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勞動爭議案件,如果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那么,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效力有哪幾種,發生勞動爭議怎么進行仲裁?
一、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效力有哪幾種
1、非終局的仲裁裁決
所謂非終局的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所涉勞動爭議事項作出裁決后_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一般是15日;未提起訴訟的,則裁決書生效否則不生效。沒有具體規定對哪些事項作出的裁決未非終局的裁決,僅規定兩大類七個小類屬終局裁決的情形,依反面推論,除去上述屬于仲裁裁決的情形外,仲裁庭所作出的裁決應當為非終局的裁決。
2、終局的仲裁裁決
終局的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所涉勞動爭議事項作出的裁決,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力。非經法定程序不被撤銷,系具備執行力的裁決,可作為當事人申請執行的依據。根據規定,屬于終局裁決的情形有兩大類七小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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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生勞動爭議怎么進行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根據規定,當事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束。對于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需要強調的是,仲裁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就是說,當事人未經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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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動仲裁法怎么規定
根據《勞動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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