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司法行政系統公務員基本素質教育考試考務工作實施意見
2025-06-07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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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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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司法行政系統公務員基本素質教育考試考務工作實施意見(2001年7月17日)根據司法部、人事部印發的《全國司法行政系統公務員基本素質教育培訓考試考核暫行辦法》(司發通(2000)
全國司法行政系統公務員基本素質教育考試考務工作實施意見
(2001年7月17日)
根據司法部、人事部印發的《全國司法行政系統公務員基本素質教育培訓考試考核暫行辦法》(司發通(2000)136號)和《司法部關于全國司法行政系統公務員基本素質教育培訓考試考核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司發通(2000)144號)的規定,司法部將于2001年11月17、18日,統一組織全國司法行政機關公務員、勞教人民警察和司法助理員(含司法所工作人員)舉行首次基本素質教育考試。為切實加強考試考務工作,確保考試順利進行,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組織領導
全國司法行政系統公務員基本素質教育的考試考務工作,在全國司法行政系統公務員基本素質教育培訓考試考核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司法部政治部。部政治部組織宣傳局、監獄管理局、勞動教養管理局、基層工作指導司基本素質教育考試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分別具體負責各部門基本素質教育考試考務工作的組織、指導和檢查。
各省(區、市)司法廳(局)基本素質教育培訓考試考核委員會,負責本地區司法行政系統公務員基本素質教育考試考務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二、參加考試人員的范圍
鑒于全國監獄人民警察基本素質教育基本知識考試工作已于2000年11月先期舉行,本次考試人員的范圍是:全國司法行政機關公務員、勞教人民警察和司法助理員(含司法所工作人員)。
(一)應考人員
1.2001年10月31日前在職、在編、在崗的處級以下(含處級)的司法行政機關公務員、勞教單位人民警察和鄉鎮(街道)司法助理員(含司法所工作人員),均應參加考試。
2.不具備公務員身份的司法助理員(含司法所工作人員),只要在職、在崗,也應參加考試。
(二)免考人員
1.各省(區、市)司法行政機關副廳(局)級以上人員;勞教局局長、黨委書記、政委。
2.參加過司法部組織的基本素質教育骨干培訓班且培訓考試合格的人員;
3.參加過全國監獄人民警察基本素質教育基礎知識考試成績合格,后又調入司法行政機關、勞教單位的人員。
4.2002年12月31日前將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
(三)緩考人員
1.截止到2001年10月31日,一年內連續病休半年以上的人員,脫產學習一年以上的人員和正在休產假的人員;
2.2001年6月1日以后新錄用、新調入的人員;
3.因違法違紀行為正在被立案審查的人員;
4.確因工作需要,負責組織今年基本素質教育考試的工作人員、特殊情況經考區考試辦公室批準未參加本次考試的人員。
(四)參加開、閉卷考試人員的年齡劃分
截止到2002年5月31日前,男滿50周歲以上(含50周歲)、女滿45周歲以上(含45周歲)的應考人員,參加開卷考試;其他應考人員參加閉卷考試。
三、考試時間
全國司法行政系統基本素質教育考試在規定的時間統一進行。考試分三場舉行。具體時間安排是:
第一場:11月17日上午9:00-11:00,司法行政機關、勞教單位;
第二場:11月18日上午9:00-11:00,司法行政機關、勞教單位;
第三場:11月18日下午1:30-3:30,司法助理員(含司法所工作人員)。
四、考區、考點及考場
全國司法行政系統公務員基本素質教育考試設考區、考點和考場。
(一)考區。以省(區、市)司法廳(局)為單位設置。各考區基本素質教育辦公室,負責領取、保管、分發試卷,編排應考人員序號,印制準考證、考務工作人員胸牌,對考點及考場進行檢查驗收,以及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巡視考場等。
