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8月27號提的離職,9月10日經過老板同意提前走的,現在告訴我8月跟9月的工資分三次發,合理嗎?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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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勞動者從9月13號提出辭職到10月13號離職的,用人單位發放工資要等到12月15號才發放的,則用人單位的行為屬于一種無故拖欠工資的行為,對于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板,要求支付勞動報酬。《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原問題:《我8月27號開始上班我9月13號提出辭職10月13號公司才允許辭職但是他說工資得12月15號發?》回復于 2022-09-24 14: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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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1號提的辭職,原本月末離職,現在提前了9天離職,老板不給工資
如果你提前3天書面通知單位,3天后單位必須給你結清工資,否則單位就是違法,可到勞動監察投訴。 如果你違法辭職給單位造成損失,需要賠償的。 原問題:《你好請問,我工作了九天,有急事必須辭職,老板不給工資怎么辦》我提前三天跟老板提了離職,三天后走的時候沒跟老板說有工資嗎?
就算是你沒簽合同,只要給你發工資,就形成了勞動關系。你想辭職就可以辭職,如果不爽直接去仲裁即可——你穩贏。如果你想維護一下面子,你可以和老板說,我想走,如果你想讓我留到有人接班,可以。但是你得給我工資。如果你想撕破臉,賠錢的是你。因為沒簽合我跟老板簽了個人雇傭合同,需要提前一個月提離職嗎
1、真正的勞動合同應該有勞動局的鑒證章,帶統一編號的,是公司到勞動局買的格式合同,如果不是買的,是公司自制作的,也可以,也應該到勞動局蓋章鑒證,退一步說,即使沒有鑒證章,那么只要是雙方自愿達成的協議也具法律效力。這一點不用擔心。你如果要辭職離職提前走不同意,還不發工資
勞動者按規定辭職即可,用人單位應當正常結算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并不需要用人離職時間未到讓提前走 離職時間未到讓提前走
你好:勞動法方面給予員工提前30天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離職時間為30日到期日,如單位讓你提前走,就屬于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該給與你經濟補償金。如單位給你算的離職日期仍為交辭職書后30日,則屬于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經濟補償金,單位相關法律熱點
熱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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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