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開了,理由是公司這個項目不做了,這個事情公司能給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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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按法律規定,如果你的情形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約,同時不需要作出任何賠償。請自行按實際情況及相關的法律規定核實情況。另外,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你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原問題:《試用期因崗位原因公司要解約是否能獲得賠償》回復于 2022-12-24 01: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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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被辭退 試用期被辭退,理由是不適合這個崗位,請問公司要賠償多少
1、這種情況時有發生,可以不可以要求賠償,答案是肯定是可以,但是能不能得到支持很難說2、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如果企業考核員工不合格,不能轉正勝任工作,可以延長試用期,同時需要對進行再培訓,之后再考核還不合格,可以換崗,在不合格方能也試用期不試用期被辭退,公司的理由是因為疫情怕關門,要求賠償
如果是無過失性辭退,是可以要求公司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有關法規規定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你好,試用期被公司違法辭退可以要求賠償嗎
1、子公司,屬于獨立法人,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同樣也是勞動用工的主體。 分公司,只要在經營地辦理了營業執照,就滿足用工主體責任的條件。2、自用工之日起30天內必須和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否則,勞動者可以主張2倍工資。3、試用期內,勞資雙公司托欠工資,不支付的理由是,項目是個人掛靠的公司。公司不承認勞動關系。
你這邊完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您好如果您想獲得更加詳細的服務包括如何起草起訴狀,準備證券材料和訴訟時間流程,請購買我的電話咨詢服務,非常感謝。我現在在一家公司做項目運維,我自己有一家公司也是做相關項目,下一年招標我想自己招標我現在公司做的這個項目,是否觸犯相關法規
你這個和我情況比較類似,我是6月份入職我現在的公司的,已經做了2個項目了。我不知道你說的一個項目,12個模塊,沒有一個對的啥意思?這個當你做項目時也不是這12個項目都讓你做,你和同事一起配合合作做的,各自做自己的功能模塊,最后合起來就是一個相關法律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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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并不詳細,并且后續的問題并沒有回答就結束了,對咨詢結果不滿意。
2025-01-20 03:47:12
來自用戶 cyz評價了 -
態度很好,但是只回答了幾個問題后面很關心的問題中午問了,到現在也沒給予回答。唉!!無語了??
2025-01-17 20:49:42
來自用戶 @橙熟iの柚稚i評價了 -
不怎么專業,問話方式不對,不怎么好溝通
2024-04-27 13:36:36
來自用戶 如果有來生評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