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因身體原因(患病)不能勝任現有崗位工作(班主任),向學校提出申請后,學校要求簽署拒絕做班主任的責任書為要求才能調整工作崗位,但是簽了這個責任書就無法繼續評聘職稱,請問這種簽訂責任書的行為合理嗎?特別是在老師確實因為身體原因無法勝任的情況(有意愿的診斷書),去過再去申訴,有什么法律憑證可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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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公司簽訂三方協議后,因個人身體原因不能參加軍訓,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不簽訂勞動合同,算誰違約,約定的違約金如何
正確答案:A 解析:《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B,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公司應按照小王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工資,小王不能正病假期間,公司已身體不能勝任工作要求員工辭職
不可以。 合理的病假期間單位不得終止合同,更不能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期: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2、患因員工在企業內感染新冠,出院后身體出現個類不事癥狀,無法勝任工作,該如何處理
應當另行安排適當工作,安排適當工作依然不能勝任的,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同時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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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