(二)考點。原則上以市地司法局、勞教所為單位設置。未設市地或行政區劃較分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盡量集中設置。考點設考試辦公室,負責安排考場,組織考生,收發、保管試卷及處理考試事務。
(三)考場。每30人設置1個考場。考場按單人單桌安排,不得使用圓桌式會議室、禮堂或階梯教室。開卷考試和閉卷考試的考場應分別設置。
不具備公務員身份的司法助理員(含司法所工作人員)的考場應單獨設置。
五、考務工作人員
各考區、考點、考場應配備相應的考務工作人員,并有計劃地進行培訓,以適應統一考試工作的需要。
(一)各考區設總主考1人,副總主考3人,分別由各省(區、市)司法廳(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擔任;配備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包括收發、保管試卷人員和巡視人員。
(二)各考點設主考1人,副主考1-2人,分別由市地司法局、勞教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或承擔考試任務的單位領導擔任。每個考場設置2名監考人員。同時,還應配備其他考務工作人員,包括收發、保管試卷人員、流動監考人員、保衛人員、醫護人員等。
(三)考務工作人員一律佩戴胸牌,分別用不同顏色加以區別:
考區總主考、副總主考及考點主考、副主考為紅色;監考人員為粉紅色;巡考人員為黃色;其他考務工作人員為淺藍色。
六、考試試卷
(一)考試命題。考試試卷由司法部政治部組織宣傳局、勞動教養管理局、基層工作指導司分別命題,報全國司法行政系統公務員基本素質教育培訓考試考核委員會批準。
(二)命題范圍。以司法部政治部編寫的《司法行政系統工作人員基本素質教育培訓教材》、部勞動教養管理局編寫的《勞教工作人民警察基本素質教育讀本》、部基層工作指導司編寫的《全國司法助理員基本素質教育培訓綱要》及各部門編寫的《考試復習大綱》為主,內容包括政治理論常識、法律常識、業務知識、基本技能常識等。
(三)試卷印制。考試試卷由全國司法行政系統公務員基本素質教育辦公室統一印制。試卷按部門分三類:即司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考試試卷、勞教人民警察考試試卷和司法助理員(含司法所工作人員)考試試卷。每類試卷分為開卷和閉卷試題,其中司法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勞教人民警察的開、閉卷試題又分為A卷和B卷,以備不同場次考試使用。
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應考人員,只能使用民族文字參加考試的,請當地司法廳向司法部基本素質教育辦公室提出申請。
(四)所需試卷統計。所需試卷以省(區、市)為單位,由各考區考試辦公室根據應考人員的部門分類,以及參加開、閉卷考試的人數和考場設置情況分別進行統計,并于2001年9月20日前將各類《所需試卷統計表》(見附件2-1、2、3)報全國司法行政系統公務員基本素質教育辦公室。試卷數量按袋計算,每袋32份(含備用試卷2份),每個考場1袋。考場人數不足30人時,按1袋計算。
(五)試卷發放與保管。考試試卷屬絕密范圍,必須嚴格按規定進行交接和保管,嚴防泄密和發生其他事故。
1.試卷由全國司法行政系統公務員基本素質教育辦公室統一發放(發放時間、方式另行通知)。各考區在接收、發放試卷時,要當場清點試卷種類、袋數,檢查密封、包裝情況,辦理試卷交接手續,核對無誤后將試卷存放在考區保密室內,由保密員(不少于2人)妥善保管。
2.各考區應在考試前1天將試卷分發至各考點,由各考點負責人親自接收,清點、檢查、核對無誤后,辦理試卷交接手續,存放保密室內,并派專人(不少于2人)妥善保管。
3.試卷在交接過程中,雙方應當場清點、檢查、核對,并填寫《全國司法行政系統公務員基本素質教育考試試卷交接單》(見附件4),如發現破損或其他異常情況,應立即封存并報告全國司法行政系統公務員基本素質教育辦公室,以便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4.在開考和評卷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拆啟試卷袋。
七、核發準考證
各考區考試辦公室在認真做好有關統計工作的基礎上,對應考人員按部門分類分別編排序號,核發準考證(準考證樣式見附件3-1)。準考證號碼由10位數組成。具體編排方法是:前三位數由部里編排,四、五位數由考區編排,六至十位數由考點編排。其中前兩位數為考區代號(考區代號排列表見附件3-2);第三位數為部門代號,司法行政機關為“1”,勞教單位為“2”,司法助理員(含司法所工作人員)為“3”;四、五位數為考點代號;六至十位數為應考人員順序號。
