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金融機構反洗錢預警制度
2025-06-08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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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金融機構反洗錢預警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有效防范內蒙古自治區金融機構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及合規風險,全面規范內蒙古自治區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建立以風險防范為核心,以監控
內蒙古自治區金融機構反洗錢預警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防范內蒙古自治區金融機構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及合規風險,全面規范內蒙古自治區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建立以風險防范為核心,以監控、預報、防范和控制為主要環節的反洗錢監管體系,落實以風險為本的監管理念,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制定。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在內蒙古自治區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有關反洗錢義務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反洗錢預警組織機構由領導小組、協調小組和執行小組三個層級組成,其組成和職責如下:
㈠領導小組由本單位分管領導任組長,反洗錢處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主要職責為:
1. 組織、指揮本轄區的預警處置;
2. 審定、批準轄內預警處置預案;
3. 協調跨部門預警響應實施中的各項事務。
㈡協調小組由反洗處負責人組成,在領導小組領導下開展工作,指揮執行小組工作。主要職責為:
1. 確定事件的原因及程度;
2. 確定預警事件級別;
3. 向領導小組報告預警事件;
4. 組織指揮預警事件的處置工作。
㈢執行小組由反洗錢處人員組成,在協調小組領導下工作,主要職責為:
1. 貫徹執行本單位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
2. 負責反洗錢預警制度建設;
3. 負責對預警事件進行判斷,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4. 反洗錢預警預案的具體執行;
5. 收集有關情況,確定為預警事件的應及時向上級行報告處置進展情況。
第二章 反洗錢預警
第五條 金融機構反洗錢預警是指內蒙古自治區內各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根據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反洗錢現場檢查、人民銀行內部要求或情況通報以及新聞媒體報道等各方面信息,對本轄區金融機構的洗錢風險進行風險判斷、風險預測和風險提示,幫助金融機構預防和規避風險,對金融機構采取必要監管手段的行為。其中,內蒙古自治區內各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行)包括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人行各盟市中心支行以及人行各旗縣支行。
第六條 預警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可分為四級。
㈠特別重大事件(I級)
1. 人民銀行總行和國務院反洗錢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求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處置或協助處置的事件。
2. 已經出現或將要出現跨金融行業,能影響整個行政區域的,由人民銀行與其他各成員單位密切配合、共同處置的事件。
3. 金融各行業已出現或將要出現連鎖反應,需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協同配合、共同處置的事件。
4. 其他地區已出現,已影響或極有可能影響金融穩定的預警事件。
5. 其他需要按I級事件對待的事件。
㈡重大事件(Ⅱ級)
1. 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要求各盟市中心支行處置或協助處置的事件。
2. 對地區和金融行業產生影響,但未造成社會性影響的事件。
3. 所涉及盟市人民銀行不能單獨應對,需進行跨盟市、跨部門協調的事件。
4. 其他需要按Ⅱ級事件對待的事件。
㈢較大事件(Ⅲ級)
1. 人民銀行各盟市中心支行要求支行處置或協助處置的事件。
2. 對多個旗、縣、市(區)或金融行業產生影響,但未造成全市性影響的事件。
3. 所涉及旗、縣、市(區)人民銀行不能單獨應對,需進行跨旗、縣、(市)區或本地區跨部門協調的事件。
4. 其他需要按Ⅲ級事件對待的事件。
㈣一般事件(Ⅳ級)
下列情況為Ⅳ級事件:
1. 人民銀行旗縣支行所在地發生的事件。
2. 其他需要按Ⅳ級事件對待的金融機構事件。
當事件等級指標交叉、難以判定其級別時,按較高一級事件處理,以防止風險的擴散,當事件的等級隨時間推移有所提升時,按升級后的級別處理。
第七條 根據預警信息來源,反洗錢預警分為以下三種:
㈠人民銀行監管預警,即人民銀行通過內部情況通報或自身的監管過程獲知風險范圍及類型,從而對相應的機構采取預警或必要的監管措施。
