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公司月度考核可以末位淘汰讓員工離職,不給經濟補償嗎?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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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2008年,《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規定雙方勞動合同的解除只能法定,也就是說有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才可以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而雙方關于勞動合同終止的約定是無效的。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約定的末位淘汰與《勞動合同法》沖突,所以說是末位淘汰的規定是違法的。故用人單位以末位淘汰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是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要求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1年要求支付2個月工資(2N)。勞動者在工作中,即使無法勝任工作,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2款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對該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調換崗位,培訓或調換崗位后仍然無法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1個月通知該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并且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作,如果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的,還應該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綜上所述,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無論雙方是否有書面約定,用人單位直接以末位淘汰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原問題:《按照公司末位淘汰的考核辦法,我被辭退,有賠償嗎?》回復于 2023-02-04 2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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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交社保,以末位淘汰辭退員工
1、用人單位規定或與員工約定以末位淘汰的結果對員工實施單方調崗,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都是違法的,對雙方不具有約束力。2、單位屬于違法解除 ,應當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2倍。如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勞動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3、經濟補償金試用期內被以末位淘汰制為由勸退
答:1995年施行的《勞動法》中規定,除法定條件外,雙方可以約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雙方約定的終止情形出現時,雙方勞動合同終止,并且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2008年,《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規定雙方勞動合同的解除只能法定,也公司和離職員工經濟糾紛
個人與公司之間的經濟糾紛,如果是勞動關系的,屬于勞動糾紛,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員工離職經濟補償
1、“辭職是否能拿經濟補償”:一般情況下,員工主動辭職,是拿不到經濟補償金的,但如果公司方有克扣工資、不給交社保、不提供勞動條件等違法情形導致勞動者被迫提出辭職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2、“我申請辭職,是否能拿到補償金!”:這要看你的勞動合同公司以績效考核不達標為由想要逼迫我們離職,說是下個月還是不達標就淘汰
展開全部1.簽定勞動合同沒有?如果簽了。按照勞動法提前30日通知你或者賠償你一個月薪水后,予以辭退; 2.是否還處于試用期?勞動法對試用期的時間有專門規定,一年合同的1個月試用期,3年以下的不得超過2個月試用,3年以上的不得超過半年試用,但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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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