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人教司等關于印發《建設部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細則》、《建設部社會團體領導干部管理細則》、《建設部社會團體機構管理細則》、《建設部社會團體招聘工作
2025-06-08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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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
建設部
乙方
建設部人教司等關于印發《建設部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細則》等四項《細則》的通知(建人教直〔2000〕字第169號)建設部管理的各社會團體:現將根據《建設部社會團體管理辦法》制訂的《建
建設部人教司等關于印發《建設部社會團體工作
人員管理細則》等四項《細則》的通知
(建人教直〔2000〕字第169號)
建設部管理的各社會團體:
現將根據《建設部社會團體管理辦法》制訂的《建設部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細則》、《建設部社會團體領導干部管理細則》、《建設部社會團體機構管理細則》、《建設部社會團體招聘工作人員工作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建設部人教司 部社團辦
二000年七月五日
建設部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部管理的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社團”)工作人員的管理,根據《建設部社會團體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社團的實際情況,制訂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建設部管理(含掛靠)的各類全國性學會、協會、研究會、基金會、促進會等社團組織。
第三條 社團工作人員范圍包括:
1.行政、工資關系均在社團的工作人員;
2.企業派駐社團的工作人員;
3.社團返聘的離退休人員;
未經部社團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部社團辦”)批準聘用和借用的人員不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 社團工作人員中第一類人員實行編制審批管理。社團編制需經部社團辦審核并報民政部審批。
第五條 社團工作人員實行全員崗位聘任制。全員崗位聘任制總的原則是: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任、嚴格考核、合約管理。每屆聘期一般為兩年,可連聘連任。崗位聘任實行崗位職務與原行政級別分離。
第六條 社團秘書處內設機構負責人的聘任,按下列程序辦理:
1.社團對擬聘人員進行考察,向部社團辦提出聘任報告,并附上《職務聘任呈報表》和考察材料。
2.部社團辦對擬聘人員進行審核。
3.經部社團辦批準后,由社團辦理聘任手續。
經批準具有中層及其以下干部人事管理權的社團,可自行聘任,報部社團辦備案。
第七條 社團一般工作人員的聘任,由社團根據崗位工作的需要,按照社團崗位聘任工作的有關規定自主聘任。
第八條 社團根據工作需要招聘工作人員,一般應實行公開招聘。按照《建設部社團招聘工作人員工作細則》有關要求,向部社團辦報送擬聘工作人員計劃,經部社團辦審核同意后,由部人力資源開發中心具體承辦招聘工作。
第九條 社團根據工作需要返聘離退休人員,應向部社團辦備案。社團返聘離退休人員應遵循工作需要、發揮專長、身體健康、本人自愿的原則,返聘人員的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返聘人員系中共黨員的,在社團工作期間應按照《建設部社團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將黨的臨時組織關系轉入社團黨組織,接受社團黨組織的領導。
第十條 社團投資興辦的各類經濟實體根據工作需要自主招聘的工作人員,不得占用社團編制。
第十一條 社團工作人員實行年度考核制度。各社團應參照部機關和事業單位年度考核的有關規定,制訂社團工作人員年度考核辦法,并報送部社團辦備案。
第十二條 考核等次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考核等次作為社團工作人員崗位職務聘任、工資晉升的依據。
第十三條 社團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等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社團根據工作崗位設置的需要,可在部人事教育司審核批復的專業技術人員聘任指標內,設置專業技術工作崗位,按照國家和建設部有關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有關規定自主聘任,并報部社團辦備案。
第十五條 社團工作人員的工資變動由部人事教育司負責審批。
第十六條 從部機關調入社團的工作人員,其行政、工資、福利等關系均應轉入社團。
第十七條 社團工作人員的檔案,由部人力資源開發中心代管。
第十八條 社團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退(離)休的規定,及時辦理工作人員的退(離)休手續,并將有關退(離)休材料報送部人事教育司審批后由各社團自行辦理。社團工作人員退(離)休后的各項待遇按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部社團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建設部社會團體領導干部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建設部直屬單位領導干部管理辦法》(建黨〔1995〕119號),和《建設部社會團體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建設部管理的社會團體領導班子建設工作的實際情況,為進一步完善和規范社會團體領導干部管理工作,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的管理范圍是指依法成立的、由建設部主管或掛靠建設部的全國性學會、協會、研究會、促進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領導機構中的領導干部。
