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簡本)
2025-06-07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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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簡本)(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1總則1.1編制目的為保障我市經濟金融安全,迅速有效地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最大限度地減少金融突發事件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和損
襄樊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簡本)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保障我市經濟金融安全,迅速有效地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最大限度地減少金融突發事件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和損失,維護我市金融和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本預案所稱金融突發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市場(如股票市場、債券市場等)和市場基礎設施(如支付體系等)突然發生的、無法預期或難以預期的、嚴重影響或可能嚴重影響金融穩定,需要立即處置的金融事件。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湖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襄樊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1)因國際、國內及周邊地區發生重大事件引發的市內重大金融突發事件。
(2)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引發的、危及我市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3)因大規模非法集資、非法設立金融機構、非法開辦金融業務以及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經營等引起的其他嚴重危害我市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1.4 工作原則
(1)快速高效。及時掌握情況,果斷采取措施,最大程度、最低成本地減少危害和損失。處置金融突發事件必須樹立科學的態度,堅持快速高效的原則,盡可能地將危害和損失降到最低,防止金融突發事件對全市金融秩序、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產生不良影響。
(2)協調配合。充分發揮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的作用。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由國務院統一領導和指揮。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的處置由省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市政府協調配合。較大金融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由市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各縣(市、區)政府協調配合。金融突發事件的處置涉及到襄樊銀監分局、人行襄樊市中心支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辦等相關部門以及縣(市、區)政府,在處置過程中,既要統一指揮,又要注重各部門、各地區之間的協調配合。
(3)依法穩妥。在處置金融突發事件過程中,要堅持依法有序處置、積極穩妥縝密的原則,防止金融風險進一步擴散和蔓延,避免對社會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對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重大信息,應當嚴守保密規定。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協調小組
2.1.1 市政府成立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地點設在人行襄樊市中心支行。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應指定1至2名聯絡員負責有關聯絡事宜。成員單位組成可根據情況做適當調整。
內設機構:協調小組可視情況設立專家咨詢組、信息發布組、治安維護組、風險處置組、法律咨詢組等若干專門小組,由相關部門分別承擔具體職責。
2.1.2 協調小組主要職責
(1)決定啟動、終止本預案。
(2)統一協調、指揮金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3)確定市有關部門、相關縣(市、區)政府在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具體分工。
(4)分析、研究金融突發事件的有關信息,制訂應急措施,并報請上級政府批準。
(5)協調指揮市有關部門、相關縣(市、區)政府實施應急措施,并商請司法機關予以配合。
(6)針對被關閉金融機構的個人債權,根據有關規定制訂具體的兌付和補償措施。
(7)協調、指導有關金融機構的重組、關閉或破產事宜。
(8)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事件動態與處理情況。
2.1.3 協調小組辦公室主要職責
(1)收集、整理、上報有關信息資料。
(2)向有關部門通報金融突發事件信息。
(3)督促、檢查、指導市有關部門及相關縣(市、區)政府落實應急措施情況。
(4)按照協調小組的要求組織召開會議。
(5)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關檔案。
(6)組織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做好政策的宣傳和解釋工作。
(7)提出修訂預案的建議。
(8)完成協調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2.1.4 市有關部門的職責
(1)人行襄樊市中心支行對市監管部門通報的金融突發事件的風險程度做出初步評估,判斷是否需要提供流動性支持;負責處置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向人行武漢分行報告,協同有關部門制定處置措施,力爭資金及時足額到位,滿足風險處置工作的需要;提出是否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2)襄樊銀監分局負責處理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向市政府、省銀監局報告有關信息,同時抄報協調小組辦公室;提出是否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3)市發改委負責調查、研究和協助處理上市公司、證券、期貨交易機構和保險機構的突發事件,并協助相關部門處理企業債券突發事件,及時向市政府和省相關監管部門報告,同時抄報協調小組辦公室;提出是否啟動本預案的建議。適時對相關工作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為市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4)市財政局負責在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對相關市直部門提出的需要市財政應急保障的事項,進行初步評估和判斷。如確需出資救助,市財政局應研究提出具體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5)市政府新聞辦負責組織指導對內新聞發布、報道工作,協調解決新聞發布、報道出現的問題,組織輿論引導;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制定宣傳口徑,組織和協調有關方面開展對外解疑釋惑、澄清事實、批駁謠言的工作;負責互聯網的監控、管理及網上輿論引導工作。
