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鼓勵外資參與改組重組和合并收購國有集體企業的實施意見
2025-08-01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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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鼓勵外資參與改組重組和合并收購國有集體企業的實施意見(蘇府[2003]115號)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各直屬單位:為積極鼓勵和
蘇州市鼓勵外資參與改組重組和合并
收購國有集體企業的實施意見
(蘇府[2003]115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各直屬單位:
為積極鼓勵和引導外資參與改組、重組和合并、收購我市國有(集體)企業,促進地方經濟戰略性結構調整,加快我市國有(集體)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步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國務院21號令和國家四部委《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外國投資者向境內企業參股或購買資產管理辦法》、《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等有關外商投資及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蘇州地方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 適用范圍
蘇州行政區域內的國有(集體)企業及含國有股權的公司制企業(金融企業和上市公司除外),利用外資改組或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行為。
蘇州行政區域內其他經濟類型的企業,利用外資改組企業的可參照執行。
二、利用外資改組國有(集體)企業應遵循的原則
(一)遵守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符合國家頒布的產業政策和《蘇州市鼓勵外商投資重點產業目錄》的要求;
(二)有利于蘇州調整產業結構,促進國有(集體)資本的優化配置和流動,做大做強發展地方經濟的支柱產業;
(三)有利于加快城區工業布局調整,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大力降低能源消耗,促進工業經濟的持續發展;
(四)注重引進產品的研發能力和高新技術,推動企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不斷拓展新產業領域;
(五)注重引進先進管理經驗,建立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形成自我發展的內在要求和動力機制;
(六)國家規定不允許外國投資者獨資經營和禁止外商投資的產業除外。
三、外資參與改組、重組和合并、收購國有(集體)企業的主要形式
(一)國有(集體)企業的產權持有人將全部或部分股權轉讓給外國投資者,企業改組為外商投資企業;
(二)公司制企業的國有股權持有人將全部或部分國有股權轉讓給外國投資者,企業改組為外商投資企業;
(三)國有(集體)企業的債權人將持有的債權轉讓給外國投資者,并將債權轉為股權、企業改組為外商投資企業;
(四)外國投資者收購國有(集體)企業或含有國有股權的公司制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資產,并以所購買的資產獨自或與出售資產的企業共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五)國有(集體)企業或含有國有股權的公司制企業通過增資擴股吸收外國投資者投資,企業改組為外商投資企業;
(六)國有(集體)企業被外國投資者吸收合并或新設合并,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
(七)其他涉及利用外資重組、改組國有(集體)企業的方式。
四、參與改組的外國投資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被改組企業所需的經營資質和技術水平;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被改組企業所需的管理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經濟實力;
(四)具有被改組企業所需的產品研發和市場開拓能力。
參與改組的外國投資者應提出促進原企業發展的重整方案,其內容應包括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及相關投資計劃和加強企業管理的措施等。
五、利用外資改組國有(集體)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改組前,國有(集體)企業的產權持有人應對被改組企業進行資產清查、產權界定、債權債務清理,聘請具備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財務審計,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第91號令)、《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財政部第14號令)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其中涉及土地資產的,由具備土地評估資質的機構評估。所有的評估結果按照規定核準或備案后,將作為確定國有(集體)產權、資產價格的依據。
(二)改組后企業控制權轉移或企業的全部或主要經營資產由外國投資者收購的,改組方和被改組企業應制定妥善安置職工的方案,并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被改組企業應以現有資產清償拖欠職工的工資、未退還的集資款、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等各項費用。被改組企業與職工實行雙向選擇。對留用職工要依法重新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對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對移交社會保險機構的職工要依法一次性繳足社會保險費,所需資金從被改組企業改組前的凈資產中抵扣,或從產權持有人轉讓產權收益中優先支付。
(三)外國投資者以收購資產方式進行改組的,企業債權債務仍由原企業承繼;以其他方式改組的,企業債權債務由改組后的企業承繼或雙方協商。轉讓已抵押或質押的國有(集體)產權、資產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債務承繼人應與債權人簽訂相關的債權債務處置協議。
(四)改組方可廣泛地征集外國投資者,對外國投資者的資質、信譽、財務狀況、管理能力、研發能力、付款保障、經營者素質等進行調查。優先選擇能帶來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產業關聯度高以及建設新型產業的中長期投資者。
改組方和外國投資者應如實、詳盡地提供有關信息資料,不得有誤導和欺詐行為,并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
(五)企業改組以轉讓國有(集體)產權或出售資產方式進行的,改組方應優先采用公開競價方式確定外國投資者及轉讓價格。采用公開競價方式轉讓,要依法履行有關手續,并將擬轉讓國有(集體)產權或擬出售資產的相關情況予以公告。采取協議轉讓的,也應公開運作。
不論采取何種轉讓方式,改組方與外國投資者均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實施意見簽訂轉讓協議。轉讓協議內容主要包括:轉讓國有(集體)產權的基本情況、職工安置、債權債務處置、轉讓比例、轉讓價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條件、產權交割事項以及企業重整等條款。
六、利用外資參與改組國有(集體)企業的鼓勵政策
(一)按國家規定,外資在參與改組國有(集體)企業后,外資在企業注冊資本中比例達到和超過25%的,可依法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外資企業待遇;比例低于25%,高于10%的,也可依法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但不享受優惠待遇。
