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暫行辦法
2025-08-02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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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暫行辦法(衛規財發[1999]55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衛生廳(局)、財政廳(局),xx兵團(衛生局、財務局):現將《醫療機構“醫藥
醫療機構“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暫行辦法
(衛規財發[1999]5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衛生廳(局)、財政廳(局),xx兵團(衛生局、財務局):
現將《醫療機構“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情況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要認真總結經驗,并將有關問題及時反映給我們。
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貫徹執行《醫院財務制度》、《醫院會計制度》,促進醫療機構內部改革,現制定醫療機構“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暫行辦法。
一、醫療機構實行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目的是規范醫療行為,促進醫療機構因病施治、合理用藥和收入結構的調整,完善醫療機構補償機制,降低藥品收入在醫院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促使醫療機構為群眾提供優質、經濟的醫療服務。
二、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醫院財務制度》、《醫院會計制度》,對醫療收支和藥品收支分開核算。醫療機構要在嚴格界定各項業務收入性質基礎上,分別將各項業務收入計入醫療收入和藥品收入科目中。醫療服務和藥品經銷的各項直接費用,要分別列入醫療支出和藥品支出。醫療機構的管理費用,要按制度的規定合理攤入醫療成本和藥品成本。要依照有關規定嚴格控制費用支出,嚴禁亂攤費用,擴大成本。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院成本核算管理的檢查、監督工作。
三、醫療機構藥品收入,實行“核定收入、超收上繳”。為控制藥品費用的過快增長,醫院在實行醫藥分開核算基礎上,要按《醫院財務制度》和《醫院會計制度》的要求,對醫療機構藥品收入實行“核定收入,超收上繳”的辦法。
“核定收入、超收上繳”實行屬地化管理。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以省轄市(地區)為單位,確定醫療機構藥品收入的增長幅度并核定各醫院當年藥品收入總額,直轄市由市直接核定。藥品收入總額應根據各地藥品價格和醫療服務價格的變動情況、居民醫療消費水平、經濟發展情況、疾病流行情況、醫院提供的醫療服務量、醫院藥品收入占業務總收入的比重、每門診人次和住院床日的藥品收入變化情況等因素科學確定。醫療機構年度藥品收入超過核定收入總額的部分,要全部上繳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藥品超收款按年度上繳,各級各類醫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繳。
各地衛生行政部門在核定藥品收入總額時,要充分考慮專科醫院和中醫醫院的特點,給予照顧。
四、衛生行政部門集中的醫療機構藥品超收收入,全額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坐支。藥品超收上繳資金,由衛生行政部門集中實行項目管理,主要用于預防保健、農村衛生和城市社區衛生等工作。
收繳的藥品收入超收款要專項用于衛生事業,衛生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上繳資金的管理,不得抵頂和減少預算撥款,也不得改變資金用途,各地衛生、財政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超收上繳和資金使用的具體辦法。
五、醫療機構實行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事務性工作,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要認真研究有關管理措施,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辦法和制度,切實加強管理,確保在實施過程中不影響醫療業務和醫療事業的健康發展。
醫療機構藥品收入實行“核定收入、超收上繳”暫行辦法從1999年起在縣及縣以上醫療機構執行。各地衛生、財政部門要抓緊時間制定實施細則和辦法,并盡快組織實施。在實施過程中,有什么問題及時反映給我們。
衛生部
財政部
199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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