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老板辱罵員工讓員工滾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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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你可收集工資卡、工作服、證人證言、錄音等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然后到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你可要求補發工資、支付雙倍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等。需要提交證明你與該工廠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認定事實勞動關系可參照下列憑證:(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2)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紀錄;(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4)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5)考勤記錄;(6)用人單位向稅務局申報的個稅記錄、同事或客戶的證人證言、勞資糾紛協商錄音、工作過程中的書面授權文件等,均可作為勞動者主張成立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2.用人單位無故拖欠或克扣工資,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應得勞動報酬,并可要求支付應得工資收入總額25%的經濟補償或賠償費用;如向勞動局等部門投訴,勞動主管部門查清事實后,可依法責令用人依法給予應付工資收入50%至100%的賠償;3.法律依據參見:(1)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合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3)《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5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4.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投訴不能解決問題的可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原問題:《老板打員工,還不給錢,還讓員工滾員工該怎么辦》回復于 2022-10-30 16: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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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公司刻意降薪,讓老員工離職
對這家公司而言他有制定工資標準的權利,只要工資標準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就合法,但是不管多牛的企業或企業的老板高管做任何事情都要尊重公序良俗,你怎樣對待老員工的大家都看在眼里,你以權壓人,治理企業對待員工采用不道德的做法,遲早是要有報應的,沒有領導公然辱罵員工,并強迫員工離職!
辱罵和辭退是兩回事。辱罵在一定范圍內是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約束的,應該按相關制度投訴處理。以不勝任工作為理由辭退,如果程序合法,不違反勞動法。這種程序一般是:1、提出證據,證明員工不勝任本職工作2、與員工溝通說明情況,并接受員工的申訴或答辯3、員工和老板糾紛問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關于員工勞動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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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開全部1. 如果該名員工能夠提供材料證明自己在懷孕的時候被終止勞動關系的,是可以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訴,要求恢復勞動關系以及保證產假以及相關待遇等的權益,我想只要她能夠舉證,一般都能獲得支持,可是,即使贏了,要企業做到恐怕有點難。2. 作為一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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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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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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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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