準考證由各考區考試辦公室按本意見要求自行制發。
八、考試
(一)試卷啟封與分發。監考人員應在開考前30分鐘到考點考試辦公室領取試卷,經核對無誤后,于開考前5分鐘當場拆啟試卷袋,分發試卷。
(二)嚴格考場紀律。試卷啟封前,監考人員應當場宣讀《考場規則》和《對違紀舞弊人員的處理規定》,核對應考人員準考證。考試中,應嚴格監考,嚴格考場紀律,并認真填寫《考試情況記錄單》。
(三)試卷收回與裝訂。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負責收回全部試卷,按順序號由小到大進行裝訂;作廢試卷、缺考試卷和空白試卷裝訂在有效試卷后面;裝袋后,貼上密封條,并如實填寫試卷袋封面規定的內容,簽名后交考點考試辦公室。
(四)考點主考應對試卷裝訂、裝袋情況進行監督、審核,全部合格后,于11月20日前派專人(不少于2人)運送考區;各考區考試辦公室應于11月25日前派專人(不少于2人)運送至全國統一評卷的指定地點(具體地點另行通知)。同時,分別將司法行政機關公務員、勞教人民警察、具備公務員身份的司法助理員(含司法所工作人員)應考人員考試《成績登記表》(附件5)及軟盤(分三張軟盤)一并上報。
九、巡視檢查
考試期間,全國司法行政系統公務員基本素質教育辦公室將向各考區派出巡視組。主要任務是:
(一)檢查各考區考試考務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并對各考區考點的考試考務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二)向全國司法行政系統公務員基本素質教育辦公室提交各考區考試考務工作情況的報告。
各考區應向各考點派出巡視人員,具體任務由各考區自行規定。
十、評卷
(一)司法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具備公務員身份的司法助理員(含司法所工作人員)的評卷工作由全國司法行政系統公務員基本素質教育辦公室組織實施;勞教人民警察的評卷工作由部勞動教養管理局基本素質教育考試考核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實施;不具備公務員身份的司法助理員(含司法所工作人員)的評卷工作由各考區素質教育辦公室組織實施,評卷人員自行選聘。
(二)評卷工作集中封閉進行。按照評卷、復核、核分、登錄等環節,明確分工,流水作業。
(三)評卷工作結束后,全國司法行政系統公務員基本素質教育委員會將向全系統通報考試情況。
十一、補考
(一)凡參加本次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因違法違紀行為立案審查已有明確結論者;本意見規定的其他緩考人員,均應參加補考。
(二)補考工作由全國司法行政系統公務員基本素質教育辦公室統一安排,統一命題,各考區考試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補考將于2002年5月18日集中在各省(區、市)設置的專門考點進行。
(三)補考按正式考試程序運作。補考人員的評卷工作由各考區組織實施。補考考試結果報全國司法行政系統公務員基本素質教育辦公室。
十二、考試考務監督
為確保考試的嚴肅性和公平、公正性,各考區一定要加強對考試考務工作的監督。考試期間,應邀請當地人事、紀檢監察部門參加巡視。全國司法行政系統公務員基本素質教育辦公室和各考區基本素質教育辦公室均應設立和公布考試考務監督電話,接受本系統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全國司法行政系統公務員基本素質教育辦公室考試考務監督電話是:010-65205509、65205517。
十三、頒發證書
(一)凡在編、在職、在崗的司法行政機關公務員、勞教人民警察和具備公務員身份的司法助理員(含司法所工作人員),參加基本素質教育考試或補考成績及格、基本技能培訓考核合格(勞教人民警察)、1999年至2001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者,2002年第四季度頒發司法部、人事部共同印制的《司法行政系統公務員基本素質教育培訓考試考核合格證書》,2003年全系統公務員實行持證上崗。
(二)不具備公務員身份的司法助理員(含司法所工作人員),經考試考核合格者,頒發司法部印制的《司法助理員基本素質教育培訓考試考核合格證書》。此證書僅證明持證者參加司法助理員基本素質教育培訓考試考核合格,不作為具備公務員身份的憑證。
(三)本人拒絕參加基本素質教育培訓考試考核或經補考仍未通過的人員,各省組織離崗培訓,培訓考試仍不及格者,調離司法行政系統或予以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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