第三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社團領導干部是指擔任社會團體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等職務的人員,不包括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等。
第四條 建設部人事教育司在部黨組的領導下,具體承擔社團領導干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社團換屆
第五條 社團應按章程規定如期換屆。
第六條 社團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換屆,應在到屆前兩個月將推遲(或提前)換屆原因、推遲(或提前)時間及工作計劃書面報人事教育司,經人事教育司同意后,方可推遲(或提前)換屆。
第七條 社團換屆時要總結本屆工作,并提出新一屆領導干部候選人。
第八條 社團換屆前應向人事教育司報送以下材料:
(一)工作總結;
(二)新一屆領導干部候選人名單及《社團領導干部候選人推薦表》(一式兩份);
(三)換屆大會的日程安排。
第九條 人事教育司對社團換屆材料進行審核,并對換屆人選征求有關司局意見。經部黨組研究同意后,對社團換屆工作及有關人選正式行文批復。
第十條 社團依據章程規定進行換屆選舉(或履行章程規定的程序)。選舉結束后,社團需將換屆結果在一個月內報人事教育司(若選舉結果與原候選人不同,需在報告中說明情況和理由),并附《社團領導干部任職呈報表》(一式三份)。
第十一條 在社團理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調整補充副秘書長,應由社團秘書長提名并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后報人事教育司,人事教育司自接到文件起,一般在十五個工作日內行文批復,由社團按規定程序聘任。
第十二條 掛靠建設部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換屆報告按規定報送其主管部門的同時,也要報送建設部。經主管部門批準換屆后,其領導成員的產生、任免仍按本細則第八、九、十、十一條執行。
第三章 任期和任職條件
第十三條 社團領導干部實行任期制,任期時間按社團章程規定執行。擔任秘書長以上職務的領導干部一般不超過兩屆,因工作需要需延長任期的,應報人事教育司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十四條 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會長或秘書長擔任,一人不能擔任兩個以上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擔任社團領導干部除應具備《建設部直屬單位領導干部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任職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社團工作,有勝任社團工作的組織領導能力;
(二)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對本行業有較深了解,或在本行業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四)擔任副會長(副理事長)以上職務的人員,任職年齡最高不能超過70歲,秘書長及副秘書長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根據工作需要經批準延長任職年齡的,最高不超過65歲;不能任滿一屆的不再提名為社團專職領導職務的候選人。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應繼續擔任社團領導職務: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
(二)違反黨紀政紀、觸犯法律法規的;
(三)經組織考察確認其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四)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或連續兩年年度考核確定為基本稱職的;
(五)社團專職領導干部在國內外學習、進修期限超過一年的;
(六)其他原因。
第十七條 社團兼職領導干部,必須嚴格按照中辦發〔1998〕17號《關于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規定辦理。
(一)機關公務員一般不兼任秘書長以上社團領導職務。確因工作需要擔任社團領導職務的,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審批。建設部機關公務員兼職的,在社團報送人選時,要同時報送所在司局的意見,再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
(二)部屬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人員需在社團兼任領導職務的,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干部管理權限,征得其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方可在社團兼任領導職務。
第四章 領導干部的選拔和任免
第十八條 社團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要符合中央《關于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條例》和社團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社團領導干部的選拔,可以采取社團領導機構醞釀推薦、上級主管部門推薦、領導推薦和群眾推薦、個人自薦以及公開選拔等多種形式產生。
第二十條 社團依據法律程序確認新的領導干部候選人后,按第七條上報材料時,還應附《社團領導干部候選人推薦表》一式兩份。領導推薦、個人自薦的,必須同時附上推薦和自薦材料。
第二十一條 非換屆期間,需對社團領導干部進行調整的,應由社團向部人事教育司提交有關人員任職、免職報告,并詳細說明原因或理由。人事教育司征求有關司局意見,并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報部黨組同意后,對人選正式行文批復,然后按社團章程履行任免程序。
第五章 職級與工資待遇
第二十二條 社團領導干部的行政級別不與所擔任的職務掛鉤,實行職級分離。