(二)外國投資者參與改組國有(集體)企業,并服從城區工業布局調整規劃實施,有效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大力降低能源消耗的,可享受蘇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城區市屬工業布局調整的若干意見》(蘇府[2003]4號文件)中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三)已在國內投資的外商,出資改組、改制和改造,通過合并、重組、收購蘇州行政區域內的國有(集體)企業,并安置被改組方富余職工的,在收購價格上可參照國有(集體)企業整體改制政策給予優惠。
同時,為積極鼓勵已在國內投資的外商參與本地國有(集體)企業的改組,凡投資超過25%,經市政府認定達到""做大做強規模型企業(集團)""的,可全面享受蘇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集團)的意見》(蘇府[2002]96號文件)規定的各項扶持政策。
(四)外國投資者參與蘇州行政區域內國有(集體)企業改組,創建經市經濟貿易委員會認定為蘇州急需發展的新型產業,可以申請使用""蘇州市產業發展導向資金"",扶持其加快發展。
對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國內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同時,項目可作為原企業技改項目,申請地方政府的技改貼息支持。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企業新增所得稅中抵免。
七、利用外資改組國有(集體)企業的辦理程序
(一)改組方(兩個以上的改組方應當確定一個改組方)應向當地經貿委(局)提出改組申請。改組申請材料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改組方和被改組企業的情況、外國投資者的情況(包括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最近三年的財務報告和在中國境內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同行業企業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占有率)、改組方案(包括職工安置、債權債務處置和企業重整方案)、改組后的企業(包括其直接或間接持股的企業)的經營范圍和股權結構等文件。
接受申請的部門在收到改組申請材料后15天內,應依照《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的權限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復。被改組企業及其直接或間接持股的企業所屬行業利用外資以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持有人因產權變動引起所持國有股性質發生變化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改組方和外國投資者簽訂的轉讓協議應當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1]325號)的有關規定報批。轉讓協議經批準后生效。轉讓協議主要附:國有產權登記證、被改組企業的審計及資產評估報告核準或備案情況、職工安置方案、債權債務處置協議、企業重整方案、改組方及被改組企業的有關決議、被改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或決議等文件。
(三)改組方或被改組企業憑改組申請批復和轉讓協議的批準文件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手續;改組后的企業為股份有限公司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改組后的企業或投資者應當持上述三項批準文件,按照登記管理法規規定向具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權的原登記機關或住所地具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權的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改組后的企業為股份有限公司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八、土地變更、資金投入等有關問題的辦理
(一)改組方憑改組申請批復和轉讓協議的批準文件、外資外匯登記證明和土地權屬證明材料等有關文件,并委托注冊會計師依法出具驗資報告,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國有(集體)產權交割手續和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若原為國有行政劃撥土地的,須按原土地用途評估地價向政府補繳土地出讓金。改組后的企業憑國有土地轉讓合同和土地出讓金繳款憑證,依法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二)改組方轉讓國有(集體)產權、債權或出售資產的外匯資金收入,應當憑改組申請和轉讓協議的批準文件及有關文件報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后結匯。
被改組企業通過增資擴股方式吸收外國投資者投資進行改組的,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保留外國投資者投入的外匯資金。外國投資者應當以境外匯入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或其他合法財產權益支付轉讓價款或出資。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也可以用在中國境內投資獲得的人民幣凈利潤或其他合法財產權益支付轉讓價款或出資。上述其他合法財產權益包括:
1、外國投資者來源于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因清算、股權轉讓、先行回收投資、減資等所得的財產;
2、外國投資者收購國有(集體)企業或含國有股權的公司制企業的產權或資產;
3、外國投資者收購國有(集體)企業的債權人的債權;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注冊會計師在為外國投資者辦理驗資時,應當按照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外商投資企業驗資工作和健全外資外匯登記制度的通知》(財會(2002)1017號)的規定履行驗資程序、出具驗資報告。
九、其他
(一)以資產轉讓方式進行改組的,外國投資者應在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價款。確有困難的,應當在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價款總額的60%以上,其余款項應當依法提供擔保,在一年內付清。
(二)國有(集體)產權轉讓后企業控制權轉移、企業的全部或主要經營資產由外國投資者收購的,在外國投資者付清全部價款前,改組方有權了解、監督改組后的企業的生產經營及財務狀況。
外國投資者在以收購的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之前,不得以上述資產開展經營活動。
(三) 國有(集體)產權、資產轉讓收益由改組方收取,按照國家和市政府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
(四)外國投資者從改組后的企業分得的凈利潤、股權轉讓所得收入、企業經營期滿或終止時分得的資金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匯出境外,也可以用于境內再投資。
(五)在利用外資改組國有(集體)企業的過程中,收費政策按照蘇州市物價局《關于我市市屬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收費實行減免的通知》(蘇價費[2002]303號)的規定執行。
(六)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和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參與國有(集體)企業改組的,也按上述意見執行。
(七)本意見由市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財政(國資)局、外經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外匯管理局實施并負責解釋。
蘇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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