(6)市公安局制定相關工作預案,依法參與或指導、協調各級公安機關派出警力參與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對有關犯罪嫌疑人進行調查取證,必要時采取強制措施,查處犯罪行為;協助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單位維護運行秩序,防止群體事件發生,保證處置工作順利開展。
(7)市政府法制辦負責研究金融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與有關司法部門協商提出解決辦法。
2.2 縣(市、區)政府職責
各縣(市、區)政府要在處置本行政區域內金融突發事件中發揮重要作用,負責保持本行政區域的社會穩定。
2.2.1 迅速向市政府報告,及時啟動本縣(市、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2.2 確定金融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機構和相關人員,明確職責,制定工作方案。
2.2.3 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并調動部署有關部門力量,保證事件發生單位正常經營,維護社會治安,防止因金融突發事件引發社會不穩定事件。
2.2.4 按規定負責組織、實施被關閉金融機構個人債權的甄別確認和應由縣(市、區)政府負責的補償工作。
2.3 其他部門職責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部門的職責配合金融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3 預防預警
3.1 預防預警機制
(1)襄樊銀監分局要建立本系統重大問題、敏感問題的定性、定量預警監測指標體系,重要信息應及時上報市政府,通報相關單位,同時抄送協調小組辦公室。
(2)人行襄樊市中心支行要加強對銀監分局通報的有關信息的匯總和分析,注重對影響宏觀金融穩定的境內外金融突發事件的研究,將分析報告抄送銀監分局。重大事件要及時報告市政府,并及時上報人行武漢分行。
(3)金融部門之間應加強信息溝通。襄樊銀監分局、外匯局襄樊中心支局等部門應按季向協調小組辦公室通報本系統的金融風險狀況。
3.2 預防預警行動
(1)襄樊銀監分局、外匯局襄樊中心支局應將其監管職責范圍內發生的較大以上金融突發事件及時(2小時以內)向主管部門報告并向市政府提出預警報告,同時通報協調小組辦公室。協調小組辦公室在各部門通報的基礎上提出綜合性預警報告。
(2)預警報告必須真實準確,不得主觀臆斷。
(3)預警報告內容涵蓋基本要素應該齊全,至少包括突發事件金融機構的名稱、地點、時間,突發事件的原因、性質、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發展趨勢、可能造成的損失,擬采取的應對措施以及其他與突發事件相關的內容。
(4)各部門應對本部門的預警系統(包括報警服務系統、信息報送與反饋系統等)進行定期的演練和維護,定期對本部門應急預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4 金融突發事件分級
4.1 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Ⅰ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I級事件:
(1)具有全國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金融行業已出現或將要出現連鎖反應、需要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協同配合、共同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3)國際、國內或其他地區出現的、已經影響或極有可能影響國內宏觀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級事件對待的金融突發事件。
4.2 重大金融突發事件(Ⅱ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Ⅱ級事件:
(1)對多個地區金融行業產生影響,但尚未造成全國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所涉及區域或部門不能單獨應對,需報告省政府進行跨區域、跨部門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級事件對待的金融突發事件。
4.3 較大金融突發事件(Ⅲ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Ⅲ級事件:
(1)我市能單獨應對,不需要進行跨地區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2)所涉及部門能夠單獨應對,不需要進行跨部門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級事件對待的金融突發事件。
當金融突發事件等級指標有交叉、難以判定級別時,按較高一級突發事件處理,防止風險的擴散;當金融突發事件的等級隨著事態的發展有所上升時,應按升級后的級別程序處理。
5 應急響應
5.1 Ⅰ級響應
5.1.1 響應程序
(1)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市政府有關部門和事件發生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確定應急組織機構和相關人員開展處置工作。
(2)市政府有關部門迅速核實情況后及時報請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協調小組,啟動本預案開展處置工作。
5.1.2 決策及應急措施
(1)各部門立即啟動本部門的應急預案,在本部門職責范圍內開展處置工作,采取果斷措施切斷風險源,防止風險進一步擴散,并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2)協調小組召開成員單位會議,分析研究金融機構突發事件的基本情況、性質和成因,提出處置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處置方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金融機構突發事件的基本情況、事件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影響范圍、成員單位會議討論的意見及協調處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體措施等。
(3)協調小組視情況啟動專家咨詢組、信息發布組、治安維護組、風險處置組、法律咨詢組,分別負責各個專業范圍內的工作事宜。
(4)在處置金融突發事件過程中,事件發生地有關政府部門應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加強輿論監督。
