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發生代理權的代理,為授權代理和意定代理。那么,委托代理權怎么取得?委托代理關系消滅的原因有哪些?
一、委托代理權怎么取得?
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取得代理權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該授權行為屬單方民事法律行為,無須取得代理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即可發生授予代理權的效力。授予代理權的行為可向代理人為之,也可向特定第三人為之,也可采公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第三人為之;該行為可以采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默示的方式,如店主雇用店員出售商品,由該事實可間接推知存在授予代理權的行為。《民法典》第170條確認,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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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代理關系消滅的原因有哪些?
依據《民法典》第173條的規定,委托代理關系消滅的一般原因為:
(一)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事務完成。期限屆滿或事務完成的時間,以代理證書記載的為準。記載不明的,被代理人有權隨時以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加以確認。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代理關系以人身信任為存在基礎,一旦這一基礎喪失,在被代理人方面,可以取消委托;在代理人方面,可以辭去委托。代理人辭去委托時,應履行善后義務,于新的代理人繼任前,繼續處理代理事務。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代理人的活動條件為其行為能力,被代理人所要借助的,也是這種能力。代理人一旦失去行為能力,代理人關系當然消滅。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代理人死亡,致使代理關系一方失去了主體,而且這一特定的社會關系不再存在,代理權便終止。被代理人死亡后,存在如下情形,依據《民法典》第174條的規定,委托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其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其二,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其三,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其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理。作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的,參照適用這一規則。
(五)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時,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終止而使代理關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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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同代理的常見情形
共同代理權的行使要求是“共同行使代理權”,即:
1、每一個共同代理人都享有平等的代理權,地位平等;
2、共同代理權為共同代理人所共同享有,代理權是一個整體,如果被代理人將代理權分割給每一個代理人行使,就構成數個代理而不是共同代理;
3、代理權由共同代理人共同行使,由共同代理人共同的意思決定。如果共同代理人中的一人單獨行使代理權,未經被代理人或者其他共同代理人承認,則構成無權代理,不發生代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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