第二十三條 社團專職領導干部實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和工資標準。
第二十四條 從機關或企事業調入社團擔任領導職務的專職人員,應嚴格按文件規定確定職務工資和津貼。
第二十五條 社團專職領導干部的工資確定、晉升工資和獎勵晉級等均由人事教育司審批。每次變動需上報《工資變動審批表》一式四份。
第二十六條 社團兼職干部在社團不得兼薪。
第二十七條 社團領導干部的其他待遇執行國家和部有關規定。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八條 社團領導干部必須遵守黨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建設部有關社團管理工作的各項規定和要求。
第二十九條 社團領導干部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退(離)休制度。凡已經到達退(離)休年齡的領導干部毋需本人申請,部人事主管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下達退(離)休通知,各單位必須在通知下達一個月內辦理退(離)休手續。其退(離)休時間從上級部門發文之日算起。
第三十條 社團領導干部到齡辦理退(離)休手續后,根據工作需要、本人同意的原則,可繼續擔任社團領導職務,但應符合本規定第三章第十四條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部屬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派駐社團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其退(離)休由派駐單位根據干部管理權限負責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建設部人事教育司負責解釋。
建設部社會團體機構管理細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頒發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我部印發的《建設部社會團體管理辦法》,為加強對社團機構設立和日常的管理工作,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社團機構是指理事會領導下的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和分支機構。
辦事機構以秘書處的形式設立,秘書處可以下設若干內設機構;工作機構以工作委員會的形式設立;分支機構以專業委員會或分會的形式設立。
第三條 社團秘書處內設機構以及工作機構的設置要貫徹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分支機構的設立要科學、規范,避免交叉、重復。
第四條 社團機構的設立、變更、撤銷及合并,由所在社團向部社團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經部社團管理辦公室審核同意,報民政部審批。
第五條 社團設置所屬機構,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秘書處內設機構
1.申請成立內設機構的報告;
2.內設機構的工作職責。
(二)社團分支機構(工作機構)
1.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工作機構)的報告;
2.理事地或常務理事會關于設立分支機構(工作機構)的決議;
3.分支機構(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簡歷及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的審查意見;
4.分支機構(工作機構)辦公地點的證明材料;
5.分支機構(工作機構)的工作辦法或規則。
應當載明的事項:
(1)名稱
(2)性質
(3)業務范圍
(4)場所
(5)主要負責人情況
(6)其他事項
第六條 部社團管理辦公室在正式受理后,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七條 社團所屬機構一經設立,必須嚴格按照該社團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該社團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工作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地位,開展業務時必須冠以所在社團的名稱。
第八條 社會團體所屬機構印章的規格、制發和管理,要嚴格執行民政部、公安部《關于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
第九條 分支機構不能直接吸收會員,但可接受所在社團理事會的委托,承擔有關會員的發展工作。會員的入會手續要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分支機構不能直接向會員收取會費;如工作需要,可以接受所在社團的委托向會員收取會費,但不許重復收費;會費收據必須使用由財政部門監制、民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社會團體會費收據”,并由專人管理。
第十一條 建設部社會團體設立跨部門的專業委員會或分會,按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辦理申辦手續。
第十二條 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也不能未經批準接受各類經濟實體的掛靠。
第十三條 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不得再下設分支機構,不能投資興辦經濟實體或接受經濟實體的掛靠。
第十四條 社團下設機構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將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一)擅自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建設部”等名稱公開活動的;
(二)違反民政部、公安部有關使用印章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不按審批的業務范圍和工作任務開展活動的;
(四)分支機構(工作機構)未接受所屬社團委托,直接吸收會員或收取會費的;
