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
2025-09-16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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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煙臺市人民政府令第65號1997年3月21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完善和發展農村合作醫療,保護農村居民健康,減輕農民負擔,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實現人人
煙臺市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
(煙臺市人民政府令第65號 1997年3月2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和發展農村合作醫療,保護農村居民健康,減輕農民負擔,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實現人人享有衛生保健的戰略目標,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和《山東省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合作醫療,是指在國家支持下,主要依靠集體和農民共同籌集資金,通過不同方式補償農民醫藥費用,使其能獲得基本醫療服務的農村醫療保障制度。
第三條 農村合作醫療應當堅持自愿量力、受益適度、基金共籌、風險共擔、科學管理、民主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凡從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以及與農村合作醫療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農村合作醫療應列入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的目標管理,并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和衛生、農業、財政、審計、民政等部門參加的農村合作醫療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檢查、監督農村合作醫療工作。
各級農村合作醫療領導小組下設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縣兩級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設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其職能由相應科室承擔,不單設機構和編制。鄉鎮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設在鄉鎮衛生院,人員編制由內部調劑解決。
第七條 各級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轄區內具體情況,擬定農村合作醫療總體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及相應配套政策;
(二)組織實施農村合作醫療日常宣傳發動和檢查督導工作;
(三)負責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使用管理;
(四)負責醫藥費用的審核與補償審批,定期公布帳目,接受群眾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五)協同解決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六)完成政府及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八條 凡本市農村人口均可以戶為單位自愿參加當地農村合作醫療。
第九條 農村合作醫療參加者的義務和權利:
(一)按照當地合作醫療章程及時繳納農村合作醫療基金;
(二)自覺遵守農村合作醫療章程及各項管理制度;
(三)因病到指定醫療機構就診,有享受醫藥費用補償的權利;如需轉診,應經當地醫院和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同意。
(四)有權對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實施監督。
第十條 合作醫療以鄉(鎮)為單位舉辦或者縣(市、區)鄉(鎮)聯辦,逐步向社會醫療保險過渡,以提高農民抵御疾病風險的能力。
第四章 基金籌集與使用
第十一條 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系指按照農村合作醫療章程,堅持地方財政、集體、個人三者共同籌集并以個人繳納為主,用于農村合作醫療參加者醫藥費用補償的資金。
第十二條 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籌集標準:個人按上年度本鄉鎮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繳納;村集體按上年度本鄉鎮農民人均純收入的0.2%繳納。縣、鄉兩級財政應分別按轄區內農業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撥款,市財政按農業人口人均0.1元撥款,列入財政預算。
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每年按轄區內農業人口數籌集,籌集標準可隨經濟發展作適當調整。
第十三條 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的個人和村集體繳納部分應由鄉(鎮)政府統籌。其中個人繳納部分由村民委員會以戶為單位按年度收取,村集體繳納部分從公益金中提取,統一上交鄉(鎮)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管理使用。
第十四條 市、縣、鄉財政撥款部分作為合作醫療風險基金,主要用于大病醫藥費用的補償。
第五章 補償原則
第十五條 各級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必須按照以收定支、量入為出、略有結余的原則,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門診和住院醫藥費補償比例。
第十六條 縣、鄉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要建立嚴格的醫藥費報銷制度。合作醫療參加者憑診療病歷、發票、身份證和合作醫療證等有關證件,經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審核后按規定報銷。
第十七條 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對合作醫療參加者的醫藥費用應在三個月內按規定給予補償,不得拖欠。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補償:
(一)未參加本轄區合作醫療者的醫藥費用。
(二)未在指定醫療機構診治的醫藥費用。
(三)計劃免疫保償范圍內的傳染病醫藥費用。
(四)婦幼保健保償范圍內的醫療保健費用,計劃生育手術及其并發癥費用。
(五)非診斷所必需的不合理檢查費用。
(六)掛號費、煎藥費、住院伙食費、取暖費、出診費、救護車費、電爐費、特護費、陪住費、包房費等。
(七)健康體檢、器官移植、輸血、安裝假肢、義眼、鑲牙以及各種美容、整形、矯治等費用。
(八)由于酗酒、自殺、打架斗毆、交通事故及醫療事故等造成的醫療費用。
(九)由農村(集體或個人)企業生產性傷害造成的醫療費用。
(十)其他情況可參照公費醫療或勞保醫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擬定的醫藥費補償標準和醫藥費報銷制度,應經同級合作醫療領導小組同意,報上一級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審批后施行。
要定期張榜公布基金收支情況、醫藥費補償標準、補償對象及補償數額,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條 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應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做到合作醫療基金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每年應編制合作醫療基金收支決算表,并報上一級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審核備案。
第二十一條 各級合作醫療領導小組,應組織財政、審計等部門,定期對合作醫療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進行督查與審計,以保證農村合作醫療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七章 獎懲
第二十二條 對在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 凡在合作醫療管理中,帳目不清,弄虛作假、營私舞弊或挪用合作醫療經費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故意拖欠農民醫藥費或不按規定標準進行醫藥費補償的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對偽造、涂改合作醫療補償憑證者不予補償,已補償的,應予追回。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煙臺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d53642--011031c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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