㈡行業監管機構預警,即人民銀行通過與反洗錢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信息交換獲知風險,從而對相關行業的機構采取預警或必要的監管措施。
㈢其他渠道預警,即人民銀行通過收集新聞媒體報道、接收舉報等方式獲知風險,從而對相應的機構采取預警或必要的監管措施。
第八條 預警信息的收集和報告。
㈠反洗錢業務綜合管理系統和其他渠道收集的異常信息,并向本單位領導小組報告。
㈡中國人民銀行區內各級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收集外部事件信息,并向本單位領導小組報告。
第九條 預警信息分析與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評估。對于發生可能性較大的風險預警,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加強預防、密切監測,并做好有關事件處置的準備。分析手段為運用反洗錢業務綜合系統中的數據,結合系統外部數據,擬合計量分析模型,對所有數據進行結構變化和時間趨勢變化分析。
第三章 預警處置流程
第十條 反洗錢預警的報告要求如下:
㈠執行小組對事件進行初步分析認為需要進行上報時,向協調小組報告,后者視情況將事件發生的時間和現象、可能的影響范圍及初步分析報告給領導小組。
㈡報告主體、客體:報告人為各系統管理員;受理人員為協調小組和領導小組。
㈢報告形式:視情況可以采用口頭、電話、會議、郵件、書面等,緊急情況下,可以先采用口頭報告方式,做好記錄工作,待應急處理完畢后,再填寫相應的表格。
㈣報告內容:主要包括風險機構篩選、風險程度預測、風險范圍預測等在內的所有事件發生的現象和過程的描述,可能對各業務系統和其他方面造成影響的程度、范圍和時間,以及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并對事件作出初步分析。報告要迅速、準確、完整。
第十一條 反洗錢預警通知方式分為以下三種:
㈠電話通知預警,金融機構接到人民銀行電話通知后,首先應做好電話記錄,詳細記錄可能的風險強度、存在的地域范圍、有風險的產品等信息,其次應在一個工作日內通報相關領導及部門負責人員,在三個工作日內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向當地人民銀行報告,十個工作日內上報整改措施落實報告,其間遇重大問題及時上報。
㈡書面通知預警,金融機構接到人民銀行分支行《反洗錢預警通知書》后,應在在五個工作日內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向當地人民銀行報告,二十個工作日內上報整改措施落實報告,其間遇重大問題及時上報。
㈢現場檢查預警,人民銀行分支行在經分管行領導的同意后,對存在風險較大、風險點較多的金融機構采取開展現場檢查的方式預警,接受現場檢查的金融機構應積極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二條 反洗錢預警事件分析及級別確定。人民銀行分支行應根據轄內實際情況制定反洗錢預警制度,明確啟動預警機制的指標、預警方式及預警層級,根據當地的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對不同程度的風險采取適當的預警方式。
㈠事件分析。執行小組首先匯總預警信息和相關資料,初步估計預警事件程度,之后上報協調小組,并由后者負責向領導小組匯報。
㈡事件定級。執行小組在初步分析的基礎上,對預警事件作進一步的分析,確定預警事件性質、影響范圍、程度、參照事件定級描述,提出事件定級意見。
㈢事件上報。執行小組根據事件分析結果確定事件級別,并由協調小組向領導小組申請啟動相應級別的處置流程。
第十三條 預警事件響應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人民銀行分支行按照相關規定全面負責事件處置工作,上級人民銀行根據情況給予協調支援。根據事件等級分級,其響應也可以相應地分為I級響應(特別重大事件)、II級響應(重大事件)、Ⅲ級響應(較大事件)和IV級響應(一般事件)等四級。反洗錢預警具體實施流程如下:
㈠預警的觸發:人民銀行分支行通過各種渠道收集信息,根據對收集到的信息進行綜合評判,以評判結果作為觸發預警流程的依據。
㈡預警的啟動:對反洗錢工作存在相當風險的機構,人民銀行分支行經分管行領導批準,啟動反洗錢預警工作,對金融機構發出反洗錢風險預警。
㈢預警的實施:人民銀行分支行根據預警通知方式,對轄內金融機構采取反洗錢預警措施,并跟蹤落實金融機構的整改狀況。
㈣預警的評估:在人民銀行分支行采取反洗錢監管措施或金融機構整改后,重新對該機構的反洗錢工作進行評估,對于仍有相當風險的機構重新觸發反洗錢預警機制。
㈤預警的停止:當人民銀行分支行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評估后,認定該機構符合反洗錢監管要求的,停止本次反洗錢預警。
第十四條 反洗錢預警完成后,對預警事件的評估和改進。
㈠事件處理完成后,執行小組分析事件原因,提交評估報告上報協調小組。協調小組向領導小組匯報結論,執行小組提出改進措施,同時對處理流程和處置方法進行修訂。
㈡事件原因分析。執行小組分別對各系統做原因分析,結果上報協調小組。
㈢事件評估及改進措施。事件處置后,協調小組、執行小組應對事件的影響程度和范圍給出合理的評估,同時根據事件產生的原因提出預防事件發生的對策。
㈣總結匯報。協調小組組織相關人員對事件發生原因及處置過程編寫總結和典例,向本單位應急領導小組匯報。Ⅰ級事件應將總結材料報上級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六條 人行各盟市中心支行依照本制度制訂細化辦法和細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反洗錢處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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