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與美國的商業合同法對被保人的態度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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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人期待已久的《反壟斷法》終于塵埃落定。作為成熟市場經濟中競爭政策的核心部分,反壟斷法是維護自由市場機制的基礎性法律,以至有“經濟憲法”、“自由企業的大憲章”之稱。正因如此,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人們對此次通過的《反壟斷法》普遍有著較高的期望。但是,必須看到,我國的《反壟斷法》是在與西方市場經濟不同的體制環境下形成的,因此反壟斷的任務與成熟市場經濟既有共性,也有著很大的不同。一方面,《反壟斷法》出臺彌補了原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一些局限,是我國構建競爭秩序框架和完善市場經濟體制進程中的重大突破,另一方面,作為一部過渡時期眾多利益關系妥協的產物,我們也要清醒地認識到它仍存在的缺陷。《反壟斷法》有助于促進競爭秩序框架的形成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首先,經濟理論和市場經濟實踐都表明,作為一種分散決策的經濟,市場經濟本身并不具備維護公平競爭的機制。相反,處于競爭中的企業總是試圖通過某種手段謀求市場勢力甚至濫用市場地位,從而使市場機制這只“看不見的手”偏離資源配置的最優狀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競爭和產權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對于正在完成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我國來說,分立的產權體制正在形成,如果沒有相應的競爭秩序框架,可能導致市場勢力的出現及對市場支配地位的濫用。《反壟斷法》的出臺標志著競爭秩序框架的基本形成,它能給所有市場主體明晰的行為導向,并促進一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的形成。其次,與大多數發達市場經濟是自下而上自發形成的不同,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脫胎于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過渡的過程,是政府不斷讓度公權力以及市場自發調節機制逐漸形成的過程,政府在市場形成過程中有著重要的影響。在沒有強有力的外在約束的情況下,我們不能期望政府自覺地讓度權力,這意味著在過渡時期政府對市場的干預仍廣泛存在。我國經濟生活中的限制競爭行為主要不是來自經濟力量或自發成長的企業,而是行政權力,或受政府管制的壟斷行業。基于此,作為“經濟憲法”,我國的《反壟斷法》專辟有關“行政壟斷”一章,將政府對市場競爭機制的扭曲和干預加以限制。這標志著我國將走入一個面向規則和程序的、強調程序公正的市場經濟,有助于推動政府轉型,促使“政府守法”。最后,《反壟斷法》的出臺和實施,將潛移默化地增強企業對市場競爭規則的認知,促進消費者對競爭文化的認同,深化政府對市場經濟規律的理解,這些都將有助于在我國公民、企業和政府形成市場公平競爭的理念和文化,并逐漸內化為公平競爭的意識和行為。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互補,對建立健康的市場經濟體制也具有深遠的意義。對于經濟壟斷的認定基本上移植了歐美反壟斷法的主要內容,忽視了國際上反壟斷政策的新趨勢我國《反壟斷法》包括8章57個條文,從基本框架來看,它與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反壟斷法》非常相似,即主要反對三種壟斷行為: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這種對反壟斷的界定,表明反壟斷的方向由早期的結構導向轉變為行為導向,即對于壟斷的認定主要依據壟斷行為對于社會福利的損害而不是所謂的壟斷的市場結構來判斷。現代經濟學的發展表明,應嚴格區分兩種形式的壟斷:一種是由于獨占某種必要資源(尤其是政府特定安排)而造成的壟斷,另一種是由于企業家創新活動而造成的壟斷。對于后者,只要不存在進入障礙,競爭者或潛在進入者就會進行模仿或復制,使其不可長期維系。評判壟斷是否有害的標準不在于企業規模,要反對的不是規模大的企業,而是依靠人為的制度安排獲得規模優勢的做法。在動態的市場競爭中,大多數企業在將其獨特的能力轉化為某種優勢時,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市場勢力,而它們在本質上并非是反競爭的。僅著眼于消除市場勢力的政策可能會懲罰最成功地滿足了消費者需求的企業,單純為降低產業集中度而分拆企業或禁止兼并也不能提高效率和社會福利。這一理論觀點實際上將反壟斷的矛頭指向了由政府通過行政權力創設的壟斷。從實踐來看,近些年來,發達國家對于經營者集中本身,已經表現出越來越寬容的態度,它們都在反思傳統的反壟斷政策。鑒于我國的《反壟斷法》對于經濟壟斷的認定,基本上移植了歐美《反壟斷法》的主要內容而對國際上反壟斷政策的新趨勢關注不夠,這是其缺憾之一。在解決行政壟斷方面留下了重大的缺憾由于前述我國特殊的體制背景,因此,《反壟斷法》單列一章對行政壟斷行為施以約束。這是我國市場經濟法制建設中的一個重大進展,尤其是它對限制地方政府實施市場保護和市場分割有明確的規定,對構建統一的市場體系具有重大的意義。但是,由于它針對的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行為,按此,《反壟斷法》把當前石油、石化、煙草等行業壟斷國企以及供水、供電、電信、郵政、鐵路等自然壟斷國企排除在其適用對象之外而獲得了實際上的“豁免”。第七條規定“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而且對壟斷國企和行業的競爭監管規定由相關的部門法律和機構管理,這將使國企的壟斷行為非但不受《反壟斷法》的制約,反而還受到行業法的法律保護。此外,第五十一條規定濫用行政權力的法律后果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實際是把反壟斷委員會和反壟斷執法機構的管轄排除了。這些問題使得《反壟斷法》在解決行政壟斷方面留下了重大的缺憾。針對我國行政壟斷的實際情況,尚需要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對限制政府干預市場的行為作出更明確的規定。 原問題:《《反壟斷法》被稱為中國的經濟憲法,為什么》回復于 2022-10-15 14: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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