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改領導小組關于確認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解困項目的暫行辦法
2025-06-07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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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改領導小組關于確認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解困項目的暫行辦法(閩房改[1997]第084號19970901)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精神
福建省房改領導小組關于確認城鎮中低收
入家庭住房解困項目的暫行辦法
(閩房改[1997]第084號 19970901)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精神和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計委第6號令《凍結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有關要求,規范我省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解困項目的確認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因解決住房困難戶住房需占用耕地的建設項目的確認。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標準是指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確定的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困難戶,是指無房戶、危房戶和人均居住面積少于6平方米的住房困難戶。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安居工程,是指由國家批準的,面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建設項目。
第五條 申請確認的解困住房建設項目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按標準建設的公寓式普通住房,且僅限于自?。?br/> 2.住房標準嚴格按照閩政(1996)2號《福建省城鎮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設計和施工的;
3.當地人民政府計劃實施的解困項目,嚴格按照閩政(1996)2號文件執行的;單位解困項目經當地人民政府解困主管部門確認后上報的。
第六條 住房解困項目確認應提供材料:
1.經主管部門或當地街道核實的住房困難戶名冊,并要求注明困難戶的家庭收入情況、現住房情況、職務(職稱)、擬安排住房等情況;
2.解困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包括規劃、設計、年度計劃實施、施工、資金來源和分配等情況;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標準;
4.國家安居工程項目須附由各計劃部門批準立項并安排年度投資計劃以及各實施城市分解下達落實的文件,當地人民政府解困項目須附當地政府批準文件,單位解困項目須附當地人民政府解困主管部門確認文件。
第七條 住房解困項目確認報批程序:
1.住房解困項目單位須持上述有關文件向當地房改部門提出申請,由當地房改部門予以初審;
2.地市房改部門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審核后轉報省房改辦審批確認。
第八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批準、非法占用耕地的,根據《規定》第十三條精神,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凍結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結束,本規定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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