(5)人行襄樊市中心支行、襄樊銀監分局以及風險涉及部門應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協調和配合,共同維護金融穩定。
(6)對市政府難以決策和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及時上報省政府。
5.1.3 落實措施
(1)正式處置方案經市政府報省政府批準后,在省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由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協調小組組織實施。
(2)對經批準給予再貸款支持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緊急再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地方政府向中央專項借款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短期再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由人行襄樊市中心支行、相關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逐級向人總行申請再貸款,按照發生事件的金融機構的隸屬關系和管理權限,辦理有關手續。
(3)對需要采取撤銷(關閉)形式退出金融市場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和《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由市監管部門依據其監管職責和權限向上級有關部門申報撤銷(關閉)事宜,待核準后對外發布撤銷(關閉)公告,并由有關部門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4)在處置金融機構突發事件過程中,對發現的涉嫌犯罪的事實,公安機關應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嚴防犯罪嫌疑人潛逃,有關部門應予積極配合;需要派警力維持現場秩序的,由事發地政府負責。上級公安機關應指導和協調事發地公安機關執行。對債權人、被保險人等的宣傳、解釋和說服工作,由事發地政府和監管部門負責。
(5)協調小組根據金融突發事件發展情況,適時報請市政府啟動《襄樊市大規模群體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開展處置工作。
(6)對市政府不能決策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按上級要求處理。
5.2 Ⅱ級響應
5.2.1 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門和事發地政府共同協商制訂處置方案。事發地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穩定工作。
5.2.2 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各相關部門和事發地政府報請市政府指定協調機構負責協調,由協調機構負責協調,并將結果及時上報市政府。
5.3 Ⅲ級響應
5.3.1 由事件所涉及的部門和縣(市、區)政府啟動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5.3.2 事發地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的應急工作進行協調,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穩定。
5.4 信息報送
5.4.1 金融突發事件發生時,發生事件的單位應立即(2小時之內)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和相應的監管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同級人民銀行和當地政府。
5.4.2 特別重大和重大、較大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襄樊銀監分局和事發地政府最遲不超過2小時上報市政府,同時通報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協調小組辦公室,并在保密的原則下根據情況與有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市政府核實后及時上報省政府。
5.4.3 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協調小組辦公室在匯總、分析各地、各部門的情況報告的基礎上,對事件的性質及嚴重程度進行分析和判斷,及時將有關信息向市政府報告,并通報監管部門,同時上報人行武漢分行。
5.4.4 報告的內容應包括:發生金融機構突發事件的機構名稱、地點、時間;事件的原因、性質、等級、可能涉及的金額及人數、影響范圍以及事件發生后的社會穩定情況;事態的發展趨勢、可能造成的損失;已采取的應對措施及擬進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與本事件有關的內容。
6 風險救助
6.1 救助原則
6.1.1 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法人金融機構應當遵循自我救助、地方政府救助、中央銀行救助、引入市場機制處置和市場退出的順序開展工作。非法人金融機構應當遵循自我救助、同業救助、中央銀行救助的順序開展工作。救助及市場退出工作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落實。
6.1.2 對于支付風險嚴重、資不抵債、拯救無望、只能采取市場退出措施的金融機構,在存款保險制度建立之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監會、證監會共同頒布的《個人債權及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收購意見》辦理。
6.2 救助條件
已經發生流動性風險的金融機構需要人民銀行救助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6.2.1 借款人已采取了清收債權、組織存款、系統內調度資金、同業拆借、資產變現等自救措施,自救態度積極,措施得力。
(1)及時調整資產和負債結構,降低存貸比例,賣出持有的國債(或股權),要求股東補足資本金等。
(2)積極組織資金,加大調度資金的力度,提高資產流動性和償還到期債務的能力。
(3)及時召開董事(理事)會或股東(代表)大會,制定支付風險的自我救助方案。同時報告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銀監會派出機構。
(4)要求股東增加出資額。
(5)對于向股東、董事(理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關系人發放的貸款或投資,以及向這些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經濟組織發放的貸款、投資或拆放資金,不論是否到期都積極組織清收。對于拆放或存放同業的資金,積極組織清收。
6.2.2 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報告后,已經按照本部門預案采取了救助措施。
6.2.3 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處置借款人支付風險高度重視,并已采取增加其資金來源以及其他切實有效的救助措施。金融機構因地方政府行政干預造成資產流動性差,貸款或投資不能按期收回的,已經由地方政府幫助該金融機構組織資金,增加頭寸,造成損失的,已經由地方政府出資彌補。
6.3 救助程序
對采取以上措施仍然無法解決流動性風險的金融機構,可以向人民銀行申請流動性支持。
6.3.1 人行各縣(市)支行接到金融機構申請后,應于半小時內報告人民銀行襄樊市中心支行和當地金融機構突發事件應急協調小組。
