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本案中的停車位沒有計入公攤,從建設投資的角度,完全是被告的成本投入,停車位的建設只會方便小區業主,沒有損害小區業主的利益,按照誰投入誰受益的原則,案件中爭議的停車位使用權被告應有權轉讓。據此,被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 法院審理認為,在未有權屬證書證明車位權屬的情況下,對車位的所有權的認定應本著誰投資,誰得益的原則予以考量。52號開放性車位系由被告投資建設,且相應面積未計入公攤面積,本著“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此車位的所有權應歸被告所有,因此被告有權將此車位的使用權轉讓給原告。原、被告之間訂立的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原告主張協議無效并據此要求返還已付款項的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望采納 原問題:《開發商的民防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有法律依據嗎》回復于 2022-11-01 22: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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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車位開發商與業主簽訂使用權轉讓協議是否合法
展開全部根據四川省物價局、四川省建筑委員會《四川省商品住宅價格管理辦法》第六條“商品住宅的成本構成”第(3)項“房屋建筑安裝工程費。按建筑施工圖的要求和標準,規定應進入建筑工程(含安裝)的費用。”的規定,可以認定該小區地下人防工程的建筑投資房地產公司收取定金不網簽不退款
你好!可以點我頭像,進行專業的一對一法律咨詢(有問必答)人防車位使用權轉讓違不違法
這種車位是不能不允許出售的,也不允許經營使用的,必須留用的,所以使用權是不可以往外出售的。專業判斷方法:第一、從建筑形式上看是否有戰時出入口,防護通道和密閉通道。第二、從防護功能上看是否有防護單元和抗爆單元,防護密閉門、密閉門和防爆破活門。開發商在人防車位只給買了其他車位的業主掛牌,不給租車位的業主掛牌子,合法不
人防和地上車位都是屬于共用設施,拿去抵押房管局都不會接招,當然也不能賣了, 除非整體交易。 而地下車位是租還是售,這個是開發商或物業自己的經營策略了,通常他們會偏向于賣,可快速回籠資金,而且不必在租用車位的管理中投入更多的管理成本。 對于業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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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