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會免除董事職務,或公司董事會免除職業經理人職務而引發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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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高管和公司就有關勞動關系引起的勞動糾紛屬于勞動爭議,嚴重的屬于刑事案件。根據《公司法》規定: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擴展資料:《公司法》第一百四九條釋義:本條是關于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具體規定。根據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這項義務應當作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標準,上述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當符合法定的行為準則,違反這項義務的行為應當予以禁止。在實際中,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犧牲公司利益為自己牟取利益的問題比較多,給公司的發展造成很大危害。為了更好地規范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有必要對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做出嚴格的禁止性規定。根據本條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下列行為,屬于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應當予以禁止:(1)挪用公司資金。挪用公司資金,是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分管、負責或者辦理某項業務的權利或職權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擅自將公司所有或公司有支配權的資金挪作他用,主要是為其個人使用或者為與其有利害關系的他人使用。挪用公司資金,必然會影響公司資金的正常使用,從而影響公司正常的投資經營活動,同時這種行為也給公司的經營帶來了不可預測的風險,對公司利益造成危害。這種行為是違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忠實義務的,應當禁止。(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在公司與個人沒有發生正常交易的情況下,將公司資金以個人名義存儲,極易造成公司財產的流失,應當禁止這種行為。(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這種行為也屬于利用職權擅自將公司資金挪作他用,與挪用公司資金行為的性質基本相同,也應當是禁止的。(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個人在交易中處于與公司利益相沖突的地位,為了保護公司利益,這種交易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方可進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如果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擅自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就是違反了對公司的忠實義務,應當禁止這種行為。(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所謂商業機會,是贏得客戶、獲取商業利潤的機會。在競爭日趨激烈的市場中,能否獲得商業機會對公司的發展至關重要,如果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搶占本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為自己或為他人牟取利益,無疑會給公司的利益造成損害。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發生與公司爭奪商業機會的道德風險會大大增加。因此,從事這類業務,應當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是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應當予以禁止。(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已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應當代表公司的利益,不能收取他人支付的傭金。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就是利用職務為自己牟取利益,這種行為違背了忠實義務,應當禁止。(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公司秘密一般是具有商業價值的,公司秘密的披露往往會對公司的市場地位產生影響,有些公司秘密的披露甚至會使公司喪失競爭優勢,從而給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因此,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擅自披露公司秘密是違反忠實義務的,應當禁止這種行為。(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除本條所列的上述七種行為外,實踐中,可能還會有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但法律中難以一一列舉。因此,在本項概括地規定禁止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是必要的。 原問題:《違反新公司法第149條產生的爭議是否是勞動爭議》回復于 2022-12-24 1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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