6.3.2 各縣(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協調小組在接到金融突發事件報告后,應立即召開會議,并決定是否啟動應急預案。
6.3.3 對于支付風險程度相對嚴重,但尚未出現嚴重資不抵債的金融機構,如果向人行提出動用存款準備金申請的,人民銀行縣(市)支行要按照總行《關于改進農村信用社動用法定存款準備金管理的通知》有關規定審查發放條件,明確審批權限。存款準備金只能用于支付到期的小額儲蓄存款或額度較大的儲蓄存款的一部分。人民銀行縣(市)支行應對該金融機構動用的存款準備金實行專戶管理,監督支付。
6.3.4 對支付風險嚴重,可能引發系統性或區域性金融風險,金融機構向人民銀行申請發放救助性再貸款的,除按規定報送有關資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1)該金融機構申請緊急再貸款的書面報告;
(2)金融機構的基本情況及近期有關業務報表;
(3)該金融機構已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4)當地銀監派出機構已采取的措施;
(5)當地政府已采取的措施;
(6)金融機構兌付清單。
6.3.5 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發生流動性風險,在省政府做出還款承諾的前提下,由省級聯社向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提出再貸款申請。
6.3.6 人行襄樊市中心支行對金融機構提出的救助性再貸款申請,按照人民銀行總行有關緊急再貸款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核實,提出是否需要發放再貸款的初步意見。
6.3.7 被救助金融機構在使用再貸款期間,應當建立兌付專戶和兌付清單。所籌資金除用于兌付居民的合法本金和利息外,應優先歸還再貸款,不得增加新的資產運用,不得向股東分紅派息。
7 后期處置
7.1 善后工作
按分級響應程序的職責分工,分別由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負責落實。具體包括:
(1)對被關閉的金融機構的賬目妥善保管并進行清理,對被關閉金融機構的個人債權進行核實,對合法的債權落實兌付和補償措施。
(2)對金融突發事件的全過程進行徹底調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3)對因金融突發事件而發生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進行評估。
7.2 評估與總結
(1)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完畢后,參與處置的有關監管部門應對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并報市政府,同時抄報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協調小組辦公室。
(2)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協調小組辦公室應對事件的發生、應急處置、處置結果及損失進行全面評估與總結,并將總結報告上報市政府。
(3)監管部門應針對處置過程中所暴露出來的問題及法律法規相關變化,進一步修改完善有關監管措施、風險監測及預警指標體系、風險提示和防范手段及應急預案,并提出修訂相關法律法規的意見和建議。
(4)參與處置的有關部門應針對協同處置金融突發事件過程中暴露出的有關問題,提出修訂本預案的意見和建議。
7.3 獎勵與處罰
(1)對處置過程中表現突出的人員,有關單位可按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
(2)對參與處置工作不負責任、辦事不力、扯皮推諉,造成嚴重后果的人員,有關單位應依法追究責任。
7.4 檢查與審計
(1)審計部門依法對金融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所動用的公共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2)人行襄樊市中心支行、市財政局根據有關規定對再貸款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8 應急保障
8.1 通信保障
(1)各成員單位之間應確保至少一種通信方式的穩定暢通。
(2)各成員單位與事件發生地縣(市、區)政府保持必要的聯系。
(3)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協調小組辦公室應與市財政局、襄樊銀監分局等有關部門以及事件發生地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臺,互通信息。
(4)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應符合有關保密規定
8.2 文電運轉保障
市政府有關部門、縣(市、區)政府根據各自職責規定,確保文電運轉的高效、迅速、準確,不得延誤。
8.3 技術保障
(1)各有關部門應確保本系統計算機設備及網絡系統有足夠的軟硬件支持保證,有關信息有計算機備份。
(2)核心賬務數據實現異地備份,金融機構建立數據備份中心。
(3)要害崗位,至少有兩名人員備用、替換,確保在任何情況下不因人員缺崗而影響整個系統的正常運行。
(4)加強事故災難備份中心的建設與完善,做好事故備份中心的維護和管理。
8.4 安全保障
各有關部門應確保工作場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確保有關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
8.5 人力資源保障
8.5.1 市直各有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應加強應急工作人員的隊伍建設,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補充人員。
8.5.2 市直各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可根據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培訓班,并利用處置金融突發事件的具體案例,采取以案說法的形式培訓干部,總結經驗,汲取教訓,防止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不斷提高監管水平。
8.5.3 市直各有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應定期對應急預案進行演練,并不斷加以完善。
8.6 經費保障
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和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安排應急工作預備費和一定數量的日常工作經費,保障應急支出的需要。對突發事件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地區,由事發地政府或有關部門根據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向上級財政部門和上級政府提出申請,爭取有效的財政支持。
9 附則
9.1 市直各有關部門、各縣(市、區)政府應根據本預案,制定本部門、本地區的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9.2 本預案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9.3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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