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中,我們可能會遇到各種復雜的情況,其中因造成公司經濟損失面臨賠償以及被公司開除涉及的賠償問題,常常讓大家感到困惑。今天,就來給大家詳細講講這兩個方面的事兒。
1、要明確公司經濟損失的認定并非隨意而定。必須是因員工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直接導致了公司實實在在的經濟利益受損。比如員工在工作中玩忽職守,致使公司重要項目失敗,造成了明顯的經濟損失;或者員工故意泄露公司商業機密,給公司帶來嚴重的經濟打擊。像這種情況,員工很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如果是一些正常的工作失誤,且沒有給公司造成嚴重后果,通常是不被認定為需賠償的經濟損失的。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直接賠償:最常見的就是直接用金錢來彌補公司的損失。比如員工損壞了公司價值 5000 元的設備,那就需要賠償公司 5000 元。
2、從工資中扣除:在一些情況下,公司會選擇從員工工資中扣除相應的賠償金額。但這也不是隨意扣的,法律規定,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 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例如,員工月工資 5000 元,造成公司 2000 元的損失,公司每月最多能從其工資中扣除 1000 元(5000×20%)。
賠償范圍一般是實際造成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比較好理解,像損壞的財物價值、直接的經濟支出等。間接損失則相對復雜一些,比如因員工失誤導致公司失去了一個重要的商業機會,由此可能帶來的預期經濟收益損失,也可能包含在賠償范圍內,但這需要有充分的證據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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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公司開除如何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如果員工嚴重違反了公司明確規定且合理合法的規章制度,比如多次曠工、泄露公司機密等,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公司的規章制度必須是經過合法程序制定并向員工公示過的,否則不能作為開除員工且不賠償的依據。
2、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在試用期內,如果員工不符合公司事先明確的錄用條件,公司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也不用支付經濟補償。不過,公司要能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才行,不能隨意以這個理由開除員工。
1、賠償標準:如果公司屬于違法開除員工,那么就需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員工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的計算是按照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例如,員工在公司工作了 3 年 5 個月,月工資 8000 元,那么經濟補償應該是 3.5×8000 = 28000 元,而違法開除的賠償金則是 28000×2 = 56000 元。
2、維權途徑:當員工認為自己被公司違法開除時,可以先與公司進行協商,爭取達成合理的賠償協議。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這個過程中,員工要注意收集好相關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條、考勤記錄、開除通知等,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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