(五)未經所在社團允許,在國際交往中擅自開展活動的。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部社團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建設部社會團體招聘工作人員工作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部管理的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社團”)工作人員招聘工作,加強對招聘工作人員的管理,根據《建設部社會團體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經建設部社團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部社團辦)統一組織、公開招聘的社團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招聘人員”),以及根據工作需要,經部社團辦同意,社團自行招聘的工作人員,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社團根據工作需要擬招聘工作人員原則上應由部社團辦統一組織、公開招聘。
第四條 統一組織、公開招聘工作由部社團辦負責提出工作計劃,并對社團需招聘的工作人員的條件和崗位進行審核,部人力資源開發中心具體承辦。
第五條 招聘人員實行試用期,試用期一般為3-6個月。試用期內由用人單位和被聘人員簽署《建設部社會團體招聘工作人員聘用合同書》。
第六條 招聘人員在試用期內,其工資待遇及其他福利待遇按照試用期合同中有關規定執行。招聘人員的組織和行政關系應轉入社團,其個人檔案統一由部人力資源開發中心管理。
第七條 招聘人員實行試用期考核制度,試用期滿后,根據考核情況決定是否正式聘用。具體考核工作由社團負責。考核分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的重點是政治思想表現、職業道德、工作作風和工作業績;考核的主要形式是個人總結、主管負責人評價、單位確定考核結果。考核結果報送部社團辦備案。
第八條 試用期考核結果作為社團是否正式錄用招聘人員的依據。社團正式提出予以錄用或辭退的意見,經部社團辦審核同意后由社團辦理正式聘任或解聘手續。
第九條 聘用人員在試用期內或試用期結束后,根據合同規定的有關條款也可提出辭職。經批準被解除試用合同的人員,按合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 招聘人員辦理正式聘用手續后,享受社團工作人員的同等待遇,按照《建設部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管理。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正式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部社團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 建設部社會團體招聘工作人員試用期合同書(樣本)
為確保建設部社團招聘人員的素質,保障用人單位和被聘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社會團體招聘工作人員工作細則》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以下稱甲方)和被聘用人(以下稱乙方)根據自愿的原則,簽訂如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按建設部社團管理辦公室的有關管理規定對乙方進行管理。
第二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試用期制,試用期自簽訂合同之日起為 個月,甲乙雙方均按合同規定享受相應的權力和義務。
第三條 試用期內,甲方根據下列情況對乙方予以辭退并解除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累計超過三天;
2.乙方因違法亂紀,受到刑法、行政、黨團或紀律處分的;
3.經甲方考核不合格的;
4.發現乙方患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乙方根據下列情況可以提出辭職并解除合同:
1.甲方有侵犯乙方合法權益的行為;
2.甲方違反合同和有關規定;
3.乙方不愿從事或自感不能勝任甲方安排的工作。
第四條 甲方辭退乙方或乙方提出辭職均需以書面形式,提前十天遞交對方。
第五條 甲方辭退乙方,或乙方提出辭職,在辦理了解除試用期合同后,甲方不負責安排乙方的工作。
第六條 乙方接到甲方辭退通知書或甲方同意乙方辭職后,按下列條款辦理:
1.乙方在接到辭退通知后三天內向甲方交接工作和其他事項;
2.在試用期內,由甲方提出辭退乙方的,甲方在應支付工資的基礎上再多支付一個月工資;由乙方提出辭職的,甲方只支付當月工資;
3.乙方持甲方辭退通知書或同意辭職書,到建設部社團管理辦公室辦理解聘手續。
4.乙方的人事檔案根據自愿原則可由本人存放部人力資源開發中心,管理費用由乙方負責。
第七條 在試用期內乙方不能參加離職進修、留學。
第八條 試用期滿,經甲方考核合格后,正式錄用為社團工作人員,并進行崗位職務聘任。崗位職務聘任的辦法,按照社團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招聘人員被正式聘用為社團工作人員后,享受所在社團工作人員同等的待遇。
第十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在執行中如發生爭議和未盡事宜由簽訂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及建設部社團管理辦公室各一份。
甲方 乙方
二000年 月 日 二000年 月 日
c30474--011127c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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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章的規格、式樣和制發(一)社會團體的印章為圓形。(二)全國性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四點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會團體的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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