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糾紛,違法解除勞動
律師回復
-
月幫助201720人一、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強行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未滿足時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相關條件滿足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分別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和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 (一)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打算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卻沒能與勞動者達成一致,則協議解除的條件不存在。如果此時用人單位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用人單位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在存在如下情況時用人單位可以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使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三)用人單位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和第41條,只有符合如下條件時,用人單位才可以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部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5、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6、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7、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解除合同的權利,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如果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不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其行為同樣構成《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應當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則用人單位無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41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嘛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原問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情形》回復于 2022-11-23 17:00:36
-
相似問題解答
勞務糾紛與無故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主張違法解除經濟賠償金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勞務糾紛
1.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主動提出不續簽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2.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以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如降職降薪、異地遠調等)續簽,而勞動者不愿續簽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3.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以勞動糾紛,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該申請勞動仲裁維權勞務合同 勞動合同糾紛,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點擊頭像聯系我咨詢,專業辦理勞動糾紛案件勞務糾紛,工廠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你好,我是李律師,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可能會是違法解除,也有可能是合法解除,需要看具體情況。詳細咨詢,可以點擊頭像選擇電話咨詢方式聯系我。相關法律熱點
熱心律師
律師最新回復
-
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