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工傷以及職業病
律師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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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幫助201720人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要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引》中所規定的職業病防治法,必須具備四個條件:1、患病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3、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須是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四個條件缺一不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工傷主要有以下類型: 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質是“意外的損失或災禍”,有漸進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蟲感染等)和突發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墜物傷及等)兩種,不可拘泥于突發性一種情況。 1.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1.4患職業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三)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3.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3.2醉酒導致傷亡的; 3.3自殘或者自殺的。 原問題:《工傷和職業病》回復于 2022-11-23 06: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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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認為是工傷,那么員工需要申請工傷認定進行判定是否是工傷。如果員工認為是職業病,需要進行職業病鑒定。如果以此和單位出現糾紛,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如果經鑒定并不屬于是職業病,那么也就無法判定為工傷。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工傷勞動合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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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2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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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7 13: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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